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我省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體系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3-04-25 16: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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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會
學齡前殘障兒童的康復教育,是指對0-6歲殘疾兒童以康復為中心,以教育為基礎的訓練,它具有實施對象特定化、實施主體多元化、實施方式社會化的特點。0—6歲是人體神經系統發育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個體神經系統的可塑性較大、對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較強,如果在這一期間對殘障的個體及時施以恰當的康復訓練和教育,將改變殘障兒童一生的命運,被稱作“殘障兒童的搶救性康復”。
我省對殘障兒童的生存環境比較重視。從2010年起,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廳和省殘聯對國家項目聯合出臺政策,實施“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我省共有5000多人次得到搶救性康復,特別是,為283名聾兒提供了人工耳蝸手術的機會,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符合人工耳蝸手術條件的聾兒發現一例、手術一例、康復一例。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殘障兒童康復工作所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以及他們對康復服務的新需求、新期盼。截止2012年9月, 6歲以下兒童在民政、殘聯登記的有4.37萬人,實際數字更大。由于學齡前殘障兒童尤其是貧困家庭的兒童僅僅靠家庭的力量根本無法做到搶救性康復,因此有必要以政府和社會的力量作為一個支持系統進行搶救性康復。
一、我省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有的康復措施保障力度遠遠不夠
學齡前殘障兒童屬于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我省各級雖已撥出專項資金資助學齡前殘障兒童的家長到指定康復中心,進行孩子康復治療的必備知識培訓,學齡前殘障兒童可以在康復中心進行3個月的免費康復治療。但是殘障兒童大多數分布在農村,他們的家庭經濟條件不好,每個月的康復治療費用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大大超過家庭經濟的承受能力,導致絕大多數殘障兒童只能放棄急需的康復治療。
(二)現有的康復機構、設施少,康復專業技術力量不足
我省為學齡前殘障兒童提供康復服務的機構不足,并且絕大多數分布在大中城市。由于機構和設施少,相當一部分學齡前殘障兒童沒有辦法獲得搶救性康復的服務?,F有的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專業技術力量較為薄弱、人員編制少也制約了康復機構提供更好的康復服務。如寧波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每年都有5名以上專業人員終因待遇、職稱無法落實而流失到其他醫療機構。
(三)現有的救助力量缺乏有效和系統的整合,沒有形成完善的救助體系
當前我省救助體系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不足外,還存在著:社區各方面設施還很不完善, 社區康復機構嚴重缺乏, 社區工作人員對殘障兒童康復知識掌握不多, 殘障兒童康復的受益面很難擴大;民間社團、自愿者的力量還比較分散,他們對于學齡前殘障兒童的關注度不高,目前所起的支持作用有限;社會還存在著對學齡前殘障兒童的隱性歧視, 對他們及其家庭帶來無形的精神壓力。
二、相關政策建議
(一)從地方立法層面,保障學齡前殘障兒童享有康復的權利
出臺地方性法規保障學齡前殘疾兒童的康復權利。目前雖然國家層面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但我省作為經濟大省,民生保障許多方面走在全國前列,應該在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保障方面加大力度,制定法規。在地方性法規中應該考慮以下兩點:一是康復權利平等的問題。我省是人口大省,除了本地戶籍的居民外,新移民如外來民工人數眾多,在康復權利上應該一視同仁。當然在具體的操作上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康復移民”現象,可規定在浙江省居住或者工作若干年(建議3年)以上的新移民子女可獲得本地戶籍居民子女一樣的康復權利。二是康復費用的問題??祻蜋C構、設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考慮到當前我省的財政情況,全部免費可能不大現實,在堅持康復機構和設施公益性的前提下對困難家庭(由政府發布具體的認定標準)實行免費。
(二)籌集社會資金,保障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事業的發展
建立保障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體系的經費實際上只是把這些孩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往學齡前移。建議以省政府為主導多層級、多管道籌集資金以保證經費的落實。以縣區為實施單位,省、地、縣區按照一定的配套比例充實救助體系的經費。另外,以橫向層面的單位主體發揮社會的力量籌集經費,除了政府部門保障大部分經費外,相關社會組織和團體比如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激活社會力量募集經費。政府和社會經費主要投向康復機構、設施、學齡前殘障兒童家長培訓等費用,保障專項經費用到實處。當然,決不能忽視職業化募集在資金動員上的能力,政府應該從制度上鼓勵職業化募集,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康復事業中來。
(三)建立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各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的工作涉及眾多部門和組織,因此省政府應該協調涉及到此項工作的民政、衛生、教育等職能部門,從工作程序和相互權利、義務關系上制定清晰的規則,達到協調一致高效運作的目的。除了政府部門之間建立高效的運作機制外,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之間也要建立相互配合的機制,社會組織在搶救性康復體系之中不是簡單成為政府部門的配角,對于搶救性康復這類的工作,社會組織比如政府和民間慈善組織有豐富的運作經驗,政府可考慮通過招標的方式購買社會慈善組織的服務。另外,為了吸引更多的社會公眾關注、從事這項事業,政府對于開辦康復機構的民營企業予以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搶救性康復的事業中來。
(四)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社會、康復、教育等現有的惠殘政策
要發揮殘工委成員單位的作用,確保相關政策的落實到位。在社會保障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文件,做好單獨施保,應保盡保;在康復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我省殘疾人醫療康復文件,提高殘障兒童的救助水平,完善他們的救助體系;在教育方面,要進一步落實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尤其要落實殘障學生的資助工作,并對殘障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90%的目標進行評估。
