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步東委員:關于加強土地出讓收益使用監管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1-06-15 09: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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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資源部統計,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成交總價為2.7萬億元,過去五年,更是達到7萬多億元,這些數據背后折射出的是國內土地市場的繁榮“盛宴”。然而,“盛宴”背后,巨額的“賣地”進賬如何使用值得深思。一是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隨心所欲,缺乏應有的分配原則。二是土地腐敗案件屢見不鮮。三是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城市“透支未來的繁榮”。四是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建議:
一、對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進行審計。土地出讓二十余年,這些土地出讓收入究竟累計起來有多少?積累了多少?用了多少?用在什么地方?用在老百姓身上的有多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下稱《通知》)使用的比例有多少?用途是否合理?這些應該清清楚楚,而不能是一筆糊涂賬。建議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進行審計。
二、在法律上系統地規定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途徑。
1、明確土地出讓收益要基本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通知》要求: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因此,土地出讓收益應有相當部分用于提高失地農民補償標準,要讓農民參與土地出讓收益的分配。具體包括調整征地補償費的分配結構,在土地出讓收益中切出一塊用于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失地農民;為失地農民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對各種營利項目的征地,允許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租賃等形式參與項目合作,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以建設新農村為目標擴大土地出讓收益使用范圍。《通知》要求: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2008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應將土地置換所得收益返還農村,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這就為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于農村定了調。建議以法律形式確保土地出讓收益回流農村有大幅度增長。
3、土地出讓收益使用應加大在養老、就業、醫療等民生方面的比重。土地是國家全民資產,拍賣所得應該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要求省級政府加強對土地出讓收益的監管。省級政府的監管一方面是對土地成本的使用,特別是對管理費用的監管,確保管理費在陽光下運作。另一方面是對土地出讓收益財政收入的監管,促使土地出讓收益用在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確保對當今和后人都有交代。直轄市由中央政府監管。
四、改變子吃卯糧的現狀。預收70年土地出讓收益,令政府只為本屆考慮,70年的錢一朝預支,有些政府猶如暴發戶,胡花亂造禍害無窮,既造成了大量腐敗、浪費和分配不公等社會問題,也為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隱憂。可以考慮土地出讓收益由一次性收取70年改為逐年收取;或者建立“土地出讓收益基金”,每筆土地出讓收益按一定比例納入基金,為將來的發展留下空間等。
一、對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進行審計。土地出讓二十余年,這些土地出讓收入究竟累計起來有多少?積累了多少?用了多少?用在什么地方?用在老百姓身上的有多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下稱《通知》)使用的比例有多少?用途是否合理?這些應該清清楚楚,而不能是一筆糊涂賬。建議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進行審計。
二、在法律上系統地規定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途徑。
1、明確土地出讓收益要基本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通知》要求: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因此,土地出讓收益應有相當部分用于提高失地農民補償標準,要讓農民參與土地出讓收益的分配。具體包括調整征地補償費的分配結構,在土地出讓收益中切出一塊用于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失地農民;為失地農民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對各種營利項目的征地,允許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租賃等形式參與項目合作,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以建設新農村為目標擴大土地出讓收益使用范圍。《通知》要求: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2008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應將土地置換所得收益返還農村,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這就為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于農村定了調。建議以法律形式確保土地出讓收益回流農村有大幅度增長。
3、土地出讓收益使用應加大在養老、就業、醫療等民生方面的比重。土地是國家全民資產,拍賣所得應該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要求省級政府加強對土地出讓收益的監管。省級政府的監管一方面是對土地成本的使用,特別是對管理費用的監管,確保管理費在陽光下運作。另一方面是對土地出讓收益財政收入的監管,促使土地出讓收益用在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確保對當今和后人都有交代。直轄市由中央政府監管。
四、改變子吃卯糧的現狀。預收70年土地出讓收益,令政府只為本屆考慮,70年的錢一朝預支,有些政府猶如暴發戶,胡花亂造禍害無窮,既造成了大量腐敗、浪費和分配不公等社會問題,也為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隱憂。可以考慮土地出讓收益由一次性收取70年改為逐年收取;或者建立“土地出讓收益基金”,每筆土地出讓收益按一定比例納入基金,為將來的發展留下空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