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盡快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07-11-29 14: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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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國定
現金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和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目前我國現金管理唯一的指導性法規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近20年來,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們發現《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的有些條款已經明顯過時或不妥,難以操作和實施。
《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暫行條例》第五條中規定的“結算起點定為一千元”的限額偏低,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和實施。因為《暫行條例》制定到現在已近20年,當時的物價水平、收入水平、貨幣形勢和今天相比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已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環境發展的需要,脫離實際。
二、《暫行條例》第三章“法律責任”和《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中提到開戶單位違法違紀行為,開戶銀行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開戶單位進行處罰,而在目前體制下《暫行條例》勢必無法約束形式日益多樣、產權結構愈益復雜的各種企業行為。因為1988年《暫行條例》出臺時,我國的銀行還是國有的專業銀行,具有壟斷地位,在銀行開戶的單位也大多是全民和集體企業,對單位的現金管理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現在銀行已經是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單位也是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因此需要研究銀行如何發揮對開戶單位現金管理的監督作用。
三、《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現金的使用范圍規定過于狹窄。《暫行條例》第五條對使用現金范圍的規定:“(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 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這些規定與現金作為無限清償貨幣應用于一切債權債務的清算實際情況相矛盾,會阻礙一些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不利于經濟的發展。 為使《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更好地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發展需要,建議盡快修改相關條款:
一、調整增加結算起點限額。根據目前經濟狀況和物價水平,可將結算起點金額放寬到5000—10000元。
二、修改完善《暫行條例》第三章“法律責任”和《實施細則》相關條款,以明確銀行對開戶單位現金管理的監督責任。
三、適當放寬現金的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