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地方債務置換無關“大水漫灌”
發布時間:2015-06-10 17: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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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宣布發行地方存量債務1萬億元置換債券。對于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計劃,有一種解讀是將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計劃作為中國版的“QE”(即量化寬松政策),認為是寬松貨幣政策的體現。其實,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地方政府債務置換是地方政府隱性負債陽光化與融資期限和成本的優化。在這個過程中,并不增加年度的赤字規模,也無涉所謂通過人民銀行定向購買債券的“量化寬松政策”。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是財政治理現代化的手段之一
目前,我國推行的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計劃,實質上是把以前隱性的地方政府債務轉化為顯性的地方政府債務。換言之,就是把中央政府已經審計和情況調查所認定的地方政府債務(主要包括通過地方融資平臺舉借的銀行貸款、城投債、信托融資等等),轉化成中央政府協調之下與市場對接的更為規范的債券。這一舉措當然包括把原期限較短、融資成本較高的地方債盡量轉為期限較長、融資成本較低的地方債的意圖,但也并非只是簡單的債務置換,實際上包含了對既有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的治理改革。在此之前,除中央政府代省級地方政府發行和地方試點自借自還的債務之外,地方政府是不能舉債的,雖然各地方一直也通過各種隱性方式舉債融資,但都處于“暗箱操作”的狀態。
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僅使得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難以透明,也會大量發生為規避政策風險導致地方政府經過層層包裝借入債務、實際貸款利率遠高于市場水平的情況。允許地方政府“陽光化”發債,是新《預算法》的一個重要立法進步,也標志著我國財政治理在這一領域正在步入現代化,它為地方政府舉債發展打開了明渠和正門,使地方政府債務堵暗溝、關后門,有利于防范風險。同時,地方政府舉債過程中,也用不著層層包裝拉升融資成本,中央政府和社會各方也能夠及時了解各地方政府的債務情況,發揮監督作用,降低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隨意性,起到對地方舉債機制興利除弊的作用。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不需要貨幣流動性“大水漫灌”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方政府債務重組,不涉及對債務的注銷或縮減,只是將地方政府債務的形式由平臺債、銀行貸款、城投債、信托計劃等轉變為公開發行的債券,主要目的:一是增強債權人信心;二是要通過公開發行債券的形式降低融資成本,據測算可降低融資成本4%~5%;三是當大部分地方政府債務都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債券的方式置換之后,地方政府就不會為了還款接受更高的融資成本,從而有利于降低市場實際利率水平。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實質上還是一種地方政府債務信用的增級方式,作為原有債權人的銀行利益仍有基本保障,在將相對短期的地方政府債務置換成可在債券市場買入的較高信用等級、期限較長的地方政府債券后,也不會對市場資金帶來很大影響,不需要通過貨幣政策為市場再度注入大量流動性以消化新發債券。
當然,地方政府債務置換過程中也會出現資金的漏損,部分債權人拿回資金后會離開地方政府債務市場,因此,還是有可能帶來一定程度的資金不足。如果人民銀行在通盤的調控政策把握中認為有必要,是可以在某些時候通過貨幣政策工具的操作適當增加流通中貨幣量的,但在這個過程中,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并不需要“大水漫灌”,而是要根據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適度調整貨幣政策的流動性供給水平,這完全可以結合近年已有若干次操作動作的降息、降準和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等來把握,同時這并不等同于所謂“中國版QE”。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是財政治理現代化的手段之一
目前,我國推行的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計劃,實質上是把以前隱性的地方政府債務轉化為顯性的地方政府債務。換言之,就是把中央政府已經審計和情況調查所認定的地方政府債務(主要包括通過地方融資平臺舉借的銀行貸款、城投債、信托融資等等),轉化成中央政府協調之下與市場對接的更為規范的債券。這一舉措當然包括把原期限較短、融資成本較高的地方債盡量轉為期限較長、融資成本較低的地方債的意圖,但也并非只是簡單的債務置換,實際上包含了對既有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的治理改革。在此之前,除中央政府代省級地方政府發行和地方試點自借自還的債務之外,地方政府是不能舉債的,雖然各地方一直也通過各種隱性方式舉債融資,但都處于“暗箱操作”的狀態。
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僅使得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難以透明,也會大量發生為規避政策風險導致地方政府經過層層包裝借入債務、實際貸款利率遠高于市場水平的情況。允許地方政府“陽光化”發債,是新《預算法》的一個重要立法進步,也標志著我國財政治理在這一領域正在步入現代化,它為地方政府舉債發展打開了明渠和正門,使地方政府債務堵暗溝、關后門,有利于防范風險。同時,地方政府舉債過程中,也用不著層層包裝拉升融資成本,中央政府和社會各方也能夠及時了解各地方政府的債務情況,發揮監督作用,降低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隨意性,起到對地方舉債機制興利除弊的作用。
地方政府債務置換不需要貨幣流動性“大水漫灌”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方政府債務重組,不涉及對債務的注銷或縮減,只是將地方政府債務的形式由平臺債、銀行貸款、城投債、信托計劃等轉變為公開發行的債券,主要目的:一是增強債權人信心;二是要通過公開發行債券的形式降低融資成本,據測算可降低融資成本4%~5%;三是當大部分地方政府債務都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債券的方式置換之后,地方政府就不會為了還款接受更高的融資成本,從而有利于降低市場實際利率水平。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實質上還是一種地方政府債務信用的增級方式,作為原有債權人的銀行利益仍有基本保障,在將相對短期的地方政府債務置換成可在債券市場買入的較高信用等級、期限較長的地方政府債券后,也不會對市場資金帶來很大影響,不需要通過貨幣政策為市場再度注入大量流動性以消化新發債券。
當然,地方政府債務置換過程中也會出現資金的漏損,部分債權人拿回資金后會離開地方政府債務市場,因此,還是有可能帶來一定程度的資金不足。如果人民銀行在通盤的調控政策把握中認為有必要,是可以在某些時候通過貨幣政策工具的操作適當增加流通中貨幣量的,但在這個過程中,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并不需要“大水漫灌”,而是要根據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適度調整貨幣政策的流動性供給水平,這完全可以結合近年已有若干次操作動作的降息、降準和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等來把握,同時這并不等同于所謂“中國版QE”。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