(五)建立完善學齡前殘障兒童醫療康復救助的政策
在建立和規范康復托養服務體系、康復人才培養、基層康復機構管理和建設的基礎上,擴大康復工程補助項目,積極爭取如:關節置換、假肢裝配、殘疾矯治、腦癱康復、盲人定向行走等效果好的康復項目給予補助;將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基本輔具適配等康復效果好的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我省對殘障兒童的生存環境比較重視。從2010年起,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廳和省殘聯對國家項目聯合出臺政策,實施“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我省共有5000多人次得到搶救性康復,特別是,為283名聾兒提供了人工耳蝸手術的機會,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符合人工耳蝸手術條件的聾兒發現一例、手術一例、康復一例。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殘障兒童康復工作所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以及他們對康復服務的新需求、新期盼。截止2012年9月, 6歲以下兒童在民政、殘聯登記的有4.37萬人,實際數字更大。由于學齡前殘障兒童尤其是貧困家庭的兒童僅僅靠家庭的力量根本無法做到搶救性康復,因此有必要以政府和社會的力量作為一個支持系統進行搶救性康復。
一、我省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有的康復措施保障力度遠遠不夠
學齡前殘障兒童屬于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我省各級雖已撥出專項資金資助學齡前殘障兒童的家長到指定康復中心,進行孩子康復治療的必備知識培訓,學齡前殘障兒童可以在康復中心進行3個月的免費康復治療。但是殘障兒童大多數分布在農村,他們的家庭經濟條件不好,每個月的康復治療費用少則幾百元,多則上千元,大大超過家庭經濟的承受能力,導致絕大多數殘障兒童只能放棄急需的康復治療。
(二)現有的康復機構、設施少,康復專業技術力量不足
我省為學齡前殘障兒童提供康復服務的機構不足,并且絕大多數分布在大中城市。由于機構和設施少,相當一部分學齡前殘障兒童沒有辦法獲得搶救性康復的服務?,F有的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專業技術力量較為薄弱、人員編制少也制約了康復機構提供更好的康復服務。如寧波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每年都有5名以上專業人員終因待遇、職稱無法落實而流失到其他醫療機構。
(三)現有的救助力量缺乏有效和系統的整合,沒有形成完善的救助體系
當前我省救助體系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不足外,還存在著:社區各方面設施還很不完善, 社區康復機構嚴重缺乏, 社區工作人員對殘障兒童康復知識掌握不多, 殘障兒童康復的受益面很難擴大;民間社團、自愿者的力量還比較分散,他們對于學齡前殘障兒童的關注度不高,目前所起的支持作用有限;社會還存在著對學齡前殘障兒童的隱性歧視, 對他們及其家庭帶來無形的精神壓力。
二、相關政策建議
(一)從地方立法層面,保障學齡前殘障兒童享有康復的權利
出臺地方性法規保障學齡前殘疾兒童的康復權利。目前雖然國家層面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但我省作為經濟大省,民生保障許多方面走在全國前列,應該在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保障方面加大力度,制定法規。在地方性法規中應該考慮以下兩點:一是康復權利平等的問題。我省是人口大省,除了本地戶籍的居民外,新移民如外來民工人數眾多,在康復權利上應該一視同仁。當然在具體的操作上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康復移民”現象,可規定在浙江省居住或者工作若干年(建議3年)以上的新移民子女可獲得本地戶籍居民子女一樣的康復權利。二是康復費用的問題??祻蜋C構、設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考慮到當前我省的財政情況,全部免費可能不大現實,在堅持康復機構和設施公益性的前提下對困難家庭(由政府發布具體的認定標準)實行免費。
(二)籌集社會資金,保障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事業的發展
建立保障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體系的經費實際上只是把這些孩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往學齡前移。建議以省政府為主導多層級、多管道籌集資金以保證經費的落實。以縣區為實施單位,省、地、縣區按照一定的配套比例充實救助體系的經費。另外,以橫向層面的單位主體發揮社會的力量籌集經費,除了政府部門保障大部分經費外,相關社會組織和團體比如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激活社會力量募集經費。政府和社會經費主要投向康復機構、設施、學齡前殘障兒童家長培訓等費用,保障專項經費用到實處。當然,決不能忽視職業化募集在資金動員上的能力,政府應該從制度上鼓勵職業化募集,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康復事業中來。
(三)建立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各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學齡前殘障兒童搶救性康復的工作涉及眾多部門和組織,因此省政府應該協調涉及到此項工作的民政、衛生、教育等職能部門,從工作程序和相互權利、義務關系上制定清晰的規則,達到協調一致高效運作的目的。除了政府部門之間建立高效的運作機制外,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之間也要建立相互配合的機制,社會組織在搶救性康復體系之中不是簡單成為政府部門的配角,對于搶救性康復這類的工作,社會組織比如政府和民間慈善組織有豐富的運作經驗,政府可考慮通過招標的方式購買社會慈善組織的服務。另外,為了吸引更多的社會公眾關注、從事這項事業,政府對于開辦康復機構的民營企業予以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搶救性康復的事業中來。
(四)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社會、康復、教育等現有的惠殘政策
要發揮殘工委成員單位的作用,確保相關政策的落實到位。在社會保障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文件,做好單獨施保,應保盡保;在康復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我省殘疾人醫療康復文件,提高殘障兒童的救助水平,完善他們的救助體系;在教育方面,要進一步落實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尤其要落實殘障學生的資助工作,并對殘障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90%的目標進行評估。
(五)建立完善學齡前殘障兒童醫療康復救助的政策
在建立和規范康復托養服務體系、康復人才培養、基層康復機構管理和建設的基礎上,擴大康復工程補助項目,積極爭取如:關節置換、假肢裝配、殘疾矯治、腦癱康復、盲人定向行走等效果好的康復項目給予補助;將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基本輔具適配等康復效果好的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