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發:歷時四年海外維權終獲勝
發布時間:2011-04-08 14: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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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娜
已走出國門,并擁有一定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卻不停地遭受到擁有上百年歷史的國際大牌企業的攻擊。看似力量懸殊的一場戰爭,可贏的一方并不總是行走在大牌之間。
在今年年初,貝發集團的一款很普通的簡易圓珠筆出口到非洲,卻不停地在各個港口被攔截,然后快速地被要求銷毀,一瞬間,幾萬美金的貨物就這樣煙消云散了,甚至還未曾見過申請人的任何有效權利證明文件。
從2006年,貝發集團先后遭遇了Stabilo(施萬.斯特比洛)公司4次涉嫌侵犯專利訴訟,2次外觀專利無效申請,并同時在德國、西班牙、盧森堡與貝發集團進行訴訟。如此類似車輪戰的海外訴訟,想用巨額的訴訟成本來壓垮你,作為一個制造企業“情何以堪”?
全球貿易爭端不斷激化的今天,針對中國企業的貿易摩擦已經屢見不鮮。可是一個百年老店,為什么會對中國的一個民營企業如此恐慌,如此恐懼呢?如果僅從我們一款簡易圓珠筆說起的話,我們每年的平均出口額在2000萬美金,我們提供給國外客戶的價格僅為0.048美金,而BIC公司提供的價格卻是0.24美元,是我們的5倍之高。
受到國外企業惡意競爭的不僅僅是這一次,競爭對手一方面參考你的設計并向歐盟注冊外觀設計專利,一方面又來申請你的外觀設計是無效的。他要的目的就是要把貝發集團從制造商、國際客戶云集的市場上趕出去。
但可喜的是,這次貝發集團以強勢的姿態完勝對手。貝發集團不僅用實際行動證明了OHIM (歐盟知識產權內部市場協調局)的錯誤裁決,并且獲得最終勝利。貝發集團贏回的不僅是專利,可以進入歐盟市場,同時也為企業贏得了面對海外不公平貿易的信心。
2006年,Stabilo公司以在法蘭克福交易會上發現貝發集團出展的型號為HY1014熒光筆,認為與其所擁有的德國在先商標相近似,在西班牙對貝發集團的該款第000352315-0007號外觀專利向OHIM提起了無效申請。
貝發集團第000352315-0007號外觀,是于2005年5月份根據歐盟第6/2002號條例向OHIM提出的專利注冊申請。在注冊中,并根據2005年2月5日就已經向中國相關政府機關提交了相同外觀設計的在先權利。但幾乎同時,Stabilo公司在參考了貝發集團第000352315-0007號外觀后,向OHIM注冊了兩個歐盟外觀專利,該外觀設計的風格居然和貝發集團的近乎一致。
目的已經再明顯不過了,國際巨頭公司不僅是剝奪你的權利讓自己獨攬,更想用財務壓力無形地剿殺你。一個英國律師每小時的費用就高達500英鎊。或許我們不會輸在法律上,但是我們或許將輸在大額的訴訟成本上。貝發集團很快地就在OHIM的程序中敗了。
面對挫折,貝發集團重整旗鼓,再次向法院提起訟訴,并強調:一、OHIM上訴委員會對作出決定所依據的第6/2002號條例第25(1)(e)條規定的解釋不正確;二、要求Stabilo公司提供在先商標真正使用過的證明。三、第6/2002號條例第25(1)(e)條規定適用不當。司法一審程序從2008年一直持續到了2010年,經過了多輪的書面和口頭答辯、再答辯。貝發多次發郵件與律師溝通貝發集團設計的創新點、在歐盟申請專利的戰略考慮,反復論證申訴、答辯意見,并多次申請法院舉行聽證。Stabilo公司的高層對于貝發集團“頑強”地反擊,態度逐漸發生轉變,試圖進行庭外和解,但條件是貝發集團必須要簽署放棄所有市場的協議。
沒有任何回旋余地的苛刻條件擺在了貝發集團面前,——是簽署放棄,還是論個高下,讓法律來判決輸贏?貝發集團沒有任何猶豫,對Stabilo公司的無理要求堅決說“不”,堅持將案件進行到底。
艱辛的努力終于贏得回報。2010年5月,貝發集團收到了歐洲法院的判決書:撤銷OHIM作出的無效裁決,承認貝發集團在歐盟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并責令OHIM賠償貝發集團的損失。近期,OHIM的2.5萬元歐元賠款到位,案件塵埃落定。
“1014熒光筆”案終于以貝發集團的完勝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但是貝發集團,乃至中國企業的海外維權路還在繼續。面對層出不窮的海外詰難和不公平待遇,貝發集團唯一要做的就是挺直腰桿,站穩腳跟,用“品牌”和“創新”實現“自救”,用“貝發智造”撐起一片藍天。
在今年年初,貝發集團的一款很普通的簡易圓珠筆出口到非洲,卻不停地在各個港口被攔截,然后快速地被要求銷毀,一瞬間,幾萬美金的貨物就這樣煙消云散了,甚至還未曾見過申請人的任何有效權利證明文件。
從2006年,貝發集團先后遭遇了Stabilo(施萬.斯特比洛)公司4次涉嫌侵犯專利訴訟,2次外觀專利無效申請,并同時在德國、西班牙、盧森堡與貝發集團進行訴訟。如此類似車輪戰的海外訴訟,想用巨額的訴訟成本來壓垮你,作為一個制造企業“情何以堪”?
