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規范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是防止行政執法腐敗的有效途徑
發布時間:2006-10-13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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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衢州市委會副主委 王建村
一些企業對部分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有意見,主要有:一是未服務先罰款。有些企業剛開辦,對部分法律法規還不是很清楚,在未接到有關部門的相關培訓和通知的情況下,對不符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執法部門一檢查就罰款,而且罰了以后還是沒有相應的培訓或服務。二是罰款彈性大。有些行政執法部門要處罰企業十幾萬,經企業主找關系,托人情,請客吃飯后,以罰款一萬元了之,對以后再遇到這樣的罰款,他們覺得心里沒底。
查閱了部分行政法律法規之后,發現在法律責任和行政處罰章節中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確實比較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七條 規定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又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規定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處以罰款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類似的處罰規定還有很多。
顯然,這樣的行政處罰幅度,給了行政執法人員極大的自由裁量權限。如果執法人員素質低下,難免會以權謀私,從而成為腐敗的溫床。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以保障社會秩序。對危及百姓生命和財產安全,諸如違法違規開礦、假藥奪命、劣質食品害人、偽劣種子坑農等違法行為,經濟上給予重罰,直到罰得傾家蕩產,群眾還拍手稱快。但行政執法人員玩處罰權力于杯盞之間,說罰就罰,說不罰就不罰,說罰多少就多少,對這種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公眾是不能信服的。
要防止行政執法腐敗,除了要加強執法人員思想教育,提高其業務素質以外,關鍵是要合理規范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建議:
一、建議國家司法部門和各政府行政部門制訂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明確處罰標準。要詳細規定行政罰款的依據、程序和金額。
二、在未對行政處罰金額作出具體規定前,地方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應自覺規范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如對企業的行政處罰實行內部公告制度,把處罰的原因、依據、罰款金額在本部門內部公告,并經相關領導審批后實施,以在部門內形成監督,避免執法人員的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