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盡快出臺《浙江省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發布時間:2006-10-31 15: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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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椒江區委會辦公室主任趙昌東
隨著廣大群眾生態保護意識的提高,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推進,我省的森林面積不斷增加,植被環境日益優化,野生動物數量迅速上升,種類進一步多樣化,生態系統漸趨完善。與此同時,一些地區伴著野生動物增多,損農傷人事件頻繁發生,已威脅到當地群眾的種植業、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人身安全,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并成了他們新的負擔。 我省是野生動物資源相對缺乏的省份,但遭受野生動物損害的地區,又大多處于經濟比較薄弱的農村及老少邊窮地區,政府應正確協調好保護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切身利益與野生動物保護之間的關系。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補償要求,經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確需補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但我省在制定野生動物損農傷人補償等方面的規定明顯滯后,至今尚未出臺。
為使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維護好群眾的利益和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實現人與野生動物的和諧相處,趙昌東建議省政府盡快出臺《浙江省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
一、參照有關法律、條例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深入基層調研損農傷人的情況,制定指導性、操作性的具體補償措施。
二、在辦法中應列出列入國家級、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一般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不同保護級別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范圍、程序和具體標準。對于未列入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它們的生息繁衍已超過生態承載量的,應落實控制措施,允許持有合法證件的獵捕隊定種群、定時間、定數量、有組織地捕獵,以減少損農傷人事件的發生。
三、辦法應明確不同保護級別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補償金來源渠道,以及各級政府財經負擔比例。規定縣以上各級政府設立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基金,用于本行政區域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補償等方面的支出。對于政府財力有限、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資金落實困難的地區,省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四、為保證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補償認定工作公開、公正,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補償鑒定小組,對損害事件進行核查、評估,一旦確認,應限時辦理。 若一時難以出臺的,先制定浙江省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若干實施意見,指導各地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