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重視對群體上訪、媒體關注案件的不當處理
發布時間:2008-02-22 1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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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克明
近幾年,對群體上訪、媒體關注案件的不當處理時有發生,其表現為:無罪按有罪判決、輕罪按重罪判決;沒有民事責任按有責任判決、輕責任按重責任判決。這種處理結果極大地影響了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造成不當處理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機關為安撫上訪和被媒體支持一方,以達到表面意義上的社會和諧。但這種不當處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治建設,損壞了司法機關的形象。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司法機關遷就姑息,將誘發個別人利用上訪、媒體曝光的手段得到不當利益。對近來此類個別媒體在案件報道中存在的明顯偏向、惡意渲染和話語霸權,已引起了公眾的反感,司法界更是對輿論左右司法表示嚴重的不滿。
筆者認為,司法最重要的特性之一是保持獨立、公正、中立。無論是來自媒體的輿論介入還是群體上訪以引起某些領導的注意,其合法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司法公正,因此作為案件的裁決者首先應有獨立的法律意識,不要受案外人介入或關注的影響。 媒體作為言論自由的重要載體,是珍貴的權利平臺。但媒體的輿論監督不應為尋找賣點,而過多地介入司法中的各種錯綜復雜的案情,成為干預司法獨立的工具。媒體工作者應加強自律,增加法律知識,要確實把“是否報道”與“如何報道”區分開來。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
一、法院、檢察院首先要加強法律至上,只服從法律的意識,審判案件要體現其公正、獨立、中立的司法特性。
二、法院、檢察院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落實公開審判和民眾的知情權,使媒體對案件報道的時機與跟進得到落實。
三、宣傳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工作者自律意識、守法意識的培養,嚴格要求其在披露案件時以實現公平為最高原則。
四、群體上訪是民眾表達自己意志的一種途徑,應把它視為一種正常現象,上訪并不是洪水猛獸,不必有意打壓,也不能讓上訪成為“民主暴力”。上訪在程序處理上,應由專門的信訪機構來維持上訪的秩序。而在案件實體處理上,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公正的原則獨立地作出判斷。
五、領導干部要提高法律素養,不應因群體上訪和媒體關注而干涉案件處理,不要對具體案件過多的過問。
(作者系省政協委員、民建溫州市委會副主委、浙江金克明律師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