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提案摘要
發布時間:2010-05-31 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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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盧步東委員:進一步推進我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建議
近年來,我國創業風險投資有較大發展。2009年創業板推出是一個重大突破,帶動了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創業風險投資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但是,創業風險投資在中國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暴露出很多問題,應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渠道比較狹窄,外資所占比重大,民間資本發展不足。二是創業風險投資的階段、行業分布不甚合理。多投向企業成長期和成熟期,對處于初創期的支持較少,大多選擇“傳統行業”而非“技術創新項目和產業”。三是各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夠、扶持力度較小。大多數省包括浙江這樣的中小企業大省都沒有設立省級引導基金。稅收上存在雙重征稅。四是風險投資的退出體系尚不健全。五是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匱乏。
二、相關建議
一是地方政府應加強創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的認識,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各級地方政府應從戰略角度認識創業風險投資的作用,加大對創業風險投資知識、理念及創投成功案例的宣傳力度,加強社會各界對創投的了解和理解,為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創造相對寬松的社會環境。
二是鼓勵促進民營資本及各類資本進入創投領域。逐步形成國家資金為引導、社會資金為主體的創業風險投資體系。對于資金實力雄厚的個人投資者,鼓勵開辦私人創業投資公司;普通居民可以通過購買創投公司股票或債券等進行創業投資;或直接以合伙人名義以資金入股創業企業。
三是加快創業風險投資退出體系建設。積極扶持和培養創業板后備企業,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逐步建立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各級政府應對所轄區域的企業提供政策支持,培育出高質量的創業板后備企業。在資金投放上向創業板后備企業傾斜;在物品購買與服務訂購上不歧視、不放棄中小企業,在信息的提供與競爭的場合上應提供公平機制。
四是制訂財政、稅收等相關政策,促進創業風險投資業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有關法律法規間的協調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精細地考慮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和優惠政策,改變稅收優惠重成果輕過程的導向。大力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作用,引導創業投資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前端移動。
五是建立多層次的創業風險投資服務體系,培育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源,實現資本與項目的對接。建立信息共享的網絡平臺,通過信息扶持,幫助創投尋找項目。各級政府的科技項目支持中要改革以產值利潤等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的導向,傾斜支持前瞻性好、創新性強、成長性快的高新技術項目和企業。
六是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培養專業人才隊伍。參照有限公司合伙制對創投機構管理團隊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由政府或行業協會組織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專項培訓;依托高等院校,開設創業風險投資運作管理課程,加快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和培訓。
(執筆:省委會課題組)
車曉端代表:關于采用城鄉一元化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公平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建議
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尤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為最。目前,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統一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標準,使人民法院快速、及時地審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該司法解釋采用城鄉二元的賠償標準,造成了所謂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廣為社會各界所詬病。以南方某省2009年賠償標準為例,僅死亡賠償金一項,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為454540元,而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僅為185160元,還不到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一半。有兩個案例令人深思:2005年,重慶市三個孩子在同次車禍中同時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了20多萬元的賠償,剩下的農村孩子只獲得了9萬元賠償。2009年,上海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4名安徽籍農民工不幸遇難,法院最終摒棄每人20萬元的安徽農村賠償標準,選擇每人60萬元的上海城鎮戶口賠償標準。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即將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雖然注意到這個問題,但該法僅在第十七條規定: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同命不同價”現象。為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司法解釋進行修改,采用城鄉一元的原則,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1.采用城鄉一元化的統一賠償標準符合保障和尊重人權的要求。現行的司法解釋在賠償標準上把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加以區別對待,把兩者人為地割裂開來,這與現代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2.采用城鄉一元化的統一賠償標準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F代社會是一個高度流動的社會,而現行司法實踐中區別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通常做法是以戶籍為標準進行區分。按現行司法解釋處理案件,會對現實社會中實際中大量存在的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人戶分離人員造成新的不公平,從而進一步加劇社會矛盾,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3.采用城鄉一元化的統一賠償標準有一定的現實基礎。目前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制度為城鄉一元化賠償標準提供了現實基礎和制度支撐。同時,采用城鄉一元化的賠償標準會增加侵權人的賠償支出,加大侵權人的侵權成本,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從而減少侵權事故的發生。
