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我市征地安置補償工作的建議
發布時間:2004-09-08 1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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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和保障。這在我市人均擁有水平不高,利用率較高的情況,尤為突出。近年來,我市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因征地補償,被征用的村民安置等問題引發諸多矛盾,如果說,五年前上訪的焦點集中在工業企業轉制職的社保問題,而三年前開始,以及今后有更長的一段時期,上訪最突出、最集中的熱點焦點問題是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安置問題。現在土地征用補償中存在的問題:
一、征地價格偏低已成農民、社會議論的熱點,群眾強烈要求征地補償提高與公開、公平、公正。
1、盡管我市依照浙江省征地補償標準已經接近甚至有些已經超過,但離農民應獲得的實際補償還很遠。
一來農民覺得土地是賴以生存的基礎手段,一旦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無持續的生活保障,農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受教育程度低,沒有從事過職業技術培訓,再就業的競爭能力沒有。
二來農民覺得城市居民從第一天到企業開始就依法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強制保障和工傷保險待遇,而農村村民從事田間勞動一輩子也不會有以上保障,特別是失地后沒有任何機構和組織為他們提供并辦理以上勞動保險,盡管都是中國的公民。
三來征地補償與出讓價格比反差懸殊,失地農民感覺自己財富被征地單位和受讓者不合理侵占,心理失衡。
四來被征地農民的勞動力等安置被貨幣補償替代后,農民的再就業成本提高,而勞動力安置費的貨幣補償標準太低。且這微薄的安置補償金不足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和機會。
2、同一地段或地塊征地補償標準不統一,導致征地難。椒江臺州經濟開發區與椒江區的征地補償方案在一個自然村出現二種不同標準的補償方案,使得采用低標準補償的征地單位無法實施。農民抱怨,同一條街上的二塊地段有二種補償價格太顯失公平了。還有在同村同一地塊因征地用途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補償標準。因為習慣上,仍按建設項目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做法(至少“區片綜合”劃定前),例如,市政府將大學園區的征地標準統一定為9萬元/畝。那么被征地農民認為農民憑什么來承擔公共事業建設費用,并且在生存受到較大影響的前提下。反之,城市居民呢?因而引發了柵橋村上訪等事件。至今沒有解決。征地工作也一度受阻。
3、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管理,使用不夠規范。
4、在征地補償金中,沒有安排過為失地村民解決社會保障的資金和再就業培訓資金。
5、盡管臺州、椒江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出臺了征地價格的“區片綜合價”,對統一征地補償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村民反映,同樣價格很低。而且該區片的標準制定欠合理、欠普遍、欠公平、欠公開,沒有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見。
6、失地人數激增,給社會長治久安埋下隱患,潛在著許多不安定因素。
二、完善征地安置工作的建議
(一)依法、公平、合理地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
⑴按“區片綜合價”補償。
首先,以公平、公開、公正的形式制定科學、合理的“區片綜合價”。參照省勞動社會保障廳每年向社會公布的“農民人均收入”標準為基礎,綜合土地類別,土地使用價值,地段等因素制定綜合價。并且在形式上必須采取聽證會形式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后確定。 其次,確定“區片綜合價”的使用期間,并及時調整。
⑵以“區片綜合價”為基礎,輔之以“貼農金”進行管理補償。以現有的區片綜合價不足以對征地農民進行公平補償的,可在補償金后,向用地單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補貼農業生產基金”(稱貼農金)。此貼農金系九O年代未省農業廳、省體改委文件明確允許收取的,實踐中很多村集體經濟組織均在實行。
⑶長遠的可試行按市場價格來確定征地補償價格而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土地資源能夠通過市場得到合理配置。
⑷對被征用土地因改變用途而增值,增值部分政府收取的增值稅應部分返還被征地農村,以保障經濟組織和村民。
(二)在“撤村建居”中一并解決村民社保問題
1、被征地村民的社保可考慮政府從出讓金中優先拔付部分,村集體從土地補償費中拔付部分,村民從安置補償費中支取部分的形式解決。 此前的村民按“撤村建居”有關政策處理,無法解決的,可在民政救濟中解決最低生活保障金。
2、“農嫁居”、“居嫁農”的村民待遇問題,應遵循依法公平原則、合理地考慮村民待遇。
(三)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分配問題,應依法并遵循自愿原則。
1、征地補償費歸村集體,青苗地上附著等補償費歸所有權人,勞動安置費屬自行安置的可直接由村民支取,由集體負責安置的,由村集體統一安排使用如涉及繳納社保基金的,村集體,村民個人均應承擔相應份額。
2、建立村集體資金使用審核監督制度。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村民公開。    (四)協調市、區關系,統一征地補償價格
在臺州市開發區與椒江區范圍內應統一協調征地價格杜絕“一村一策,一村多策”等不正常現象。制訂統一的全市“區片綜合價”。
(五)在撤村建居中,對以土地補償金為主要收益積累的村集體經濟進行股份制改造。
①對村集體積累進行評估確定村民的股份和股金。
②根據村民的股份分享村經濟組織投資的收益。
③杜絕分配村集體積累資金的行為。
④將村集體組織按公司化進入市場運作,進行科學民主的管理,完成村集體經濟保值增值的任務。    (六)對村集體留地安置的土地,應盡可能多聽取村民的意見,合理、科學地對村民進行安置。
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與農民爭利,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還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溫家寶總理曾指出:“……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如果沒有了土地,他們就沒有了退路,社會很難穩定。”“群眾利益無小事”農民的社會保障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