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性平:破除行業壟斷,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發布時間:2004-10-23 13:48:04
|
作者:
目前中小企業不僅已在我國經濟中占據大半壁江山,而且是我國國民經濟中最有活力的一類主體,成為拉動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
寧波中小企業歷來在寧波市經濟發展中占有絕對優勢。改革開放前,全市幾乎沒有大型企業,中小型企業一統天下,包羅了全部工業經濟。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國家對北侖港的大規模開發建設,先后興建了一批港口及電力、石化等臨港工業大型企業,即使如此,在鄉鎮企業、個私企業、三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迅速發展中,大量的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到2003年底,除去23家規模以上大型工業企業外,寧波市中小企業共有85,737家,占全市工業企業總數的99.97%。其中規模以上中小企業4,649家,固定資產734.7億元,其國家資本金、港澳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和其它資本金分別占實收資本的8.1%和17.7%、17.2%和57.6%,實現利潤147.1億元,占規模以上企業利潤的77.7%,稅收102.1億元;規模以下企業81,088家,實現工業總產值1,429.6億元,營業利潤68.7億元,稅收66.8億元。
一、寧波中小企業的現狀和作用
寧波中小企業因其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經營靈活,與大企業的發展密切相關,在寧波市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經濟總量大。寧波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2003年寧波中小企業實現工業總產值3,411.9億元,占全部工業產值的84.0%;實現工業增加值6.5倍。其中規模以上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和增加值分別為1,982.3億元和483.9億元,分別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和增加值的75.4%和79.9%。在縣市區域經濟中,其經濟總量主要也是依賴中小企業。如江東和寧海的工業全部是中小企業,北侖、余姚、慈溪的規模以上中小企業總產值也分別占該區(市)規模以上工業產值的91.8%、91.5%、94.4%。
(二)吸納就業勞動人數多。發展迅猛的中小企業已成為寧波解決勞動力就業的主渠道。到2003年,寧波中小工業企業從業人員206.6萬人,占全市工業企業職工人數的94.9%,其中規模以下工業企業職工人數達到125.7萬人,占全市工業企業職工人數的57.7%,很多失業人員和下崗人員的就業問題絕大多數是由這些中小企業來解決。
(三)國家稅收貢獻大。寧波中小企業在為自己創造財富的同時,也為國家作了很大貢獻。2003年,全市中小工業企業上交稅收168.9億元,占全市工業企業稅收的84.7%,其中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實現利稅總額249.2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稅總額的77.4%,有力地支持了寧波地方經濟建設。
二、寧波中小企業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盡管寧波市中小企業已成為全市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優勢力量,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小企業在發展平臺上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融資環境不公平。中小企業融資體系還不夠完善,創業投資機制建設相對滯后。一些地方金融機構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企業實行不同的貸款條件,致使中小企業的貸款條件比大企業嚴格得多,要經過好幾道繁瑣的審批手續,經市分行批準后方可貸款。而且對額度貸款,專業銀行一般不給辦理,一些個私經濟的中小企業甚至沒有資格得到金融機構的貸款。據調研,寧波中小企業初始資本90%以上來自所有者或其家庭,而對于那些經歷了創業不確定時期的企業而言,至少62%的資金仍依靠所有者。
(二)稅費負擔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費負擔。在稅金方面,常出現“大企業有種種優惠政策,個私小企業千方百計逃稅漏稅,中型企業擔當大梁”的現象,中型企業人均稅金要比大、小企業高出十多個百分點。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各種費用及攤派多達六七十項,轉制過程中也有近10項的費用。還有,同樣都是中小企業,城區企業與鄉鎮企業征收的稅種、稅率也不一樣。稅負不公,嚴重地制約了中小企業發展。
(三)法制環境不健全。由于目前的法規是按所有制分類產生的,諸如鄉鎮企業法規、私營企業法規等,還沒有關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法律法規,導致各種經濟成分中小企業法律地位和權利上的不平等。同時,現有的法規、條例間缺乏配合,空隙較大,這樣既挫傷了企業進一步發展生產上的積極性,又使企業的違法違紀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止。特別是對那些轉制為個私企業的,其經營者和股東忙于還款、分紅、不謀求大發展,又拿不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耽誤了中小企業發展的好時機。
(四)行業準入條件不公平。寧波以中小企業為主,其中98%是民營企業。目前,一些外資企業、國有企業能進入的領域,民營企業都不能進入;一些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和經營道路、港口和水、電、氣供應設施的領域,民營企業也不能進入。政府資源類行業準入對中小企業設定的審批控制,人為造成了競爭的不公平。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狹小,贏利水平低下。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改善融資環境
1.完善金融體系。盡快新設民營銀行、民營的城鄉信用合作社等區域性金融服務組織,組建中小企業信用合作基金會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建立健全以各級財政出資的擔保基金為主、各民營企業出資的互保基金為輔、贏利性擔保公司為補充的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鼓勵和支持民資、外資、內資采取多種途徑,以獨資、控股、購并等方式組建和進入擔保機構。
2.制定融資政策。規范社會集資,人民銀行積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向親屬朋友籌借生產經營資金,實行企業集資登記制。實行資產證券化,小企業可以將資產抵押給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由投資銀行發行相應等價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發券募集的資金股份化,小企業可以根據公司資產實際,將凈資產作為股份劃分,采取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及向特定的股東發售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并實現股份的多元化。建立擔保聯盟,小企業互助擔保聯盟重點解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擔保和反擔保問題。擴大擔保物范圍,在抵(質)押品的選擇上,摒棄過去僅限于存單、房產、土地的狹窄選擇,積極辦理存貨質押、動產抵押、股份質押、無形資產質押、人壽保單質押、專利權質押、進口貨權質押、品牌使用權質押等。
3.完善中小企業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借助中小企業板市場發展自己,借力資本市場,壯大企業實力。對國有中小企業實行積極的退出戰略,走改制重組道路。對私營企業要引導資本社會化方向,改變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現代企業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來改造家族企業。對于集體企業要推動產權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同時,應該規范財務制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能正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制度,增加企業財務透明度。
(二)實行公平稅賦
實行公平合理的稅費政策,對與民間投資有關的稅費科目要進行清理和規范,調整不公平的稅賦,取消不合理的收費,切實減輕民間投資者的負擔。加大培育力度,對尚處于創業階段的民間投資者本著“放水養魚”、“欲取先予”的原則實行政策上的優惠和扶持。積極創資本投向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支持民間投資者到西部地區投資。 
(三)放寬行業準入
1.推進政府各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服務水平,減少企業申報各項目的審批環節。逐步放寬投資領域,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是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領域,均鼓勵和允許民間投資進入。在實行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對民間投資同樣適用。
2.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近期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建立公共產品的合理價格、稅收機制。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道路、橋梁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盡可能放開市場準入,允許一切具有資質的企業進入,尤其是城市公用事業,要逐步告別獨家經營的模式,放開市場,引入競爭機制,實行主體多元化機制,打破政府壟斷,進一步提升公用事業運營的市場化程度。
3.鼓勵有條件的民間投資者到境外投資。
4.建議要進一步加大多元化市場機制運行力度,形成多家企業競爭的格局,迫使壟斷行業依靠技術創新提高服務質量,以良好的信譽謀求利潤最大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從而推動自身更好地發展。
(四)優化法制環境
要打破行業壟斷,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清理并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