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芝鴻: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八大思想亮點
發布時間:2014-12-10 1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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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芝鴻
作者簡介
施芝鴻,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起草組成員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他長期在地方和中央從事黨的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2000年由上海調到北京工作后,先后參與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文件起草,并參與了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十六屆四中全會、十七屆四中、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起草。他還結合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勤奮筆耕,先后出版了《當代中國的主義和問題》、《改革潮頭雪浪花》兩部專著,另有多篇研究論文獲中宣部“五個一工程”優秀論文獎和中國新聞獎一等獎。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成立93年來、在新中國執政65年來首次召開的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設定這樣一個主題、召開這次中央全會,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征途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蘊涵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為子孫萬代計、為長遠發展謀的戰略意圖。這次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的頂層設計和全面部署,既是立足于解決我國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矛盾和問題的現實考量,也是著眼于對國家長遠發展的戰略謀劃,是中國共產黨主動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對法治中國建設的一次全民族動員和大手筆塑造,體現了“計利當計天下利,建功當建萬世功”。
四中全會通過的、作為引領當代中國走向法治中國偉大宣言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向全中國、向全世界莊嚴宣告:在中國長期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決心順應時代潮流、順應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法治思維、摒棄人治思維,把黨的整個治國理政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既要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要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實行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這兩個輪子雙輪驅動,并且把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作為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的窗口和樣板,帶動全社會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譜寫中國共產黨實現國家現代治理的新篇章。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博大精深、亮點紛呈,特別是《決定》中的八大思想亮點引人注目。
■■■亮點一: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被列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
10月23日晚上,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剛一發表,就有理論界人士敏銳地發現,全會公報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導思想的表述中,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之后,引人注目地加上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這句話。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深入貫徹中共十八大精神,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偉大事業偉大工程,以中國夢凝聚力量,以抓改革激發活力,以改作風振奮人心,勵精圖治、攻堅克難,秉持功成不必在我、克難理應在我,我們不做誰做、現在不做更待何時去做的使命感責任感,敢作敢為敢擔當,在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同時,以一系列富有創見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進一步升華了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和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建設規律的認識,為我們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新的奮斗目標提供了科學指南和基本遵循。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事業是面向未來的事業,黨的指導思想也是在實踐中不斷與時俱進的。在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先后形成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這三大理論創新成果,依次被納入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并寫在黨的旗幟上,就表明了這一點。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在從十八大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進程中,有可能形成將會寫在黨的旗幟上的又一個理論創新成果的話,那么,其理論創新方向,很有可能就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讀本中可以看到,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總是高度重視、深入研究日益走向現代化的當下中國的國家治理問題、政府治理問題、社會治理問題、軍隊治理問題、黨的治理問題以及中國如何更加積極有為地參與推動全球治理問題等。由此可以合乎邏輯地推斷,中國共產黨的下一個理論創新成果,其主題很可能是要回答:什么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怎樣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我們應當把學習領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同深入學習把握習近平總書記的國家現代治理思想、法治中國建設思想結合起來,還可以同對中國夢的學習和實踐結合起來。因為中國夢是富強夢、民主夢、文明夢、和諧夢,也是法治夢。
■■■亮點二:四中全會《決定》通篇貫穿了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條思想紅線
四中全會《決定》開宗明義論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就闡明了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舉什么旗、走什么路、實現什么樣的總目標的問題。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大貢獻,進一步拓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廣闊內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三位一體構成的。中共十八大以后,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就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實現途徑、行動指南、根本保障的內在聯系上,特就特在這三者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上。”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前不久在同美國總統奧巴馬的中南海瀛臺會談中說,我們已經找到一條符合國情的發展道路,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我們將沿著這條道路堅定不移走下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條總道路和一系列具體道路共同構成的道路體系。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的重要文獻中已先后概括提出了8個方面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具體道路,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道路,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這次四中全會《決定》又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樣就有了9條具體道路。
習近平總書記在四中全會上的兩次重要講話中,闡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是三個方面、基本內容是“五個堅持”。三個方面的核心要義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五個堅持”的基本內容:一是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三是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五是必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這“三個核心要義”和“五個必須堅持”,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須長期堅持的最基本的東西。
四中全會《決定》還開宗明義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問題,并且把它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道,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這個總目標明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際工作中必須把握的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依法治國的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
應該看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層次更高、內涵更多、覆蓋面更廣也更重要的概念。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一字之差,標志著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理念的重大飛躍和治國理政方式的重大轉型,也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跨越。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其內涵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法治規范體系,是指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也包括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等社會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憲法法律實施的工作體制機制。法治監督體系,是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構成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是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機制、隊伍建設和人才保障等。黨內法規體系,是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規章制度體系。
