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判處死刑應設定年齡上限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0-01-27 18: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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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進入老年型社會,2002年65周歲以上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已經達到8.2%。我國刑法對老齡人犯罪不適用死刑沒有作出規定,為此,建議對觸犯刑律的老齡人應同樣設立從寬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對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不適用死刑。一、對達到一定年齡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符合我國刑事立法傳統和道德觀念,體現刑罰的人性化。二、作為身心逐漸衰老,器官功能隨之減弱的老年人,其認識逐漸遲鈍,控制力逐漸減弱,對之不適用死刑有合理性。三、對達到一定年齡的老年人處以死刑違背“體老、恤老”的道德傳統,很難得到大眾認同。四、死刑的必要性在國際、國內都存在極大爭議,但廢除死刑的合理性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和采納,對觸犯刑律的老年人適用死刑設定一定的年齡上限,可以減少死刑適用,符合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原則,也更容易取得國際社會認可和接受。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總第1536期,作者:金克明,省政協采用)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總第1536期,作者:金克明,省政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