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平委員:關于引導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4-06-03 1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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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的元年,互聯網金融概念急劇升溫。互聯網金融發展之迅速,一方面預示著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形式發展的良好開端,但另一方面,其發展過快也暴露出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在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企業數量快速生長后正遭遇著“內憂外患”。未來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改變,兼購并轉甚至退出等洗牌動作遲早會出現。
二是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隨著余額寶取得成功后,同質化理財產品層出不窮,很有可能將不再受市場追捧。互聯網理財產品在銷售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和宣傳誤導問題也被市場詬病。
三是在融資方面。第一波風險已經出現,10月以來,P2P平臺以每天1-2家的速度倒閉或資金鏈斷裂,卷款跑路事件層出不窮,導致眾多投資人無法提現或收回投資。
四是電子貨幣方面。比特幣已經從一種“理想貨幣”轉變成“超級投機品”。一年以來比特幣從13美元上漲到1000美元以上,漲幅超8000%,并遭遇多次暴漲暴跌。
一個行業處于早期,往往快速、多樣化生長是必要的,互聯網金融就是如此,但“無底線”發展的后果也是很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做好引導工作,促使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一、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并加強行業自律。如果監管之手過早伸向互聯網金融,有可能會扼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活力,需要留一定的觀察期。但這也不意味著放任不管,相關部門應該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如P2P平臺、眾籌平臺等,加強行業自律。
二、加強對互聯網企業金融法律法規的普及,對違法或違規的現象應及時通報處置。就目前來看,互聯網企業還沒擺脫以往一向“自由”的習慣,售賣理財產品時虛假宣傳等違規現象頻頻發生。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對這些現象進行處理,減少互聯網金融相對于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套利。
三、加快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建設,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需要制定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機構的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不盲目跟風炒作。
四、構建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合作監管體系,應對互聯網金融的混業經營態勢。鑒于互聯網金融的復雜性,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無法滿足其監管需求,建議推進和強化以人民銀行牽頭的綜合監管。
五、加強信息科技監管,打造復合型監管隊伍。互聯網金融行業和互聯網深度耦合,因此信息科技風險監管要貫穿其籌備和運營的全過程,要按照最高安全等級要求、督促其在系統開發、維護、運營過程中嚴格落實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根據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諸多特點,要打造復合型的監管隊伍。
六、探索以互聯網金融技術監管互聯網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依賴“大數據”,當大數據深刻改變金融的時候,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是否也可以利用大數據來強化其金融監管能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求解于互聯網的手段,以相生相克之道運用之,或許是可行的。 (起草人:陳一稀)
一是在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企業數量快速生長后正遭遇著“內憂外患”。未來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改變,兼購并轉甚至退出等洗牌動作遲早會出現。
二是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隨著余額寶取得成功后,同質化理財產品層出不窮,很有可能將不再受市場追捧。互聯網理財產品在銷售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和宣傳誤導問題也被市場詬病。
三是在融資方面。第一波風險已經出現,10月以來,P2P平臺以每天1-2家的速度倒閉或資金鏈斷裂,卷款跑路事件層出不窮,導致眾多投資人無法提現或收回投資。
四是電子貨幣方面。比特幣已經從一種“理想貨幣”轉變成“超級投機品”。一年以來比特幣從13美元上漲到1000美元以上,漲幅超8000%,并遭遇多次暴漲暴跌。
一個行業處于早期,往往快速、多樣化生長是必要的,互聯網金融就是如此,但“無底線”發展的后果也是很嚴重的,建議相關部門做好引導工作,促使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一、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并加強行業自律。如果監管之手過早伸向互聯網金融,有可能會扼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活力,需要留一定的觀察期。但這也不意味著放任不管,相關部門應該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如P2P平臺、眾籌平臺等,加強行業自律。
二、加強對互聯網企業金融法律法規的普及,對違法或違規的現象應及時通報處置。就目前來看,互聯網企業還沒擺脫以往一向“自由”的習慣,售賣理財產品時虛假宣傳等違規現象頻頻發生。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對這些現象進行處理,減少互聯網金融相對于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套利。
三、加快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建設,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需要制定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機構的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不盲目跟風炒作。
四、構建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合作監管體系,應對互聯網金融的混業經營態勢。鑒于互聯網金融的復雜性,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無法滿足其監管需求,建議推進和強化以人民銀行牽頭的綜合監管。
五、加強信息科技監管,打造復合型監管隊伍。互聯網金融行業和互聯網深度耦合,因此信息科技風險監管要貫穿其籌備和運營的全過程,要按照最高安全等級要求、督促其在系統開發、維護、運營過程中嚴格落實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根據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諸多特點,要打造復合型的監管隊伍。
六、探索以互聯網金融技術監管互聯網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依賴“大數據”,當大數據深刻改變金融的時候,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是否也可以利用大數據來強化其金融監管能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求解于互聯網的手段,以相生相克之道運用之,或許是可行的。 (起草人:陳一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