關于完善特約監督員制度的建議
——金克明委員的發言
發布時間:2013-04-11 1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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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近年來,我省不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嘗試聘請特約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對其廉政建設、工作作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進行監督,并形成了相應的制度。這些制度的施行,強化了來自于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有效提高了社會監督的力度和效果,起到了反腐倡廉、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監督員制度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一是監督員的選任辦法由被監督者制定。目前,監督員的選任辦法都是由各擬聘請監督員的行政、司法機關自行制定出臺,這使監督員制度在實踐一開始就走入“被監督者挑選監督者”的思維怪圈。二是監督員的監督程序由被監督者制定。這種做法削弱了監督過程的完整性和監督結果被人們認可的程度。三是監督員的監督方式和監督范圍由被監督者決定。監督員對被監督機關的監督,通常采用受邀參加被監督機關定期組織的活動,如參加會議、調研等方式來實現。同時,監督員監督的范圍也由被監督者決定,導致“被監督者不讓監督或監督不到的事項”的現象客觀存在。此外,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的工作流程不甚了解,也削弱了監督的應有作用。四是監督員接受被監督者提供的經費。名義上是履職補貼或聘任費用,實際上這種做法不符合民主監督原則,有“拿錢嘴軟”之嫌。為此,我們建議:
一、完善監督員選任辦法,逐步擴大選任范圍
破解被監督者制定監督員選任辦法的邏輯矛盾,必須要完善監督員的選任辦法,優化選任方式。完善監督員選任辦法,應當堅持被監督機關必須排除在選任辦法的制定主體之外的原則,被監督機關不參與具體的選任工作。
一是適度擴大選任范圍。改變目前我省監督員人選主要依靠人大、政協、統戰部等有關機構推薦產生或聘請單位自定的做法,擴大選任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公民申請,以更好地體現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探索外部選任機制,提高制度公信力。監督員的選任可改由同級或上級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或被監督機關以外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派出機構)統一選派,實現監督員由“被邀監督”向“派出監督”、“同體監督”向“異體監督”轉變,促進監督員由“想監督”、“會監督”到“敢監督”、“能監督”轉變,提高監督員的獨立性、主動性和組織性,確保監督員能真正監到點子上、督在關鍵處。
二、逐步擴大監督員的監督范圍,暢通監督信息獲取渠道
就監督員制度設計的初衷而言,將被監督機關的各項業務納入其監督范圍是其應有之意。因此,應逐步擴大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從一些群眾反映強烈、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突出問題入手,逐步擴大到被監督機關的各項業務與職責,扭轉“被監督機關不讓監督或監督不到的事項”的局面。
對于當前監督員獲取監督信息渠道不足的問題,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繼續推進政務公開、司法公開,促使監督員更好地掌握被監督機關的工作信息。二是強化被監督機關對監督員監督行為的配合職責,進一步明確監督員在被監督機關具有申請資料公開、訪談、旁聽等方面的權利。三是加強人大等權力機關對監督員獲取監督信息的支持。對監督員無法自行調查的線索,應允許其派出機構提出調查建議,并由其依照職權開展進一步調查和監督。
三、完善監督員監督程序,保障監督員的監督權
監督員的監督程序應由行政、司法機關的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及論證答辯后公開發布。要強化監督結果的制約力度。對被監督機關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法律法規和省、市委重大決策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員可以通過批評、建議和要求答復等方式進行監督,監督員對答復不滿意或被監督機關拒絕答復時,可向其派出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派出機關向受派單位領導反饋,并對受派單位落實反饋建議的過程進行跟蹤督查,定期通報。要引導各新聞媒體認真做好對選派優秀監督員工作的宣傳報道,總結工作經驗,擴大社會影響,提高監督力度,確保監督實效。
四、將監督員履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解決監督員履職費用問題
監督員的履職費用,可以監督員業務經費的名義同被監督機關的辦公經費一起,向同級財政申報,納入財政預算,由監督員直接支取使用。
(發言人系民建溫州市委會副主委、浙江金克明律師事務所主任)
一是監督員的選任辦法由被監督者制定。目前,監督員的選任辦法都是由各擬聘請監督員的行政、司法機關自行制定出臺,這使監督員制度在實踐一開始就走入“被監督者挑選監督者”的思維怪圈。二是監督員的監督程序由被監督者制定。這種做法削弱了監督過程的完整性和監督結果被人們認可的程度。三是監督員的監督方式和監督范圍由被監督者決定。監督員對被監督機關的監督,通常采用受邀參加被監督機關定期組織的活動,如參加會議、調研等方式來實現。同時,監督員監督的范圍也由被監督者決定,導致“被監督者不讓監督或監督不到的事項”的現象客觀存在。此外,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的工作流程不甚了解,也削弱了監督的應有作用。四是監督員接受被監督者提供的經費。名義上是履職補貼或聘任費用,實際上這種做法不符合民主監督原則,有“拿錢嘴軟”之嫌。為此,我們建議:
一、完善監督員選任辦法,逐步擴大選任范圍
破解被監督者制定監督員選任辦法的邏輯矛盾,必須要完善監督員的選任辦法,優化選任方式。完善監督員選任辦法,應當堅持被監督機關必須排除在選任辦法的制定主體之外的原則,被監督機關不參與具體的選任工作。
一是適度擴大選任范圍。改變目前我省監督員人選主要依靠人大、政協、統戰部等有關機構推薦產生或聘請單位自定的做法,擴大選任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公民申請,以更好地體現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探索外部選任機制,提高制度公信力。監督員的選任可改由同級或上級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或被監督機關以外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派出機構)統一選派,實現監督員由“被邀監督”向“派出監督”、“同體監督”向“異體監督”轉變,促進監督員由“想監督”、“會監督”到“敢監督”、“能監督”轉變,提高監督員的獨立性、主動性和組織性,確保監督員能真正監到點子上、督在關鍵處。
二、逐步擴大監督員的監督范圍,暢通監督信息獲取渠道
就監督員制度設計的初衷而言,將被監督機關的各項業務納入其監督范圍是其應有之意。因此,應逐步擴大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從一些群眾反映強烈、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突出問題入手,逐步擴大到被監督機關的各項業務與職責,扭轉“被監督機關不讓監督或監督不到的事項”的局面。
對于當前監督員獲取監督信息渠道不足的問題,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繼續推進政務公開、司法公開,促使監督員更好地掌握被監督機關的工作信息。二是強化被監督機關對監督員監督行為的配合職責,進一步明確監督員在被監督機關具有申請資料公開、訪談、旁聽等方面的權利。三是加強人大等權力機關對監督員獲取監督信息的支持。對監督員無法自行調查的線索,應允許其派出機構提出調查建議,并由其依照職權開展進一步調查和監督。
三、完善監督員監督程序,保障監督員的監督權
監督員的監督程序應由行政、司法機關的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及論證答辯后公開發布。要強化監督結果的制約力度。對被監督機關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法律法規和省、市委重大決策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員可以通過批評、建議和要求答復等方式進行監督,監督員對答復不滿意或被監督機關拒絕答復時,可向其派出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派出機關向受派單位領導反饋,并對受派單位落實反饋建議的過程進行跟蹤督查,定期通報。要引導各新聞媒體認真做好對選派優秀監督員工作的宣傳報道,總結工作經驗,擴大社會影響,提高監督力度,確保監督實效。
四、將監督員履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解決監督員履職費用問題
監督員的履職費用,可以監督員業務經費的名義同被監督機關的辦公經費一起,向同級財政申報,納入財政預算,由監督員直接支取使用。
(發言人系民建溫州市委會副主委、浙江金克明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