把這五大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科學內涵,特別是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列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既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要發展、重大創新、重要貢獻,也向全社會表明了中國共產黨依憲法法律治國、依黨內法規治黨的堅定決心。事實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表明,我國黨內民主可以帶動人民民主,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也可以帶動國家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建設。
■■■亮點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被總結概括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指出,黨和法治的關系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最本質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證這兩句話,揭示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中最本質、最根本的東西。《決定》明確提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四中全會《決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對“黨在法上”還是“黨在法下”問題的科學回答。這就是說,黨的領導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黨的領導就在法中。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法律上的領導地位,都是按照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在我國憲法中莊嚴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說到底就統一在憲法的這種明文規定中。這就是說,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黨在歷史和人民的選擇中形成的領導地位。因此,堅持黨領導人民依法治國就是按憲法辦事;反對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依法治國就是違憲。如同我們在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中決不能搞“去中國化”一樣,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決不能搞“去中共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決不能搞“西方化”、“資本主義化”。
在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問題上,中國共產黨是在總結執政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基礎上探索前進的。這次四中全會《決定》用“三統一”、“四善于”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清楚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三統一”,就是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四善于”,就是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三統一”、“四善于”把中國共產黨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系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既是中國共產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具體路徑,也是中國共產黨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基本內容。這將是繼十一屆三中全會把我們黨的工作重心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偉大歷史轉折之后,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我們黨包括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全部工作、所有活動轉到法治的軌道上來的又一次偉大歷史轉折。這個偉大轉折包括“打造兩個升級版”、“轉好兩種方式”: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要靠轉變發展方式;打造中國法治建設升級版,要靠轉變黨的執政方式。可見,四中全會《決定》通篇既強調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又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舉措強調了改善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這是實實在在的依憲治國。某些西方媒體硬要把這說成是“以黨治國”,這只能表明,他們的偏見比無知離真理更遠。
總之,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就是那經典的三句話: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將按照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在加強法治建設過程中對依據黨內法規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作出更系統更周密的制度安排。
■■■亮點四: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了我們黨對憲法的高度尊崇和確保實現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強決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國家根本大法。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為了在全社會建立憲法信仰、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全會《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這兩項極其重要的制度性規定。同時,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對這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同樣是敏感的法學理論界意識到,這些制度性規定使全國人大在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方面有章可循,我國違憲審查機制將有望被真正激活。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已被實踐證明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決定》強調“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最高的憲法監督權,又指明了推進憲法監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在貫徹落實《決定》過程中,將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憲法監督的對象、范圍、方式等,把《決定》原則性的要求具體化、程序化,使憲法監督更規范、更有效。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四中全會《決定》在部署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機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到2010年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依然很重。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決定》提出了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二是加強和改進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三是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四中全會《決定》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方面強調,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完善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各項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守文化發展規律、有利于激發文化創造活力和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法律制度,加快建設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四中全會在科學立法方面的這些規定很接地氣、深得人心,必將有力促進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
■■■亮點五:四中全會《決定》體現了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重要思想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中首次提出的。他強調,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把制度的籠子扎得緊而又緊,嚴防“牛欄關貓”,使權力運行守邊界、有約束、受監督。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同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依法治權首先要依法治官是緊密相聯的。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一個覆蓋全面的大籠子:既要把政府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也要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現在,我國各級政府執行著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100%的行政法規。所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推進依法行政。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決定》強調,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這既是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也是對我國多年來加強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實踐經驗的總結概括。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需要全面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
《決定》還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內部權力制約機制,并從行政部門和崗位權力設置、內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完善糾錯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一要加強對關鍵部門和重點崗位的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二要完善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三要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強化行政監督,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進一步明確問責范圍、問責程序,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操作性、時效性,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決定》還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審計制度,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更值得關注的是,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把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一系列重大舉措。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權承擔著判斷是非曲直、解決矛盾糾紛、制裁違法犯罪、調節利益關系等重要職責,健全對司法活動制約監督的體制機制,同樣極為重要。
