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司法公信力的陽光照進每個人的心中
——金克明委員的大會發言
發布時間:2018-05-31 1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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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輝張高平案(簡稱張氏案)已經塵埃落定,但從2003年到2013年,10年的申冤之路,深深觸動了大眾心中最敏感的神經。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會發生張氏案?怎樣才能避免冤案發生?大家的關注,道出了對司法公信力的強烈呼喚,反映了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強烈渴求。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平正義就難以得到伸張,社會安全穩定也難以得到保障。張氏案,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時間的代價,值得全社會深刻反思,尤其應從司法制度層面進行理性思考和探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在過去五年中浙江法院檢察院在工作中對防范冤假錯案,推進司法制度改革有新的工作亮點。一是浙江法院依照最高院、司法部出臺的“刑事辯護全覆蓋”,開展“三項規程”全國試點,不斷創新工作舉措,推進類案裁判標準指引,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探索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實施以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明顯增加,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大幅提升,庭審實質化改革取得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推行警察出庭做證制度,以警察出庭作證為“撬板”
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省高院、省檢察院聯合在樂清法院召開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會,向全省基層法院推廣“樂清經驗”。警察出庭作證可以比較有效地遏制非法取證問題,尤其對于防范刑訊逼供意義重大,不僅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引導警察樹立依法、規范偵查的觀念。
唯改革者進,唯創新者強,唯改革創新者勝。2014年啟動試點的司法體制改革,在建立健全司法責任制、訴訟制度、非法干預審判活動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打出一套有力的“組合拳”,一步步地封堵了冤假錯案的制度漏洞。張氏案深深告誡我們,為實現“綠色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公平正義,必須堅定信心,扎實推進,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一、確保以審判為中心,公檢法應從“劉關張桃園結義”關系向“魏蜀吳三足鼎立“的制約關系轉變。堅持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以法院審判為中心,強調審判程序的終局性與權威性,強調偵查、起訴與審判的訴訟遞進關系。審判不應是對偵查結果的確認,而是對被告人是否有罪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審理。在張氏案中,當地公檢法人員此前評價“女神探”,“經她把關的案子我們放心”,這對人不對事的評價嚴重違背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
二、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司法人員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司法人員應當在我國憲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理案件,強化司法的民主性和專業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全面落實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更加注重發揮司法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權利救濟和“興功懼暴、定分止爭、令人知事”的作用。
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按照司法改革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規劃,積極構建權責利相統一的保障制度,確定法官員額,合理設置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的比例,明晰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要建立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法官業績的綜合考評,完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要強化責任意識,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地生根,建立和完善相關改革的配套制度,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不斷將我省司法改革向縱深推進。
四、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疑罪從有、有罪推定,往往是冤假錯案的“導火索”,只有牢牢堅持疑罪從無,才可能從源頭上避免冤假錯案。疑罪從無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環節,偵查終結發現疑罪的,不應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發現疑罪的,不應當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為終極防線,摒棄“公安做飯,檢察送飯,法院吃飯”的舊套路,要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把好疑罪從無的最后一關。
五、強化程序正義。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追求程序正義。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了詳細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訴訟參與人發生偏差、錯誤的機會,保證正義的實現,并且是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必須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等做法,堅決杜絕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把程序關,嚴格依法規范辦案。
六、堅持有錯必糾。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防范冤假錯案,又要勇于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的申訴,應認真細致、盡職盡責進行審查,嚴格杜絕審查人員的推諉應付;對確有冤情的申訴,依法及時審理。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對冤錯案件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張氏案再審得以糾正,就體現了浙江法律人有錯必糾的決心和擔當。
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公平正義,是全社會的共同期盼。堅定不移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大力弘揚法治精神,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
(發言人系浙江金克明律師事務所主任)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平正義就難以得到伸張,社會安全穩定也難以得到保障。張氏案,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時間的代價,值得全社會深刻反思,尤其應從司法制度層面進行理性思考和探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在過去五年中浙江法院檢察院在工作中對防范冤假錯案,推進司法制度改革有新的工作亮點。一是浙江法院依照最高院、司法部出臺的“刑事辯護全覆蓋”,開展“三項規程”全國試點,不斷創新工作舉措,推進類案裁判標準指引,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探索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實施以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明顯增加,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大幅提升,庭審實質化改革取得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推行警察出庭做證制度,以警察出庭作證為“撬板”
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省高院、省檢察院聯合在樂清法院召開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會,向全省基層法院推廣“樂清經驗”。警察出庭作證可以比較有效地遏制非法取證問題,尤其對于防范刑訊逼供意義重大,不僅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引導警察樹立依法、規范偵查的觀念。
唯改革者進,唯創新者強,唯改革創新者勝。2014年啟動試點的司法體制改革,在建立健全司法責任制、訴訟制度、非法干預審判活動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打出一套有力的“組合拳”,一步步地封堵了冤假錯案的制度漏洞。張氏案深深告誡我們,為實現“綠色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公平正義,必須堅定信心,扎實推進,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一、確保以審判為中心,公檢法應從“劉關張桃園結義”關系向“魏蜀吳三足鼎立“的制約關系轉變。堅持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以法院審判為中心,強調審判程序的終局性與權威性,強調偵查、起訴與審判的訴訟遞進關系。審判不應是對偵查結果的確認,而是對被告人是否有罪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審理。在張氏案中,當地公檢法人員此前評價“女神探”,“經她把關的案子我們放心”,這對人不對事的評價嚴重違背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
二、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司法人員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司法人員應當在我國憲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理案件,強化司法的民主性和專業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全面落實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更加注重發揮司法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權利救濟和“興功懼暴、定分止爭、令人知事”的作用。
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按照司法改革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規劃,積極構建權責利相統一的保障制度,確定法官員額,合理設置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的比例,明晰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要建立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和評價機制,加強對法官業績的綜合考評,完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要強化責任意識,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地生根,建立和完善相關改革的配套制度,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不斷將我省司法改革向縱深推進。
四、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疑罪從有、有罪推定,往往是冤假錯案的“導火索”,只有牢牢堅持疑罪從無,才可能從源頭上避免冤假錯案。疑罪從無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環節,偵查終結發現疑罪的,不應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發現疑罪的,不應當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為終極防線,摒棄“公安做飯,檢察送飯,法院吃飯”的舊套路,要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把好疑罪從無的最后一關。
五、強化程序正義。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追求程序正義。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了詳細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訴訟參與人發生偏差、錯誤的機會,保證正義的實現,并且是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必須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等做法,堅決杜絕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把程序關,嚴格依法規范辦案。
六、堅持有錯必糾。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防范冤假錯案,又要勇于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的申訴,應認真細致、盡職盡責進行審查,嚴格杜絕審查人員的推諉應付;對確有冤情的申訴,依法及時審理。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對冤錯案件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張氏案再審得以糾正,就體現了浙江法律人有錯必糾的決心和擔當。
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公平正義,是全社會的共同期盼。堅定不移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大力弘揚法治精神,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
(發言人系浙江金克明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