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9時,浙江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在省人民大會堂開幕。省人大常委、民建省委會副主委、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民建溫州市委會主委徐育斐向省人大提出對共享單車管理和使用進行立法規范的的建議。具體內容如下:
掃碼開鎖、隨借隨還,共享單車自問世以來,解決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為市民短途出行和公交接駁換乘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各種亂象也頻頻發生,特別是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押金退還和信息安全風險等問題,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規范。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停車管理問題。單車用戶違章停放現象在當前最為突出。隨著各個企業車輛投放規模的擴大,車輛侵占人行道、盲道、甚至機動車道、公園綠地等情況處處可見。對于違章停車,共享單車企業目前只能以人工管理、用戶舉報的方式進行排查,收效甚微;執法部門單純采用扣車方式處理,沒有將責任落實到違規停放的用戶身上,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車輛違停的現象。
(二)通行路權問題。過去幾十年中,城市道路規劃建設理念偏重機動交通,慢行交通空間設置不夠合理,慢行系統寬度不夠,很多路段沒有劃設非機動車專用行車道,混行狀況極為常見。不僅影響交通,更埋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安全保障問題。由于目前缺乏統一的安全標準,各共享單車企業提供的車輛在質量上有好有壞,后期維護檢修的力度也有差別。共享單車使用頻率高,遭到破壞的現象較為常見,因此,車輛掉鏈子、剎車失靈、踏板脫落、輪子扭曲等狀況時有發生,用戶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發生事故如何處理、責任由誰來承擔都亟待解決。
(四)投放總量控制問題。由于資本的無序介入,目前共享單車項目數量多,如果不及時進行相關需求調研與控制,將可能帶來共享單車泛濫,帶來城市管理新問題。
(五)押金安全問題。每個平臺公司都有一定押金,但是沒有一種機制能保障平臺能確保押金安全。
二、建議
共享單車的發展需要鼓勵并規范,這一點已經在全國各大城市的政府職能部門中形成了共識。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最先發布了《關于鼓勵規范互聯網自行車服務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促進共享單車健康發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同時規范自行車的停放。2017年1月9日,成都市交委正式發布《成都市關于鼓勵共享單車發展的試行意見》并公開征求意見,鼓勵共享單車發展,并對共享單車的管理、運營做出詳細規定。意見稿明確,共享單車應劃定停車位,市民使用單車時需實名制,鼓勵企業為使用者購買保險并承擔事故先行賠付責任,建立個人信用體系。2017年8月,交通運輸部聯合多部委發布了《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用戶行為規范和信用管理、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等內容,作出了具體制度設計。
目前,浙江省沒有這方面的法規,為此,建議:盡早出臺地方性法規,解決現有矛盾,積極引導共享單車的健康有序發展。在該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建議把握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鼓勵規范共享單車的原則。立法應首先明確共享單車的定義,明確發展共享單車的目的、意義,確立鼓勵規范共享單車發展的總的指導原則。共享單車的發展應該以市場化為基礎,協同政府社會、企業、社區和市民等多方面力量,積極疏導、合理引導、鼓勵創新。
(二)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及市民的權利和義務。立法應重點明確政府在扶持共享單車發展上的責任,具體包括:1、組織編制全市自行車道規劃,完善慢行交通系統;編制道路系統自行車停放區域設置導則,指導停放設施規劃建設。2、做好自行車道、自行車公共停放區等自行車配套設施的建設,以及自行車停放秩序的執法管理。3、做好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通行執法管理。4、指導自行車停放秩序管理。5、做好互聯網自行車服務的監督管理。
同時應明晰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管理職能,一要對各部門的管理職能作出明確分工;二要對各職能部門之間如何協調作出明確規定;三要對職能上有交叉重疊的部門要作出合理安排。
(三)明確共享單車企業的準入標準。立法應明確:1、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2、對于共享單車企業的準入應采取審核制還是備案制;3、審核或備案登記所需的材料。
(四)對共享單車的車輛質量、運營管理做出詳細規定。1、立法應對共享單車的車輛標準、技術標準、收費標準、服務標準、管理標準、車輛維護標準、投訴機制等作出詳細規定;2、推廣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提出明確要求;3、鼓勵企業為使用者購買保險并承擔事故先行賠付責任;4、鼓勵企業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將企業信用數據納入社會征信體系。5、鼓勵共享單車企業組織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范,控制投放數量,規范競爭關系,協調行業事務。
(五)明確對用戶違章停車、違章行駛、破壞車輛的處罰規定。立法應落實共享單車的使用規范,對用戶違章停車、違章行駛、破壞車輛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處罰規定,建立有效的懲戒機制,引導市民文明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