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化發展的建議
——潘錦仁委員代表民建省委會的發言
發布時間:2015-05-15 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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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額貸款公司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中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發布以來,小額貸款公司在我省的實踐和探索,得到了較快發展,起到解決“三農”、小微企業融資難和金融行業拾遺補缺的作用。
《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資本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存在融資渠道單一、資金來源有限的問題。隨著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社會對信貸資金需求減弱,國家降低存貸款利率,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日趨嚴峻,出現倒閉和壞賬率偏高的情況,需要各級政府扶持,促進其規范發展。
一、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企業定位不明確,融資能力有限。小額貸款公司從試點起,一直存在著行業定位模糊問題。《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或股份公司,以工商企業身份從事金融類業務。雖然2009年央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疇,但至今未得到部分政府相關部門認可。
(二)信息咨詢不暢,抗風險能力偏弱。《指導意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但單獨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心存疑慮、進退兩難。將客戶信息暴露給銀行,借貸企業怕影響銀行對它的資信度;而未接入征信系統,無法查詢客戶在銀行的貸款和負債情況,商業銀行也無法查詢客戶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情況,信息不對稱。此外,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單一,尚不允許開展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無法適度分散和緩解企業風險。
(三)監管體系不成熟,小額貸款不小額。一是監管力量不強。目前,各市金融辦負責本地金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但業務范圍廣,現有人員配置不足,很難履行對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監管工作。二是監管政策導向不明確。《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堅持為“三農”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群體服務,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另一方面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盈利和保持較低的不良貸款率,要限制融資渠道和貸款利率水平。而小額貸款公司更多考慮借貸成本和出借資金監管的便利,與一般地方性商業銀行戶均貸款基本保持一致。三是多頭監管協調困難。政府在監管過程中包括金融辦、財政、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諸多部門,難以厘清各自職責分工,無助于金融業務監管的專業化和精細化,更會削弱發現與處置風險的能力。
(四)經營稅負過重,轉嫁融資成本。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費按照工商企業繳納,稅項包括25%企業所得稅和5%營業稅及附加,自然人股東還要征收20%分紅所得稅,經測算稅率遠高于農村信用合作社。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給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在計提風險撥備上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而銀行則是按照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稅前列支風險準備金。在債務糾紛訴訟過程中,小額貸款公司資產保全需交納20%保證金,或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增加訴訟成本。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通過提高貸款利率,向借款人轉嫁融資管理成本。
二、對策與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明確企業定位。要按照《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規定,明確其金融機構身份。糾正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高利貸合法化”的偏見,明確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享受金融機構的財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減輕稅負,增加盈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營造企業發展良好環境。政府應按規定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接入銀行征信系統,降低信息查詢資費,保證其信息對稱。法院在受理小額貸款公司法律訴訟和審判時,適當降低風險抵押金。政府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抵押和其他權利抵押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適當調整地方性稅收征收比例,減免所得稅。制定相關激勵政策,按照小額貸款公司對“三農”、小微科技型企業扶持性借款和年度實績,給予財政性補貼和獎勵。
(三)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按照上下級政府分權分工的要求,強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資格審查,實施動態監管。嚴格限制銀行信貸資金轉入小額貸款公司賺利差。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評定等級,促進其防范風險、規范發展。建立小額貸款聯席會議,由各市金融辦牽頭,人民銀行、銀監、工商、公安、財稅等部門參加,明確分工責任,協調解決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嚴格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只貸不存”的原則,嚴防非法集資吸儲,嚴厲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通過信用評級和分類標準評定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制,做到提前發現和處置金融風險。
(四)進一步發揮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要充分發揮其聯系政府、服務會員的作用,積極反映行業現狀和訴求,提出切合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行業自律和監管的作用,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監管,及時接受、妥善處理社會各界的投訴。
(發言人系紹興市委會專職副主委。起草人:潘錦仁)
《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資本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存在融資渠道單一、資金來源有限的問題。隨著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社會對信貸資金需求減弱,國家降低存貸款利率,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日趨嚴峻,出現倒閉和壞賬率偏高的情況,需要各級政府扶持,促進其規范發展。
一、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企業定位不明確,融資能力有限。小額貸款公司從試點起,一直存在著行業定位模糊問題。《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或股份公司,以工商企業身份從事金融類業務。雖然2009年央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疇,但至今未得到部分政府相關部門認可。
(二)信息咨詢不暢,抗風險能力偏弱。《指導意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但單獨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心存疑慮、進退兩難。將客戶信息暴露給銀行,借貸企業怕影響銀行對它的資信度;而未接入征信系統,無法查詢客戶在銀行的貸款和負債情況,商業銀行也無法查詢客戶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情況,信息不對稱。此外,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單一,尚不允許開展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無法適度分散和緩解企業風險。
(三)監管體系不成熟,小額貸款不小額。一是監管力量不強。目前,各市金融辦負責本地金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但業務范圍廣,現有人員配置不足,很難履行對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監管工作。二是監管政策導向不明確。《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堅持為“三農”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群體服務,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另一方面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盈利和保持較低的不良貸款率,要限制融資渠道和貸款利率水平。而小額貸款公司更多考慮借貸成本和出借資金監管的便利,與一般地方性商業銀行戶均貸款基本保持一致。三是多頭監管協調困難。政府在監管過程中包括金融辦、財政、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諸多部門,難以厘清各自職責分工,無助于金融業務監管的專業化和精細化,更會削弱發現與處置風險的能力。
(四)經營稅負過重,轉嫁融資成本。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費按照工商企業繳納,稅項包括25%企業所得稅和5%營業稅及附加,自然人股東還要征收20%分紅所得稅,經測算稅率遠高于農村信用合作社。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給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在計提風險撥備上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而銀行則是按照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稅前列支風險準備金。在債務糾紛訴訟過程中,小額貸款公司資產保全需交納20%保證金,或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增加訴訟成本。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通過提高貸款利率,向借款人轉嫁融資管理成本。
二、對策與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明確企業定位。要按照《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規定,明確其金融機構身份。糾正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高利貸合法化”的偏見,明確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享受金融機構的財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減輕稅負,增加盈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營造企業發展良好環境。政府應按規定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接入銀行征信系統,降低信息查詢資費,保證其信息對稱。法院在受理小額貸款公司法律訴訟和審判時,適當降低風險抵押金。政府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抵押和其他權利抵押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適當調整地方性稅收征收比例,減免所得稅。制定相關激勵政策,按照小額貸款公司對“三農”、小微科技型企業扶持性借款和年度實績,給予財政性補貼和獎勵。
(三)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按照上下級政府分權分工的要求,強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資格審查,實施動態監管。嚴格限制銀行信貸資金轉入小額貸款公司賺利差。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評定等級,促進其防范風險、規范發展。建立小額貸款聯席會議,由各市金融辦牽頭,人民銀行、銀監、工商、公安、財稅等部門參加,明確分工責任,協調解決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嚴格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只貸不存”的原則,嚴防非法集資吸儲,嚴厲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經營主體資質條件。通過信用評級和分類標準評定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制,做到提前發現和處置金融風險。
(四)進一步發揮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要充分發揮其聯系政府、服務會員的作用,積極反映行業現狀和訴求,提出切合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行業自律和監管的作用,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監管,及時接受、妥善處理社會各界的投訴。
(發言人系紹興市委會專職副主委。起草人:潘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