全球貿易爭端不斷激化的今天,針對中國企業的貿易摩擦已經屢見不鮮。可是一個百年老店,為什么會對中國的一個民營企業如此恐慌,如此恐懼呢?如果僅從我們一款簡易圓珠筆說起的話,我們每年的平均出口額在2000萬美金,我們提供給國外客戶的價格僅為0.048美金,而BIC公司提供的價格卻是0.24美元,是我們的5倍之高。
受到國外企業惡意競爭的不僅僅是這一次,競爭對手一方面參考你的設計并向歐盟注冊外觀設計專利,一方面又來申請你的外觀設計是無效的。他要的目的就是要把貝發集團從制造商、國際客戶云集的市場上趕出去。
但可喜的是,這次貝發集團以強勢的姿態完勝對手。貝發集團不僅用實際行動證明了OHIM (歐盟知識產權內部市場協調局)的錯誤裁決,并且獲得最終勝利。貝發集團贏回的不僅是專利,可以進入歐盟市場,同時也為企業贏得了面對海外不公平貿易的信心。
2006年,Stabilo公司以在法蘭克福交易會上發現貝發集團出展的型號為HY1014熒光筆,認為與其所擁有的德國在先商標相近似,在西班牙對貝發集團的該款第000352315-0007號外觀專利向OHIM提起了無效申請。
貝發集團第000352315-0007號外觀,是于2005年5月份根據歐盟第6/2002號條例向OHIM提出的專利注冊申請。在注冊中,并根據2005年2月5日就已經向中國相關政府機關提交了相同外觀設計的在先權利。但幾乎同時,Stabilo公司在參考了貝發集團第000352315-0007號外觀后,向OHIM注冊了兩個歐盟外觀專利,該外觀設計的風格居然和貝發集團的近乎一致。
目的已經再明顯不過了,國際巨頭公司不僅是剝奪你的權利讓自己獨攬,更想用財務壓力無形地剿殺你。一個英國律師每小時的費用就高達500英鎊。或許我們不會輸在法律上,但是我們或許將輸在大額的訴訟成本上。貝發集團很快地就在OHIM的程序中敗了。
面對挫折,貝發集團重整旗鼓,再次向法院提起訟訴,并強調:一、OHIM上訴委員會對作出決定所依據的第6/2002號條例第25(1)(e)條規定的解釋不正確;二、要求Stabilo公司提供在先商標真正使用過的證明。三、第6/2002號條例第25(1)(e)條規定適用不當。司法一審程序從2008年一直持續到了2010年,經過了多輪的書面和口頭答辯、再答辯。貝發多次發郵件與律師溝通貝發集團設計的創新點、在歐盟申請專利的戰略考慮,反復論證申訴、答辯意見,并多次申請法院舉行聽證。Stabilo公司的高層對于貝發集團“頑強”地反擊,態度逐漸發生轉變,試圖進行庭外和解,但條件是貝發集團必須要簽署放棄所有市場的協議。
沒有任何回旋余地的苛刻條件擺在了貝發集團面前,——是簽署放棄,還是論個高下,讓法律來判決輸贏?貝發集團沒有任何猶豫,對Stabilo公司的無理要求堅決說“不”,堅持將案件進行到底。
艱辛的努力終于贏得回報。2010年5月,貝發集團收到了歐洲法院的判決書:撤銷OHIM作出的無效裁決,承認貝發集團在歐盟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并責令OHIM賠償貝發集團的損失。近期,OHIM的2.5萬元歐元賠款到位,案件塵埃落定。
“1014熒光筆”案終于以貝發集團的完勝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但是貝發集團,乃至中國企業的海外維權路還在繼續。面對層出不窮的海外詰難和不公平待遇,貝發集團唯一要做的就是挺直腰桿,站穩腳跟,用“品牌”和“創新”實現“自救”,用“貝發智造”撐起一片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