■■■亮點六: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了法治建設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如果說四中全會《決定》對公權力的使用側重于通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來限權,那么對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則擴大了全方位的維權。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對涉及維權的維穩問題,首先要把群眾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單純維穩,不解決利益問題,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難以穩定下來。四中全會《決定》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的法治理念。《決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法治建設必須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決定》在科學立法部分提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要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這是積極回應人民呼聲,從立法上體現了我們黨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比如,《決定》在嚴格執法部分提出,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這是從執法上體現了我們黨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要把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這些重大舉措,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機關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四個決不允許”結合起來,在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上取得實實在在的新成效。
■■■亮點七:四中全會《決定》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影響公平正義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改革舉措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習近平總書記當年在領導“法治浙江”建設時也說過:“不要忽視一個微小的案件,一個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觸一個案件、進一次法院,但會影響一個人對整個司法機關的認識,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這就是說,司法這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失去公信力,社會公正原則就會受到普遍質疑。這次全會《決定》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的基礎上,對司法改革作出更深入、更具體的部署,共推出了40多項重大改革舉措,主要分為4個大類,即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各項制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各項制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各項機制,等等。在這些改革舉措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四項重大改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二是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三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四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些改革舉措,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都將產生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亮點八:四中全會《決定》把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法治社會建設的重大課題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我國法學界對這一條給予很高評價,認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入手,這既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礎,也是全民守法的精神支撐。
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理論、法治理念、法治觀念、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等重要內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對我們這個封建社會歷史悠久,人治國家、人情社會傳統深厚的國家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尤為迫切。正如鄧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我們國家缺少執法和守法的傳統”,所以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需要全社會法治觀念增強,必須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可以從以下四個環節入手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一是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二是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關鍵。三是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全民守法信用記錄,引導人們在法治文化建設中自覺做到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四是把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同深入開展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的法治治理和法治創建活動結合起來。
今年上半年,臺灣地區爆發的所謂“太陽花”運動,近兩個月來香港的“占中”非法集會,就是不講規矩、不守規矩的集中表現。這也從反面給大陸民眾上了兩堂活生生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教育課,使大家認識到,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是何等重要,對涉世未深的青年學生加強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教育是何等重要。
施芝鴻,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起草組成員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他長期在地方和中央從事黨的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2000年由上海調到北京工作后,先后參與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文件起草,并參與了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十六屆四中全會、十七屆四中、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起草。他還結合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勤奮筆耕,先后出版了《當代中國的主義和問題》、《改革潮頭雪浪花》兩部專著,另有多篇研究論文獲中宣部“五個一工程”優秀論文獎和中國新聞獎一等獎。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成立93年來、在新中國執政65年來首次召開的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設定這樣一個主題、召開這次中央全會,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征途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蘊涵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為子孫萬代計、為長遠發展謀的戰略意圖。這次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的頂層設計和全面部署,既是立足于解決我國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矛盾和問題的現實考量,也是著眼于對國家長遠發展的戰略謀劃,是中國共產黨主動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對法治中國建設的一次全民族動員和大手筆塑造,體現了“計利當計天下利,建功當建萬世功”。
四中全會通過的、作為引領當代中國走向法治中國偉大宣言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向全中國、向全世界莊嚴宣告:在中國長期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決心順應時代潮流、順應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法治思維、摒棄人治思維,把黨的整個治國理政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既要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要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實行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這兩個輪子雙輪驅動,并且把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作為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的窗口和樣板,帶動全社會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譜寫中國共產黨實現國家現代治理的新篇章。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博大精深、亮點紛呈,特別是《決定》中的八大思想亮點引人注目。
■■■亮點一: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被列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
10月23日晚上,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剛一發表,就有理論界人士敏銳地發現,全會公報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導思想的表述中,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之后,引人注目地加上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這句話。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深入貫徹中共十八大精神,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偉大事業偉大工程,以中國夢凝聚力量,以抓改革激發活力,以改作風振奮人心,勵精圖治、攻堅克難,秉持功成不必在我、克難理應在我,我們不做誰做、現在不做更待何時去做的使命感責任感,敢作敢為敢擔當,在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同時,以一系列富有創見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進一步升華了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和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建設規律的認識,為我們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新的奮斗目標提供了科學指南和基本遵循。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事業是面向未來的事業,黨的指導思想也是在實踐中不斷與時俱進的。在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先后形成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這三大理論創新成果,依次被納入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并寫在黨的旗幟上,就表明了這一點。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在從十八大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進程中,有可能形成將會寫在黨的旗幟上的又一個理論創新成果的話,那么,其理論創新方向,很有可能就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讀本中可以看到,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總是高度重視、深入研究日益走向現代化的當下中國的國家治理問題、政府治理問題、社會治理問題、軍隊治理問題、黨的治理問題以及中國如何更加積極有為地參與推動全球治理問題等。由此可以合乎邏輯地推斷,中國共產黨的下一個理論創新成果,其主題很可能是要回答:什么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怎樣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我們應當把學習領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同深入學習把握習近平總書記的國家現代治理思想、法治中國建設思想結合起來,還可以同對中國夢的學習和實踐結合起來。因為中國夢是富強夢、民主夢、文明夢、和諧夢,也是法治夢。
