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繼泰:學習《反分裂國家法》 為反獨促統發揮作用
發布時間:2005-07-19 1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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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時代背景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以無人反對的表決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法律共十條,是以法律形式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解決臺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三大歷史任務之一。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這是我們針對臺海局勢變化,為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維護兩岸關系基本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提供了法律武器。
臺灣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中華民族的子孫很早就在臺灣島上繁衍生息。12世紀中葉,宋朝政府將澎湖劃歸福建晉江縣管轄,并派兵駐守。元朝、明朝政府均在澎湖設置行政管理機構“巡檢司”。17世紀上半葉,荷蘭、西班牙殖民主義者先后入侵臺灣。到1661年鄭成功率軍收復臺灣。1683年,清朝政府派兵剿滅地方割據政權,統一了臺灣。臺灣原來隸屬于福建省,1885年單獨建省。
臺灣問題懸而未決,除內戰延續的歷史成因外,更重要的是“外國因素”。甲午戰爭后,日本脅迫清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霸占了臺灣。直到抗戰勝利,臺灣及澎湖列島在重入中國版圖。1949年10月蔣介石潰退到臺灣,1950年6月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入侵臺灣海峽。1954年12月美國與臺灣當局簽訂“共同防御條約”,將臺灣置于美國的“保護”之下,從此使臺灣問題復雜化,一直拖到現在。
最近幾年,臺灣政局發生了重大變化,“臺獨”勢力膨脹,李登輝、陳水扁利用臺灣同胞在日本殖民統治和國民黨專制統治時期形成的“悲情意識”、“本土意識”,打著“認同臺灣”、“民主”、“改革”的旗號,大肆鼓吹“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2004年3.20選舉后,陳水扁公然提出“臺獨”時間表,即2004年實現第一次“公民投票”,2005年搞“憲政改造”,2006年“催生臺灣新憲法”,2008年使臺灣成為“新國家”,妄圖把臺灣從中國的版圖上分割出去,實現“一中一臺”的目標。
“臺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日益成為破壞兩岸關系穩定的最大威脅,成為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最大障礙,如不予以堅決打擊和遏制,勢必嚴重干擾我重要戰略機遇期,嚴重影響我國家安全和現代化建設大局,嚴重阻礙我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嚴重損害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臺灣問題之所以難以解決,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美國的介入。美國從自身利益和全球戰略需要出發,始終把臺灣作為遏制我國的一個籌碼,作為“一艘不沉的航空母艦”實行“以臺制華”戰略,竭力阻止我解決臺灣問題。中美建交后,美國力圖長期維持臺海兩岸“不統不獨不戰”局面,采取兩面手法維持臺灣現狀。日本政府也緊緊追隨和配合美國的對臺政策,阻撓我解決臺灣問題。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臺灣局勢的復雜性、嚴峻性,充分認識我們具有遏制“臺獨”的戰略優勢,增強憂患意識,堅定必勝信心,按照中央確定的新形勢下對臺工作的基本思路,切實加強和全面推進對臺工作。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迫切需要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以求做到有法可依,有備無患。
二、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基本原則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是要把我解決臺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方針政策法律化,緊緊圍繞反對分裂、促進統一這一主題,貫徹“文攻武備”方略。我國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特別是鄧小平、江澤民有關解決臺灣問題的思想,黨和國家一系列對臺方針政策,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依據。憲法關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的規定,為起草反分裂國家法提供了憲法依據。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基本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貫徹中央對臺工作的大政方針,緊緊圍繞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這一主題,充分體現我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同時表明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志和決心。
三、實施“反分裂國家法”我們要做好的幾件事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標志著中國的反獨促統斗爭進入了新的階段。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促進兩岸關系發展,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法律,而不是“對臺動武法”或“戰爭動員令”,因此在實施反分裂國家法中我們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決不改變。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立場。堅決打擊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捍衛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地位是維護發展兩岸關系,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基礎。
(二)盡力爭取和平統一,絕不放棄使用武力。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最符合國家和民族的利益。要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同時,針對“臺獨”分裂勢力搞“臺獨”,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臺灣當局無限期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我們也絕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切實加強軍事斗爭準備。如果“臺獨”分裂勢力膽敢發動重大“臺獨”事變,我們就非打不可了。
(三)立足爭取臺灣民心,壯大反“獨”促統力量。以爭取臺灣民心為著力點,積極做好臺灣人民工作,增進臺灣同胞對祖國大陸的認同和對我方針、政策的理解、支持,促使臺灣民心向有利于和平統一的方向轉變,形成反“獨”促統的聯合陣線。
(四)營造有利的國際環境,反對外國勢力的干涉。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應該由兩岸中國人自己解決,決不允許外國勢力插手干涉。我們要努力化解阻礙臺灣問題解決的外部阻力,積極營造有利于解決臺灣問題的國際環境。
(五)緊緊抓住發展機遇,不斷增強國家綜合國力。解決臺灣問題,從根本上說要靠我們不斷增強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等綜合實力。我們要緊緊抓住發展機遇期,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好,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目標,這樣為解決臺灣問題奠定堅實的基礎。
(六)民主黨派要充分發揮聯系廣泛的特點,發揮成員中有海外聯系的優勢,通過多種渠道向海外特別是在臺親屬宣傳《反分裂國家法》,做好親屬的思想工作,通過親屬向左鄰右舍、親朋好友進行宣傳。這樣契而不舍一步一步工作,逐步使臺灣同胞理解、支持,為臺灣和平統一奠定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