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怎樣才能共贏
發布時間:2014-06-03 11:55:41
|
作者: 《第一財經日報》特約主筆 張庭賓
混合所有制成為近期熱門話題。
混合所有制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來的,指“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近期以中石化宣布準備吸收30%的民營股份為標志,即將進入實操階段。
然而,民營企業家對此頗多疑慮,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后就30%的股權表示,這個比例對于民資吸引力不大:“我想民企進去會被它吃掉的,央企吃民企,你也拿不到控股權,你也沒有話語權,就是出錢給它用而已。”
那么,混合所有制如何落實才能科學合理并取得共贏呢?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國資對民資出售、對外資“靚女先嫁”的翻版。對此習總書記有明確表態,他在兩會時指出:“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牟取暴利的機會。改革關鍵是公開透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結果應該是 “國有企業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加強”。
混合所有制不是為了國資壓倒民資,或者民資壓倒國資,而是發揮各自優勢,充分發揮各種生產力要素的積極性,從而實現相互促進,理性共贏。由此,筆者認為,一個比較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結構,應該是國資處于相對控股地位,非絕對控股,否則又是一股獨大,其他資本和生產力要素無法對國資代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民營資本應在兩家以上,股權合計應不少于國資比例;經營層和骨干技術人員也應持有一定比例股權,應通過期權方式從超額盈利中轉化而來。
混合所有制不應存在于所有領域,而宜局限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比如電信、石油、種業等行業,以及核心金融企業。在這些領域已經成長為影響國家安全的民營企業,國資也應該可以參股(非控股)。對于市場已經充分競爭、供給充分的領域,比如房地產、輕工業品等領域,國資應當退出。
另外一個不能參與“混”的是社會基本公共保障。教育、養老、醫療等社會基本公共保障本身很難盈利,要靠國家財力和社保基金來投入。現實中卻存在另一種反向“混”法——民營資本市場化操作的醫療等企業,本來是按照市場需求提供超過基本保障的高級消費,卻千方百計去獲取醫保報銷的同等待遇。筆者認為這是錯誤的,它混淆了基本公共保障和市場化消費的邊界,是另一種形式的“渾水摸魚”。
還有不容忽視的是,如何有效保障全民對于國資經營的監督和利益分享,這是一個同樣重大的課題,而不能放任國資代理人將利益個人化和小集團化。這應當從三個方面予以加強:1.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2.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3.可通過強化國資審計和引入民營資本加強監督。
誠然,科學合理的混合所有制說易行難,現實操作中一定會遭遇各種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僅以國資劃撥社保基金而言,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將一定比例的國有股劃歸社保基金,迄今為止,仍未有一分錢劃給社保。
總之,“全民所有制”也好,“混合所有制”也罷,如何有利于社會公眾,關鍵看執行。
(摘自4月1日《第一財經日報》)
混合所有制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來的,指“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近期以中石化宣布準備吸收30%的民營股份為標志,即將進入實操階段。
然而,民營企業家對此頗多疑慮,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后就30%的股權表示,這個比例對于民資吸引力不大:“我想民企進去會被它吃掉的,央企吃民企,你也拿不到控股權,你也沒有話語權,就是出錢給它用而已。”
那么,混合所有制如何落實才能科學合理并取得共贏呢?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國資對民資出售、對外資“靚女先嫁”的翻版。對此習總書記有明確表態,他在兩會時指出:“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牟取暴利的機會。改革關鍵是公開透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有利于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于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結果應該是 “國有企業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加強”。
混合所有制不是為了國資壓倒民資,或者民資壓倒國資,而是發揮各自優勢,充分發揮各種生產力要素的積極性,從而實現相互促進,理性共贏。由此,筆者認為,一個比較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結構,應該是國資處于相對控股地位,非絕對控股,否則又是一股獨大,其他資本和生產力要素無法對國資代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民營資本應在兩家以上,股權合計應不少于國資比例;經營層和骨干技術人員也應持有一定比例股權,應通過期權方式從超額盈利中轉化而來。
混合所有制不應存在于所有領域,而宜局限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比如電信、石油、種業等行業,以及核心金融企業。在這些領域已經成長為影響國家安全的民營企業,國資也應該可以參股(非控股)。對于市場已經充分競爭、供給充分的領域,比如房地產、輕工業品等領域,國資應當退出。
另外一個不能參與“混”的是社會基本公共保障。教育、養老、醫療等社會基本公共保障本身很難盈利,要靠國家財力和社保基金來投入。現實中卻存在另一種反向“混”法——民營資本市場化操作的醫療等企業,本來是按照市場需求提供超過基本保障的高級消費,卻千方百計去獲取醫保報銷的同等待遇。筆者認為這是錯誤的,它混淆了基本公共保障和市場化消費的邊界,是另一種形式的“渾水摸魚”。
還有不容忽視的是,如何有效保障全民對于國資經營的監督和利益分享,這是一個同樣重大的課題,而不能放任國資代理人將利益個人化和小集團化。這應當從三個方面予以加強:1.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2.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3.可通過強化國資審計和引入民營資本加強監督。
誠然,科學合理的混合所有制說易行難,現實操作中一定會遭遇各種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僅以國資劃撥社保基金而言,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將一定比例的國有股劃歸社保基金,迄今為止,仍未有一分錢劃給社保。
總之,“全民所有制”也好,“混合所有制”也罷,如何有利于社會公眾,關鍵看執行。
(摘自4月1日《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