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蔣福弟提交的議案、建議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發布時間:2005-12-02 1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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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 明
在年初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民建杭州市委會主委蔣福弟領銜提交了7份議案和7份建議,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目前,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正在審議的《關于修改刑法部分條款的議案》,教科文衛委員會正在審議的《關于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議案》,內務司法委員會正在審議的《關于要求制定舉報法的議案》、《關于要求盡快制定出臺人民調解法的議案》和《關于要求制定社會捐助法的議案》等5份議案外,其他議案和建議已基本辦理結束,現選擇部分答復,刊登如下。
一、對“關于修改《城市規劃法》的議案”的答復
4月28日,國家建設部答復:您領銜提出的“關于修改《城市規劃法》的議案”,對《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及其施行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作了深刻剖析,對《城市規劃法》的修訂提出了具體意見和建議,令我們深受啟發。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確立了我國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您在議案中所指出的,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情況,《城市規劃法》的一些具體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急需修訂和完善。您在議案中,從立法依據、規劃制定程序、公眾參與制度以及與其他法律相銜接等方面提出的具體立法建議,如城市規劃應當公布、調整規劃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增加規劃制定過程中公眾參與、要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相符等,對《城市規劃法》的修訂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我們認為這些建議十分中肯,并深表贊同,將在該法修訂時予以采納。目前,建設部正對該法進行修訂,形成新的《城鄉規劃法》,報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已經將其列入了今年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經將其列入了五年立法計劃。
二、對“關于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法》的議案”的答復
6月10日,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答復,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和條件,同時也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社會保險法》是社會法體系中的基本法律,應當為社會保險各方面工作的有序運行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2005年,國務院將制定《社會保險法》列入了立法調研項目,我部將做好《社會保險法》的起草工作。您在議案中提出,制定《社會保險法》要認真總結我國多年來社會保障方面改革的經驗,同時也要借鑒其他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有益的立法經驗,以及《社會保險法》應當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我們認為這些建議很中肯,在立法時將認真研究吸收。另外,您還提出,制定《社會保險法》應當做好與特權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我們同意您的意見。
三、對“關于調整、完善出口退稅政策的建議”的答復
此建議引起了國務院和財政部的高度重視,被財政部列為今年重點辦理的兩件建議之一。5月16日,國家財政部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部長樓繼偉專程來杭,召開座談會,當面聽取意見,共商措施。
6月15日,財政部答復,認為國家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實施一年來的實踐表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總體運行良好,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效,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您提出的調整出口退稅中央和地方負擔比例,提高中央負擔比例,降低地方負擔比例以及規范地方分擔辦法等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對我們的工作很有啟發。我們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及時調整與完善。
8月1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2005]25號),調整了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原比例為75:25);規范了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規定各地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四、對“關于國務院廢止《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建議”的答復
6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答復,您在建議中指出,《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加強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制裁投機倒把活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條例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該退出歷史舞臺。我們經過認真研究,認為您的觀點是很有道理的。隨著條例規定的各種投機倒把行為逐步交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我們將適時提出廢止該條例的問題。
五、對“關于國企退休科技干部待遇偏低問題應引起重視的建議”的答復
6月9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答復:目前,企業已退休的科技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相比,養老金偏低問題確實存在。形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實行的制度不同、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調整辦法不同的原因,也有企業退休人員退休早晚和在職期間繳費工資高低、繳費時間長短等方面的原因。國家對這一問題十分重視,1995年以來,已先后七次調整了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去年,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問題進行了專項調研,并向國務院作了專題匯報。下一步,我們將繼續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相關政策,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并注意向包括科技人員在內的退休時間早、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人員傾斜,逐步解決養老金偏低的問題。同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使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較好地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差距大的問題。
六、對“關于要求切實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8月23日,國家教育部答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工作。為解決好企業辦普通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2004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老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明確了解決企業辦中小學退休老師待遇問題的政策。由于此問題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難。有關部門對此非常重視,要求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根據文件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解決。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們將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以在研究相關政策時參考。
另據了解,市政府于5月11日下發《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5])143號),規定國有企業辦的全日制普通小學、普通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的退休教師、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可參照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確定其退休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