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讓土地出讓金的無序“減、免、緩”成為土地宏觀調控的“盲區”
發布時間:2006-12-20 1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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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涌
近年來中央根據用地緊張的突出矛盾,適時出臺相應政策調整“土地出讓金”,如九十年代開始,對經營性用地改協議出讓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形式,修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為《基本農田保護法》,最近又出臺對工業性建設用地出讓也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等。這些土地宏觀調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無序用地、土地總量銳減的現狀。
但是,我們也注意到當中央的全局性利益格局調整與地方局部區域利益發生沖突矛盾時,總會有許許多多的“對策”來抵消化解“政策”的羈束。比如,中央規定經營性土地和工業性用地實行公開“招、拍、掛” 形式出讓,以扼制盲目擴大用地規模造成耕地銳減的問題,但地方政府卻以“免收、緩收、減收”土地出讓金的形式來規避中央宏觀調控政策。以浙江臺州某縣(區)為例:2003年,僅經營性土地出讓金減、緩未收回的有近4億元人民幣,接近該縣(區)當年地方財政總收入的25%。有的緩收已接近8年之久,有的房地產商,連緩交出讓金的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都已出售完數年,還欠付數千萬的土地出讓金。又如工業性用地,臺州某縣(區)工業經濟功能區,此前,政府將原37萬/畝成本的土地使用權以20萬/畝或更低的價格成百成千畝地出讓給個別工業企業。現實行工業用地“招、拍、掛”后,地方政府同樣會借用此前經營性用地的手法,免、減、緩收出讓金來規避。其后果一是讓老百姓成為直接的受害者,二是導致權錢交易的腐敗。
分析以上原因有三:首先,決策者缺乏科學發展觀的執政理念的指導;其次,地方決策者以局部利益為中心;三是,國家缺少相應法律來約束制裁引導。從立法現狀而言,地方政府有無對土地出讓金等預算內收入實行減、免、緩收的權限,沒有明確規定。如有一定權限,在何種條件下行使,如何行使,都未見規定。《預算法》只規定“不得擅自減免緩”,未規定誰有權,也未規定違反以上規定將承擔什么后果。土地行政法律法規也未將未按時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列為不予辦理已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前置條件。
為此,建議:除加強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教育、加強執政道德建設以及完善監督體系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具體如下:
一、在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建設用地”章節補充“受讓方未及時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的,不得辦理使用權登記”內容。
二、在《土地登記規則》第八章的“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中”補充“申請人未及時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內容。    三、國務院、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專門出臺相應文件,對各級人民政府免收、減收、緩收土地出讓金的行為規定相應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以規范無序的免、減、緩收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章“法律責任”章節補充“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擅自減征、免征或緩征預算收入的,由上級機關給予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如造成重大損失觸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內容。
(作者系臺州市政協委員、民建浙江省參政議政委員會、民建椒江區委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