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優越性
發布時間:2018-11-20 1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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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薇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的政黨制度,不僅厚植于中國土壤,還有著獨特的“中國制造”“中國創造”的標簽。它創造了一種嶄新的政黨制度模式,實現了集中領導和發揚民主、有序參與和充滿活力的有機統一。它還創造了嶄新的政黨關系,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共同應對前進中的各種困難和考驗,體現了集中社會各界的智慧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它開創了嶄新的執政方式,民主黨派不是在野黨和反對黨,而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廣泛參與國家政治和社會事務,幫助共產黨掌好權、執好政。
充實政治結構,鞏固安定團結。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團結各種社會力量,突破了傳統代議制民主政治參與的局限性,豐富了民主的形式,凸顯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結構分化重組,政治行為主體增多,要求政治體系具備足夠的容納能力,提供更多的化解渠道。民主黨派與許多新興階層有著歷史的、天然的聯系。政治協商拓寬了政治參與渠道,充分保證了不同利益主體有足夠的機會和途徑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既尊重了多數人的利益,也維護了少數人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與競爭性選舉相比,政治協商有利于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協調與整合,化解分歧與對立,完善社會財富分配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提高決策科學民主,促進政治制度化。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執行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制度層面的“政治協商會議機構”,雖然不具備直接決策能力,但作為一個穩定的決策前協商機構在結構上是長期存在并發揮功能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充分發揮“人才庫”“智囊團”優勢,有利于集思廣益,增進了各方面人士的相互理解和溝通,反映了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具體利益和要求,減少決策失誤,降低決策風險,增加決策的認可度提高了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
豐富權利運行方式,提升執政能力。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顧及多方的權利和利益,可以避免“多數人的暴政”,有效協調了執政黨與參政主體之間的政治關系,平衡了政治權力與政治權利之間的矛盾,通過平等、廣泛的政治參與達成共識或妥協,建構起了新型政黨關系。民主黨派充分行使民主監督職責有助于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有助于黨提高科學執政、拒腐防變的能力。
(作者系民建會員、海寧市國家稅務局科員。本文節選自獲省社院紀念“五一口號”發布70周年征文優秀獎論文《不忘合作初心,同心共筑中國夢》)
充實政治結構,鞏固安定團結。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團結各種社會力量,突破了傳統代議制民主政治參與的局限性,豐富了民主的形式,凸顯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結構分化重組,政治行為主體增多,要求政治體系具備足夠的容納能力,提供更多的化解渠道。民主黨派與許多新興階層有著歷史的、天然的聯系。政治協商拓寬了政治參與渠道,充分保證了不同利益主體有足夠的機會和途徑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既尊重了多數人的利益,也維護了少數人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與競爭性選舉相比,政治協商有利于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協調與整合,化解分歧與對立,完善社會財富分配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提高決策科學民主,促進政治制度化。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執行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制度層面的“政治協商會議機構”,雖然不具備直接決策能力,但作為一個穩定的決策前協商機構在結構上是長期存在并發揮功能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充分發揮“人才庫”“智囊團”優勢,有利于集思廣益,增進了各方面人士的相互理解和溝通,反映了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具體利益和要求,減少決策失誤,降低決策風險,增加決策的認可度提高了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
豐富權利運行方式,提升執政能力。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顧及多方的權利和利益,可以避免“多數人的暴政”,有效協調了執政黨與參政主體之間的政治關系,平衡了政治權力與政治權利之間的矛盾,通過平等、廣泛的政治參與達成共識或妥協,建構起了新型政黨關系。民主黨派充分行使民主監督職責有助于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有助于黨提高科學執政、拒腐防變的能力。
(作者系民建會員、海寧市國家稅務局科員。本文節選自獲省社院紀念“五一口號”發布70周年征文優秀獎論文《不忘合作初心,同心共筑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