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會組織應加強職工維權工作的建議
發布時間:2008-06-23 15: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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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麗水市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明確規定了工會的基本職責、性質、權利和義務及法律責任等,它為各級工會組織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麗水工會組織通過加強民企、外資、港(臺)資企業的工會組建,推動民工加入工會,建立欠薪報告制度,協助勞動行政部門清欠民工工資,以及建立了情系職工、服務會員的麗水市(蓮都)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一系列措施來履行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但一些企業惡意欠薪、強制加班、逃避工傷保險責任和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以及逃避工傷保險責任等侵犯職工權益仍然時有發生。麗水工會組織在職工維權,特別是對非公中、小企業的職工維權工作上還需要再作努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乏力,許多職工特別是外來農民工對工會組織的性質職責認識不清甚至錯誤。認為工會組織屬政府機構,工會組織只是在逢年過節對職工送溫暖、扶貧幫困,認識不到工會組織是全體勞動者維護自己權益的組織,沒有把合法的組織機構的作用真正發揮出來。
二、重視規模企業的工會組建,而忽視組建非公中小企業工會組織。我市國有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以及規摸較大的企業基本建有工會組織。這些企業相對規范,職工勞動合同簽定以及職工“五險一金”的交納情況較好,勞資糾紛少。但是,我市尚有大量非公中、小企業及建筑、服務等行業。這些企業規模小、職工相對較少、外來民工多,且流動性強。許多職工特別是外來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享受“五險一金”,容易引發勞資糾紛,職工合法權益受損害案件時有發生,但這些企業基本沒有組建工會。
三、工會組織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特別是幫助非公中小型企業職工以及外來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還不到位。麗水市勞動行政部門曾出具格式化規范的勞動合同范本,引導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我市許多規范企業也比較多采用這種格式合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尚有許多非公、中小型企業不予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自行擬訂的勞動合同不規范,合同中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不對稱,勞動合同中存在規避法律行為,以及簽訂的勞動合同名義是一式二份,而實際勞動者手中沒有合同,等等損害或可能損害職工權益的行為存在。而工會組織在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時,沒有參與把好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關。
四、在職工維權的具體案件中,缺乏工會組織的聲音。近年來,雖然我市工會組織也參與勞動部門清欠民工工資的行為;與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服務基地,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對職工維權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工會組織并沒有主動、積極參與職工維權案件中,特別是在工傷行政認定程序、勞動仲裁、訴訟程序中難以聽到工會組織支持職工維權的聲音。
為切實履行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特建議如下:
一、加強宣傳,提高職工對工會組織的正確認識。工會組織在宣傳上不僅僅靠在“五一”節或某個“活動日”作宣傳,而且應該建立有效的宣傳機制,并通過街道、社區、鄉鎮等各級機構以及勞動中介服務市場開展多種形式的工會法、工會組織章程、工會的職責等宣傳,幫助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認識到工會組織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
二、依法加強建設非公中小企業以及建筑、服務行業的工會組織。基于非公中、小企業及建筑、服務行業中容易產生勞資糾紛,職工權益受侵犯案件比例較高。更應該加強建設上述企業或行業的工會組織。工會可以通過加強與工商部門的橫行聯系,了解本區域非公中、小型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于符合工會法規定的應組建企業工會組織或可成立產業工會組織的,最大限度推進企業(或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為職工維權提供組織保障。
三、把參與集體協商的集體勞動合同工作和指導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作為工會履行職工維權工作的重要任務。工會組織通過集體協商方式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是我國當前解決職工(民工)與企業糾紛困境的最有力方式之一,也是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于建筑、餐飲服務等行業,以建立產業工會組織以及以產業工會組織為主體參與協商制定集體勞動合同是工會工作的重要任務。同時,工會組織應在職工就業時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公平、合理的勞動合同,為職工維權提供合同依據。
四、積極參與支持職工維權個案,特別是典型案件的工作。法律賦予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在維權具體工作中要注重落實個案中對職工維權的支持。首先工會組織在職工維權案件中,對于職工本身(包括代理律師)無法取得憑證而造成維權難;工會組織可利用組織優勢、利用法律賦予的維護職工權利的職責,幫助職工調查取證;其次,可以工會組織名義參與仲裁、訴訟支持職工維權;工會組織對于企業惡意欠薪、虐工、逃避工傷保險責任等典型案件應更加堅定支持職工,積極主動調查核實,有效參與案件處理,既使職工真正體會到工會組織的維權作用,又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