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推行幸福指數的幾點建議
發布時間:2006-11-21 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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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陸文豹
9月12日上午國家統計局邱曉華局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今后中國將推出幸福指數、人的全面發展指數、地區創新指數以及社會和諧指數等一些新的統計內容,以適應各方面對中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的全面發展以及民主、人文等方面的需求。
幸福一直是人類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標,而且也常被執政者作為推行社會政策的一個口號和追求。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期,我們應當密切關注各項重大政策對人們整體幸福感的影響,關注城鄉居民幸福感的差異和走勢,關注社會不同利益群體幸福感的狀況,充分考慮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人們的幸福度的協調與統一。提出一個反映人們生活質量的幸福指數,可以彌補GDP指標考核的不足,以更貼切、系統地衡量社會的全面進步與和諧發展。
但“幸福”是人的一種感覺,這種感覺由錯綜復雜的因素相互作用而產生,幸福指數是與人的內心的欲望和它在現實社會中所能得到的生存質量息息相關的。考慮到我國公民對現實生活的希望大多是看病便宜點,子女上學收費少一點,工資再漲一點,房價再下跌點,就業機會再多一點等。建議設計“幸福指數”各項指標應更貼近百姓,包括人們的吃、穿、用、住、行到對生活的感受和體驗。為此,陸文豹對即將推出的幸福指數的推出,提出如下建議:
一、幸福指數應該是一個指數體系,其中包括客觀指數和主觀指數兩大類。客觀指數主要是個人收入、工作、生活條件、居住環境、社會綜合治理狀況等等,主觀指數應包含個人對幸福的感受和體驗,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融洽程度,對政府政策影響人們幸福體驗的認識等等。
二、幸福指數在統計時必然要選擇不同個體和群體作為統計樣本。樣本的選擇中存在不同樣本選擇的比例和不同群體選定后加權系數大小的置定,我們建議選擇樣本應以當前我國社會組成中各階層、群體在社會組合中所占的權重作為加權平均的權重系數,比如中國農民在全社會中占的權重為70%,則在綜合計算幸福指數時應以此置定其加權系數。
三、幸福指數應當合理定位。幸福指數應該定位在衡量社會和諧評價體系中作為GDP指標的補充指標,應當列入政府決策的依據,但要切實防止被政績化,以免政府采取短期行為或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