■■■亮點二:四中全會《決定》通篇貫穿了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條思想紅線
四中全會《決定》開宗明義論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就闡明了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舉什么旗、走什么路、實現什么樣的總目標的問題。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大貢獻,進一步拓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廣闊內涵。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三位一體構成的。中共十八大以后,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就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實現途徑、行動指南、根本保障的內在聯系上,特就特在這三者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上。”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前不久在同美國總統奧巴馬的中南海瀛臺會談中說,我們已經找到一條符合國情的發展道路,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我們將沿著這條道路堅定不移走下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條總道路和一系列具體道路共同構成的道路體系。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的重要文獻中已先后概括提出了8個方面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具體道路,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道路,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這次四中全會《決定》又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樣就有了9條具體道路。
習近平總書記在四中全會上的兩次重要講話中,闡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是三個方面、基本內容是“五個堅持”。三個方面的核心要義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五個堅持”的基本內容:一是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三是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五是必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這“三個核心要義”和“五個必須堅持”,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須長期堅持的最基本的東西。
四中全會《決定》還開宗明義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問題,并且把它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道,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這個總目標明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際工作中必須把握的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依法治國的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
應該看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層次更高、內涵更多、覆蓋面更廣也更重要的概念。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一字之差,標志著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理念的重大飛躍和治國理政方式的重大轉型,也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跨越。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其內涵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法治規范體系,是指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也包括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等社會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憲法法律實施的工作體制機制。法治監督體系,是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構成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是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機制、隊伍建設和人才保障等。黨內法規體系,是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規章制度體系。
把這五大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科學內涵,特別是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列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既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要發展、重大創新、重要貢獻,也向全社會表明了中國共產黨依憲法法律治國、依黨內法規治黨的堅定決心。事實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表明,我國黨內民主可以帶動人民民主,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也可以帶動國家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建設。
■■■亮點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被總結概括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指出,黨和法治的關系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最本質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證這兩句話,揭示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中最本質、最根本的東西。《決定》明確提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四中全會《決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對“黨在法上”還是“黨在法下”問題的科學回答。這就是說,黨的領導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黨的領導就在法中。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法律上的領導地位,都是按照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在我國憲法中莊嚴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說到底就統一在憲法的這種明文規定中。這就是說,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黨在歷史和人民的選擇中形成的領導地位。因此,堅持黨領導人民依法治國就是按憲法辦事;反對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依法治國就是違憲。如同我們在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中決不能搞“去中國化”一樣,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決不能搞“去中共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決不能搞“西方化”、“資本主義化”。
在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問題上,中國共產黨是在總結執政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基礎上探索前進的。這次四中全會《決定》用“三統一”、“四善于”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清楚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三統一”,就是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四善于”,就是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三統一”、“四善于”把中國共產黨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系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既是中國共產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具體路徑,也是中國共產黨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基本內容。這將是繼十一屆三中全會把我們黨的工作重心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偉大歷史轉折之后,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我們黨包括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全部工作、所有活動轉到法治的軌道上來的又一次偉大歷史轉折。這個偉大轉折包括“打造兩個升級版”、“轉好兩種方式”: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要靠轉變發展方式;打造中國法治建設升級版,要靠轉變黨的執政方式。可見,四中全會《決定》通篇既強調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又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舉措強調了改善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這是實實在在的依憲治國。某些西方媒體硬要把這說成是“以黨治國”,這只能表明,他們的偏見比無知離真理更遠。
總之,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就是那經典的三句話: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將按照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在加強法治建設過程中對依據黨內法規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作出更系統更周密的制度安排。
