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華委員:關于加大推進行政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力度的提案
發布時間:2015-06-26 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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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行政體制改革的著力點,也是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要推進相近領域的綜合執法或跨部門綜合執法。這為深化行政執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行政執法體制方面,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一種專業分散執法體制,其最大特點就是“條條”色彩濃厚,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權往往都要明確一個具體的政府部門來實施,即人們通常所說的“制定一部法律,規定一項權力,設立一支隊伍”。這種做法雖然對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卻導致執法機構林立,造成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甚至執法擾民等現象突出。近年來,全國多個地方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突破口,陸續開展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地的改革在解決行政執法職責交叉、多頭重復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推諉缺位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還遠未實現從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目標。為了加大推進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力度,特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明確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方向。行政綜合執法改革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切實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理順綜合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關系,加快構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二是因地制宜創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從各地實踐探索看,大致可以概括為三種體制模式。第一種模式,大部制執法體制加綜合執法與城管合署辦公體制。第二種模式,大部制執法體制加新設獨立綜合執法機構體制。第三種模式,大部制執法體制加歸并公安綜合執法體制。三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建議進一步總結各地經驗,進一步完善、推廣,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選擇相應的行政綜合執法模式。
三是建立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機制。建議成立國家行政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負責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牽頭抓總工作,協調處理行政綜合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同時,建議由國務院辦公廳牽頭,法制、機構編制等部門參與的行政綜合執法爭議調處工作小組,及時研究解決綜合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履職方面的爭議事項,確保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有序開展。
在行政執法體制方面,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一種專業分散執法體制,其最大特點就是“條條”色彩濃厚,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權往往都要明確一個具體的政府部門來實施,即人們通常所說的“制定一部法律,規定一項權力,設立一支隊伍”。這種做法雖然對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卻導致執法機構林立,造成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甚至執法擾民等現象突出。近年來,全國多個地方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突破口,陸續開展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各地的改革在解決行政執法職責交叉、多頭重復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推諉缺位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還遠未實現從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目標。為了加大推進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力度,特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明確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方向。行政綜合執法改革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切實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執法,理順綜合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關系,加快構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二是因地制宜創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從各地實踐探索看,大致可以概括為三種體制模式。第一種模式,大部制執法體制加綜合執法與城管合署辦公體制。第二種模式,大部制執法體制加新設獨立綜合執法機構體制。第三種模式,大部制執法體制加歸并公安綜合執法體制。三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建議進一步總結各地經驗,進一步完善、推廣,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選擇相應的行政綜合執法模式。
三是建立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機制。建議成立國家行政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負責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牽頭抓總工作,協調處理行政綜合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同時,建議由國務院辦公廳牽頭,法制、機構編制等部門參與的行政綜合執法爭議調處工作小組,及時研究解決綜合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履職方面的爭議事項,確保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