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會選舉第九屆委員會委員辦法
(2017年5月23日中國民主建國會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發布時間:2017-11-30 0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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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和《中國民主建國會省級組織選舉工作要則》規定,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由民建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采用等額選舉辦法產生。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三、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名額為73名,本次選舉73名。如當選委員人數不足73名時,本次大會不再選舉,缺額委員作為保留名額。
四、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由民建浙江省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會議提出,經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提請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五、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代表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代表的半數為當選。
六、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有權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表示不贊成的,可另選他人;表示贊成或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對贊成的候選人,在其姓名左方的“符號”欄內劃“○”;對不贊成的候選人,在其姓名左方的“符號”欄內劃“×”,如另選他人,應在其姓名右方對應的“另選人姓名”欄內寫上所選人姓名;棄權的,在其姓名左方的“符號”欄內不劃任何符號。
七、寫選票須用簽字筆。符號要準確,筆跡要清楚。對選票上符號涂改不清或另選人姓名書寫模糊,難以辨認的,由總監票人裁定是否為有效票。
八、大會選舉設監票人10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小組在非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并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由大會主席團在推選出的監票人中確定1名總監票人??偙O票人、監票人名單須經代表大會通過??偙O票人、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對選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主席團指定。
九、會場設票箱3個,代表按投票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偙O票人和監票人首先投票,主席團成員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本次會議選舉不設流動票箱,請假代表不參加投票,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投票結束后,當眾打開票箱,由計票工作人員清點票數,總監票人將實際投票數報告執行主席,由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十一、計票結束后,總監票人向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由執行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員按照選票名單排列順序宣讀候選人和另選人所得票數。
十二、本選舉辦法,經民建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二、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采用等額選舉辦法產生。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三、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名額為73名,本次選舉73名。如當選委員人數不足73名時,本次大會不再選舉,缺額委員作為保留名額。
四、民建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由民建浙江省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會議提出,經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提請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五、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代表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代表的半數為當選。
六、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有權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表示不贊成的,可另選他人;表示贊成或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對贊成的候選人,在其姓名左方的“符號”欄內劃“○”;對不贊成的候選人,在其姓名左方的“符號”欄內劃“×”,如另選他人,應在其姓名右方對應的“另選人姓名”欄內寫上所選人姓名;棄權的,在其姓名左方的“符號”欄內不劃任何符號。
七、寫選票須用簽字筆。符號要準確,筆跡要清楚。對選票上符號涂改不清或另選人姓名書寫模糊,難以辨認的,由總監票人裁定是否為有效票。
八、大會選舉設監票人10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小組在非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并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由大會主席團在推選出的監票人中確定1名總監票人??偙O票人、監票人名單須經代表大會通過??偙O票人、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對選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主席團指定。
九、會場設票箱3個,代表按投票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偙O票人和監票人首先投票,主席團成員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本次會議選舉不設流動票箱,請假代表不參加投票,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投票結束后,當眾打開票箱,由計票工作人員清點票數,總監票人將實際投票數報告執行主席,由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十一、計票結束后,總監票人向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由執行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員按照選票名單排列順序宣讀候選人和另選人所得票數。
十二、本選舉辦法,經民建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