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麗水市委會:加強征地補償資金管理的幾點建議
發布時間:2004-10-23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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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執筆:鐘建偉
隨著麗水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據初步統計:撤地設市至2003年底,市本級征用集體土地共24300多畝(含開發區14600畝);先后支付征地補償費用達106400多萬元,(其中開發區54077萬元)。補償資金的順利到位,有力地促進了城市化進程和重點工程進度,并為農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提供了一定的資金保障。但也應該看到,對這部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一、規章制度不健全,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規范
與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現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市政府相關制度,對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俗稱四項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所有權歸屬作了專款專用,分類管理的原則規定,但未對村級組織如何具體實施分配、使用和監督檢查等作進一步制度明確。據了解,我市城區及周邊一些行政村基本上是采取各項補償(補助)費混合總額一定比例(一般是15%-30%)提留村集體,其余部分“人地對應”或平均到戶(人)的做法,村村之間分配的范圍、比例、方法各不相同,未按規定用途分配,而是混合使用,公私不分。而具體的分配比例、方式由村一級組織及其負責人自行確定,容易導致任意擴大資金分配范圍,隨意性很大,該提留的未提留,或提留也不符合標準。資金分配上各行其是,沒有統一標準,為滋長違法亂紀行為創造了條件。
二、資金流轉程序不嚴密,缺乏有效監控
有關部門日常管理中注重征地補償資金的及時撥付到位,忽略了事中事后監督、控制和績效跟蹤,征地補償費用從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撥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手中這一過程,資金的流程存在疏漏。例如國土部門只履行撥付資金的職能,沒有對資金流向實施跟蹤,鄉、鎮(街道辦事處)缺乏對村里資金的實質性監控。金融監管方面,村級資金存儲分散,多頭開戶,沒有專門統一專戶,審計、監察部門也未介入予以關注。這樣,容易造成管理脫節,形成監管上的真空,同時,程序不嚴密給一些別有用心的村官有機可乘,易造成資金管理失控。
三、村級財務管理混亂,資金安全問題較為突出
1、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加上村財務人員普遍文化水平較低,財會缺乏知識,村級財務沒形成統一管理方式,在賬務處理、資金收支往來、票據使用、銀行賬戶存儲等各方面都較為混亂;財務公開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影響村民參與村集體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村級事務管理的積極性。
2、村級財務審批制度不完善,缺乏制約機制。村官權力過大,挪用公款作權錢交易,揮霍浪費集體財產,侵害廣大農民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村民對此深惡痛絕,對切身利益受損反響強烈;村官缺乏誠信,干群關系緊張是影響社區或農村社會穩定的因素。
四、資金使用缺乏引導,使用效率低下
村集體提留的或暫時沒有分配的那部分資金增值乏術,如何發揮這筆巨額資金的使用效益,一些村尚無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徑。想投資怕失誤,守著本錢坐等觀望又怕錯失良機,坐吃山空,處于決擇的兩難境地。而分到農民手中那部分資金,如何有效使用,各級政府部門也缺乏引導,民間分散的資金資源沒有得到很好利用,不利于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擴大再生產;甚至造成相當一部分資金、勞動力向外流。勞動力和資金的盲目流動也與當地經濟建設投融資和招商引資不相協調。
為規范征地補償資金的管理,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促進當地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我們特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健全和完善征地補償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和制約機制。建議政府出臺關于加強征地補償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征地補償資金的管理原則、分配對象、使用范圍、審批程序和監督檢查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理順分配,征地補償資金應嚴格界定、區分集體資產和個人財產歸屬權。集體資產中也應區別本金與孳息、公共財產和工作經費的關系;屬于個人財產部分在村集體尚未作再次分配前應采取確保資金安全的保障措施,防止被截留、擠占和克扣等。對村集體代管理的補償資金嚴格按資金用途審批使用,確保安全和增值。
第二、規范資金撥付程序,加強事中監控。要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資金流轉程序。建議國土部門在確保時效性前提下,可在資金撥付環節對村里領撥資金的憑證、鑒章、領受人、撥入銀行專戶等加強審核,實施監控。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作為上下聯系紐帶,要了解政府及其國土部門有關征地計劃、政策和資金補償等信息,及時對各村的上級撥入征地補償資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即時監控。
第三、加強資金源頭控管,建立失地農民的長期社會保障制度。在逐步完善征地補償資金分配制度和撥付程序的同時,建議市政府組織社保、國土、民政等有關部門在調研、摸底的基礎上,對正在征地或即將征地的,征地補償費尚未撥付到位的行政村,參照外地經驗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出一點、個人繳一點”三個一點辦法落實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出資部分在30%以上,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集體承擔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抵交。國土部門負責源頭控管,在征地費用撥付環節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統一扣抵,及時足額轉入社保基金專戶中。對以往已征地、資金已到位的行政村視條件予以參保。
第四、健全村級財務核算和審批制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針對目前村級財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財會知識普遍較薄弱的現狀,要加強文化和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理財能力,創造條件實行鄉、鎮(辦事處)代理村級記賬或實行會計委派制;加強銀行賬戶、收付票據和資金往來結算的管理,做到統一財務、統一賬戶、統一票據。村里每項資金存入賬戶要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領取資金要經過會計、出納、村民主任、村黨支書和鄉鎮辦事處幾道把關審核,防止一人說了算。審計等宏觀監管部門要在適當時候逐步將村級財務列入年度審計范圍,鄉鎮辦事處可設立有村民、社會人士參與的監督小組,加強財務公開,重大事項要由村民民主決策,增強資金使用透明度。確保廣大村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提高征地補償資金使用效益,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一是鼓勵村集體用征地補償資金興辦企業、公益事業或折價入股投資盈利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在開發區周邊的行政村投資建設工業區標準廠房,支持開發區建設,確保資金效益與當地經濟發展保持同步,保值增值,村集體及村民可從分紅中取得持久穩定收入,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二是引導農民將分散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限制非生產性消費,防止資金外流。鼓勵將閑置資金用于當地興辦二三產業或投入工業園區轉化為資本要素。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技能培訓,政府相關部門可出資與農民自籌部分資金相配套用于技能培訓經費,以提高村民文化、技術水平和綜合能力。
(注:征地補償資金管理問題已成為社會的焦點問題,本發言提出后,區政府在這方面加強了制度建設,使征地補償資金管理進一步得到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