高天樂委員:關于推動國有資本向國計民生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的提案
近年來,在許多行業,國有資本活躍異常。尤其是金融風暴以來,國家拯救經濟方案投入的龐大資金大多流入了國有企業,借此東風,在很多領域行業國企獲得了很大發展。但在這些發展中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國有資本擴張進入非關鍵領域,與民爭利。這里的“民”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民營企業,國企進入勢必與民營企業產生競爭,但這種競爭屬于非公平競爭,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二是指普通群眾,比如房地產市場,國企高價拿地推高房價,等于從普通購房群眾手里賺取了超額利潤。
第二,部分國有企業片面強化營利性,淡化公益性。部分國有企業片面追求營利,忽略所應承擔社會責任和社會公益的問題有所擴大,此前問題主要存在壟斷性行業,而目前擴展到了競爭性行業。
第三,部分國企從員工到高管都享受著高薪酬待遇,拉大貧富差距,造成社會不公。有些國有企業,由國家投資,公眾卻既不能享受收益分紅,又不能享受公益服務,其產品及服務只與漲價接軌,而和降價脫軌,屢屢引起社會公眾不滿。
第四,國有企業數量過于龐大。地方國企除部分提供公共服務外,大多存在于一般性競爭領域,相當部分競爭力喪失,經營舉步維艱,僅靠政策扶持和資源優勢維持生存,既不能保障國有資產增值,又不能為地方公益出力,反而導致市場秩序紊亂,破壞市場公平。
為此建議:
一、為國有企業定界,退出競爭性市場,保留民企發展空間。中央對國企應當涉足的領域有寬泛的界定,但在具體執行中,這個邊界幾乎不存在。建議明確國有企業存在發展的領域,應該限定在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領域,退出競爭性市場,讓位于機制靈活,競爭充分,效率更高的民營企業。
二、為國有企業定性,加強國有企業的公益性,讓利于民。國有企業掌握著壟斷行業的巨額利潤,而這些利潤應屬于全民所有,國有企業應該運用這些資產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維護經濟安全,保持社會與經濟穩定,參與國際競爭。比如在房地產市場,國企應該更多關注保障性住房建設,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三、為國有企業定義,確保國有企業在關系經濟命脈的重要領域絕對控制力。建議明確只有由中央財政投資、并絕對控股的企業才能稱為國有企業,而地方政府投資,或者政府相對控股、參股的企業應為省屬市屬企業,經營范圍應控制在公共服務系統等行業,以保障公共服務、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目標,其服務和運營受政府和人大管理監督。
四、健全國有資本退出機制,加大國有資產戰略性重組和布局調整的力度。抓緊制訂實施國有資本調整退出的總體規劃,明確國有資本應該盡快全部退出的領域及可以逐步退出的領域,禁止在這些領域的國有企業進行增量投資。政府和國資委應發揮主導性,制訂具體措施,對退出程序及資產進行審計,并對退出企業進行激勵,保障其應得權益。
近年來,我國創業風險投資有較大發展。2009年創業板推出是一個重大突破,帶動了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創業風險投資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但是,創業風險投資在中國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暴露出很多問題,應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渠道比較狹窄,外資所占比重大,民間資本發展不足。二是創業風險投資的階段、行業分布不甚合理。多投向企業成長期和成熟期,對處于初創期的支持較少,大多選擇“傳統行業”而非“技術創新項目和產業”。三是各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夠、扶持力度較小。大多數省包括浙江這樣的中小企業大省都沒有設立省級引導基金。稅收上存在雙重征稅。四是風險投資的退出體系尚不健全。五是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匱乏。
二、相關建議
一是地方政府應加強創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的認識,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各級地方政府應從戰略角度認識創業風險投資的作用,加大對創業風險投資知識、理念及創投成功案例的宣傳力度,加強社會各界對創投的了解和理解,為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創造相對寬松的社會環境。
二是鼓勵促進民營資本及各類資本進入創投領域。逐步形成國家資金為引導、社會資金為主體的創業風險投資體系。對于資金實力雄厚的個人投資者,鼓勵開辦私人創業投資公司;普通居民可以通過購買創投公司股票或債券等進行創業投資;或直接以合伙人名義以資金入股創業企業。
三是加快創業風險投資退出體系建設。積極扶持和培養創業板后備企業,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逐步建立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各級政府應對所轄區域的企業提供政策支持,培育出高質量的創業板后備企業。在資金投放上向創業板后備企業傾斜;在物品購買與服務訂購上不歧視、不放棄中小企業,在信息的提供與競爭的場合上應提供公平機制。
四是制訂財政、稅收等相關政策,促進創業風險投資業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有關法律法規間的協調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精細地考慮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和優惠政策,改變稅收優惠重成果輕過程的導向。大力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作用,引導創業投資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前端移動。
五是建立多層次的創業風險投資服務體系,培育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源,實現資本與項目的對接。建立信息共享的網絡平臺,通過信息扶持,幫助創投尋找項目。各級政府的科技項目支持中要改革以產值利潤等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的導向,傾斜支持前瞻性好、創新性強、成長性快的高新技術項目和企業。
