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
發布時間:2004-07-23 12: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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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天樂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的提案 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許多民工因為付不到自己的血汗錢,生活無著,流浪街頭,其中有些人采取了圍攻毆打企業主以及跳樓、割腕、自焚等極端手段,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安定。每到歲末年終,各地政府都要以很大精力,開展聲勢浩大的“清欠行動”,相關報道也頻頻見諸媒體。 政府的“清欠”行動,媒體的集中宣傳,顯示了一定的作用,為民工討回了部分工資,但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近幾年來仍然有增無減。據有關權威機構的統計和分析,全國拖欠民工工資的數額,1999年大約是360多億元,而2003年可能已高達1000億元,拖欠工資的企業也呈增多趨勢。這說明,要從根本上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不能僅靠突擊式、運動式的做法,而是必須建立長效機制。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直接關系到每年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法,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有的國家甚至把它推崇為“第二憲法“,而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即沒有制定時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也沒有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計,而是直接由人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這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地地位和影響力。而且,現行《勞動法》對一些問題的解決,或者很難具體實行和操作,和度也不足,或者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如對拖欠工資的單位只是規定“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顯得蒼白無力,無異于隔靴搔癢;如解決工資等勞動爭議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對勞動爭議促裁申訴期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等,也無明確指的規定,使處在弱勢地位的民工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所以,只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地強法律支規的震懾力,并盡可能方便要工者,才能有效避免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 二、加強勞動監察機構的建設。各級政府的勞動監察機構,肩負著勞動法規政策的檢查監督職責,是維護包括民工在內的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神:“,對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有著十分重要作用。但目前許多地方的勞動監察機構都設在勞動局內,而且人員編制很少,全國僅有勞動監察員4萬名,與上千萬個企業相比,形成數量上的巨大反差,使勞動監察工作處于被動應付的狀態。因此,政府應當大力加強勞動監察機構的建設,配備足夠數量和較高素質的勞動監察人員,通過他們對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經濟性的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企業管理者的守法經營意識,并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合同簽訂以及工次發放等方面的“全程”監督和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將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消來在萌芽狀態。 三、健全市場準入、逐出機制。對進入市場的企業特別是建筑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加強對其信用程度的審核;凡是過不良信用記錄的,要業加控制。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接受政府監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的企業,除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懲罰以外,應將其不良記錄鎖入企業信用系統,在銀行貸款、業務承接、資質認定、年終審檢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制”或給予制約;對其中情節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吊銷營為執照或收回生產(施工)許可證等,將其逐出市場。許多企業之怕以再拖欠民工工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這樣做的利益大大高于需要付出的成本;健全市場準入、逐出機制,使它們得不償失,那么還有多少人會愿意鋌而走險呢? 四、建立工資保障基金制度。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之所以屢屢發生,除了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監管不力,部分企業主道德素質低下或法律意識淡薄、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外,與一些企業生產經營艱難也有很大關系。據一些地方的調查,拖欠民工工資的企業,約有70%左右是因為虧損嚴重,無法發放工資。所以,為了更有效地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還有必要建立工資保障基金制度,即成立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企業、工會等方面組成的工資保障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按照一定的標準,每年向轄區范圍內的企業征收一定數額的工資保障基金;如有企業發生拖欠工資問題,便從基金中先予墊付,以后折從拍賣拖欠者財產所得中扣回。 (作者系民建會員、全國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