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抵押貸款應對非自住房喊“不”
發布時間:2008-01-09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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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福勇
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實施,為廣大符合申請公積金抵押貸款的條件職工改善住房,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據了解,由于公積金貸款未嚴格按規定操作,近年來在全省各市(縣)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購房的職工中有一部分職工購房用于投資增值。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這就規定了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是購買建造自住房。在本省各市(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服務指南上也提出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必須正在購買或建造個人自住住房,但在職工提交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材料上無需提供這方面的證明或承諾。據一些辦理貸款后的職工反映,在實際貸款操作過程中,管理中心只要求提供普通住宅的購買合同,而沒有是否“自住”的規定限制。
由于公積金貸款未嚴格按規定操作,在近年來房價持續高位運行運中,公積金貸款上漲較快,從而不利于公積金的有限資金用于解決自住房困難的職工購房上。據浙江省直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科科長程愛華介紹:截至今年8月21日,浙江省直公積金中心共發放貸款5537戶,19.07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戶數增加1059戶,貸款額增加4.72億元,公積金存貸比已接近警戒線。
對此,本會認為辦理公積金抵押貸款中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公積金抵押貸款用于購買非自住房屋的現象應該叫停。并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用房產查檔、出租房登記、自住住房面積設定和建立個人貸款誠信檔案相結合的辦法來規范公積金貸款。
(作者系民建紹興市委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