六是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培養專業人才隊伍。參照有限公司合伙制對創投機構管理團隊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由政府或行業協會組織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專項培訓;依托高等院校,開設創業風險投資運作管理課程,加快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和培訓。
(執筆:省委會課題組)
車曉端代表:關于采用城鄉一元化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公平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建議
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尤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為最。目前,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統一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標準,使人民法院快速、及時地審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該司法解釋采用城鄉二元的賠償標準,造成了所謂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廣為社會各界所詬病。以南方某省2009年賠償標準為例,僅死亡賠償金一項,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為454540元,而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僅為185160元,還不到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一半。有兩個案例令人深思:2005年,重慶市三個孩子在同次車禍中同時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了20多萬元的賠償,剩下的農村孩子只獲得了9萬元賠償。2009年,上海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4名安徽籍農民工不幸遇難,法院最終摒棄每人20萬元的安徽農村賠償標準,選擇每人60萬元的上海城鎮戶口賠償標準。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即將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雖然注意到這個問題,但該法僅在第十七條規定: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同命不同價”現象。為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司法解釋進行修改,采用城鄉一元的原則,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1.采用城鄉一元化的統一賠償標準符合保障和尊重人權的要求。現行的司法解釋在賠償標準上把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加以區別對待,把兩者人為地割裂開來,這與現代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2.采用城鄉一元化的統一賠償標準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F代社會是一個高度流動的社會,而現行司法實踐中區別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通常做法是以戶籍為標準進行區分。按現行司法解釋處理案件,會對現實社會中實際中大量存在的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人戶分離人員造成新的不公平,從而進一步加劇社會矛盾,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3.采用城鄉一元化的統一賠償標準有一定的現實基礎。目前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各類商業保險制度為城鄉一元化賠償標準提供了現實基礎和制度支撐。同時,采用城鄉一元化的賠償標準會增加侵權人的賠償支出,加大侵權人的侵權成本,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從而減少侵權事故的發生。
高天樂委員:關于推動國有資本向國計民生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的提案
近年來,在許多行業,國有資本活躍異常。尤其是金融風暴以來,國家拯救經濟方案投入的龐大資金大多流入了國有企業,借此東風,在很多領域行業國企獲得了很大發展。但在這些發展中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國有資本擴張進入非關鍵領域,與民爭利。這里的“民”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民營企業,國企進入勢必與民營企業產生競爭,但這種競爭屬于非公平競爭,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二是指普通群眾,比如房地產市場,國企高價拿地推高房價,等于從普通購房群眾手里賺取了超額利潤。
第二,部分國有企業片面強化營利性,淡化公益性。部分國有企業片面追求營利,忽略所應承擔社會責任和社會公益的問題有所擴大,此前問題主要存在壟斷性行業,而目前擴展到了競爭性行業。
第三,部分國企從員工到高管都享受著高薪酬待遇,拉大貧富差距,造成社會不公。有些國有企業,由國家投資,公眾卻既不能享受收益分紅,又不能享受公益服務,其產品及服務只與漲價接軌,而和降價脫軌,屢屢引起社會公眾不滿。
第四,國有企業數量過于龐大。地方國企除部分提供公共服務外,大多存在于一般性競爭領域,相當部分競爭力喪失,經營舉步維艱,僅靠政策扶持和資源優勢維持生存,既不能保障國有資產增值,又不能為地方公益出力,反而導致市場秩序紊亂,破壞市場公平。
為此建議:
一、為國有企業定界,退出競爭性市場,保留民企發展空間。中央對國企應當涉足的領域有寬泛的界定,但在具體執行中,這個邊界幾乎不存在。建議明確國有企業存在發展的領域,應該限定在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領域,退出競爭性市場,讓位于機制靈活,競爭充分,效率更高的民營企業。
二、為國有企業定性,加強國有企業的公益性,讓利于民。國有企業掌握著壟斷行業的巨額利潤,而這些利潤應屬于全民所有,國有企業應該運用這些資產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維護經濟安全,保持社會與經濟穩定,參與國際競爭。比如在房地產市場,國企應該更多關注保障性住房建設,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三、為國有企業定義,確保國有企業在關系經濟命脈的重要領域絕對控制力。建議明確只有由中央財政投資、并絕對控股的企業才能稱為國有企業,而地方政府投資,或者政府相對控股、參股的企業應為省屬市屬企業,經營范圍應控制在公共服務系統等行業,以保障公共服務、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目標,其服務和運營受政府和人大管理監督。
四、健全國有資本退出機制,加大國有資產戰略性重組和布局調整的力度。抓緊制訂實施國有資本調整退出的總體規劃,明確國有資本應該盡快全部退出的領域及可以逐步退出的領域,禁止在這些領域的國有企業進行增量投資。政府和國資委應發揮主導性,制訂具體措施,對退出程序及資產進行審計,并對退出企業進行激勵,保障其應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