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市場競爭機制 急需解決我市“紅頂商人”問題
發布時間:2004-07-30 1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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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明委員在市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上提案
王懷忠被判處死刑,同時查明南丹市人民政府是煤礦公司的 股東,季興善是蕪湖市國土資源局的一位副局長,同時還兼任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政府或者政府的某個領導從事經營活動的報導已是司空見慣,這是舊體制留下的問題,有的被明令禁止,有關人員甚至被處以行政處分;有的至今仍被作為“政績”予以宣傳交流。實際上,這種紅頂商人的現象在我市也非常普遍,他們既頭戴烏紗帽,又從事企業經營活動,所以老百姓將其稱作“紅頂商人”。“紅頂商人”的存在絕對要不得,其理由:
一、官商合一勢必造成公平競爭機制被破壞,有悖市場經濟體制,有違黨紀國法。
二、“紅頂商人”,一個人兩種身份,戴著帽子是官員,以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出面則是商人,其官商不分容易造成貪污、腐敗。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紅頂”不得從商也有很明確的規定,其中《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十三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分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針對我市政府有關領導存在的有違市場經濟規律的行為,為此建議:
1、溫州市紀委,監察部門成立檢察組,對我市存在的“紅頂商人”進行調查。對稅務、工商有登記的,以及雖然工商沒登記但事實上是官,又從商的分別予以分類并作出登記。
2、進行法制教育,盡快作出處理,保留公職的要免去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或辭去公務員的職務,一心一意從商辦企業。
3、依法處理。對拒不悔改,有登記的按《公務員暫行條例》予以處罰,對隱名的“紅頂商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也可以按《公務員暫行條例》處罰。對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則依刑法予以懲處。
4、從思想上提高對“紅頂商人”四字的認識,學習好有關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對公務員進行一次全面的從政紀律教育。
   (作者系民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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