■■■亮點四: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了我們黨對憲法的高度尊崇和確保實現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堅強決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國家根本大法。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為了在全社會建立憲法信仰、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全會《決定》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這兩項極其重要的制度性規定。同時,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對這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同樣是敏感的法學理論界意識到,這些制度性規定使全國人大在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方面有章可循,我國違憲審查機制將有望被真正激活。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已被實踐證明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決定》強調“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最高的憲法監督權,又指明了推進憲法監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在貫徹落實《決定》過程中,將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憲法監督的對象、范圍、方式等,把《決定》原則性的要求具體化、程序化,使憲法監督更規范、更有效。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四中全會《決定》在部署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機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到2010年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依然很重。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科學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決定》提出了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二是加強和改進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三是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四中全會《決定》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方面強調,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完善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各項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守文化發展規律、有利于激發文化創造活力和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法律制度,加快建設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四中全會在科學立法方面的這些規定很接地氣、深得人心,必將有力促進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
■■■亮點五:四中全會《決定》體現了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重要思想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中首次提出的。他強調,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把制度的籠子扎得緊而又緊,嚴防“牛欄關貓”,使權力運行守邊界、有約束、受監督。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同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依法治權首先要依法治官是緊密相聯的。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一個覆蓋全面的大籠子:既要把政府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也要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現在,我國各級政府執行著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100%的行政法規。所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推進依法行政。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決定》強調,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這既是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也是對我國多年來加強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實踐經驗的總結概括。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需要全面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
《決定》還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內部權力制約機制,并從行政部門和崗位權力設置、內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完善糾錯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一要加強對關鍵部門和重點崗位的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二要完善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三要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強化行政監督,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進一步明確問責范圍、問責程序,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操作性、時效性,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決定》還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審計制度,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更值得關注的是,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把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一系列重大舉措。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權承擔著判斷是非曲直、解決矛盾糾紛、制裁違法犯罪、調節利益關系等重要職責,健全對司法活動制約監督的體制機制,同樣極為重要。
■■■亮點六:四中全會《決定》通篇體現了法治建設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如果說四中全會《決定》對公權力的使用側重于通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來限權,那么對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則擴大了全方位的維權。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對涉及維權的維穩問題,首先要把群眾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單純維穩,不解決利益問題,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難以穩定下來。四中全會《決定》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的法治理念。《決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法治建設必須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決定》在科學立法部分提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要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這是積極回應人民呼聲,從立法上體現了我們黨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比如,《決定》在嚴格執法部分提出,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這是從執法上體現了我們黨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要把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這些重大舉措,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機關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四個決不允許”結合起來,在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上取得實實在在的新成效。
■■■亮點七:四中全會《決定》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影響公平正義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改革舉措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習近平總書記當年在領導“法治浙江”建設時也說過:“不要忽視一個微小的案件,一個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觸一個案件、進一次法院,但會影響一個人對整個司法機關的認識,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這就是說,司法這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失去公信力,社會公正原則就會受到普遍質疑。這次全會《決定》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的基礎上,對司法改革作出更深入、更具體的部署,共推出了40多項重大改革舉措,主要分為4個大類,即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各項制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各項制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各項機制,等等。在這些改革舉措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四項重大改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二是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三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四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些改革舉措,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都將產生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亮點八:四中全會《決定》把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法治社會建設的重大課題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我國法學界對這一條給予很高評價,認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入手,這既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礎,也是全民守法的精神支撐。
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理論、法治理念、法治觀念、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等重要內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對我們這個封建社會歷史悠久,人治國家、人情社會傳統深厚的國家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尤為迫切。正如鄧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我們國家缺少執法和守法的傳統”,所以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需要全社會法治觀念增強,必須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可以從以下四個環節入手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一是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二是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關鍵。三是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全民守法信用記錄,引導人們在法治文化建設中自覺做到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四是把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同深入開展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的法治治理和法治創建活動結合起來。
今年上半年,臺灣地區爆發的所謂“太陽花”運動,近兩個月來香港的“占中”非法集會,就是不講規矩、不守規矩的集中表現。這也從反面給大陸民眾上了兩堂活生生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教育課,使大家認識到,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是何等重要,對涉世未深的青年學生加強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教育是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