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捐贈款免稅”政策的建議
發布時間:2007-06-26 1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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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錦仁
根據我國目前的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免除;個人向慈善公益組織的捐贈,沒有超過應納稅額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以及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期公布五種捐助免征所得稅。由于上述規定的捐贈款稅前抵扣和免稅捐贈范圍受限,不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和公益性捐助的社會普及。
據資料表明:我國企業慈善捐贈水平較低,大致相當于美國1962年的水平。從絕對捐贈額分析,2004年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總額達120億美元,而中國企業的慈善捐贈總額約50億元人民幣(約為6億美元),美國是中國的20倍。我國捐贈的公民與美國相比少了75%,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
目前,捐款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企業慈善捐贈意愿不一,捐贈企業按當年實現稅前所額的3%以內抵扣,比例過低,且申請免稅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過長。
二、捐贈款使用情況缺乏有效監督機制,對捐贈款的去向、使用效率缺乏透明度,捐款人心存疑慮;
三、政策宣傳不夠,激勵措施不到位,社會輿論導向未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圍。 慈善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社會捐贈工作需要社會各界多方相互協作,共同營造良好的捐贈環境和慈善文化氛圍,提高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免稅受贈主體的范圍,即擴大社會公益性、非營利性慈善組織、機構范圍;
二、簡化捐贈免稅、退稅程序,使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能切實享受到免稅優惠政策;
三、提高慈善公益組織的整體素質,提高透明度,公開報表,方便查詢,接受審計機關定期審計,增加社會公信度;
四、加強政策宣傳,開展正面輿論引導,對捐贈企業和個人給予褒獎,鼓勵企業和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投入。
(作者系民建紹興市委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