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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2009年省兩會專題
民建浙江省委會團體提案:進一步推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保障耕地占補平衡 促進科學發展
發布時間:2009-12-29 15: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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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省從1998年起,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連續12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在保護耕地資源,保障糧食安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緩解建設用地指標嚴重不足,推進新農村建設,惠民利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約為0.63畝,不及全國人均水平的一半,耕地后備資源不足。隨著我省現代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同時,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進一步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保障耕地占補平衡,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而現實的課題。
一、我省土地開發整理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補充耕地任務艱巨,后備資源缺乏。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我省要墾造140多萬畝耕地才能實現占補平衡。近十多年來,荒山、荒灘、荒草地、廢棄園地等大量的耕地后備資源己被開發利用,可開發整理的后備耕地資源已很少,剩下的是立地條件差、墾造難度大、工程周期長,投入成本高的資源,所造耕地質量難以達到標準。
(二)土地開發整理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重數量輕質量。多數項目沒有將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用于補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開發新增耕地土壤肥力較差。二是投入不足影響耕地質量。省政府已經對落實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省統籌部分補助標準由原來的6000元/畝提高至3萬元/畝,但大部分縣(市)補助標準提高不多,不少地方沒有將耕地開墾費全部用于土地開發,近三分之一縣(市)墾造耕地的每畝投入只有幾千元,質量難以達到要求。
(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難度加大。一是國土資源部規定從2009年起,除國家重大工程可以暫緩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全面實行先補后占,嚴禁跨省補充耕地。從“占補平衡”到“先補后占”,要求更高。二是剩余的耕地后備資源多數為零星分散、立地條件差的地塊,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程方面的要求更高。三是國家不久將實行耕地按等級折算,對補充耕地質量提出更高要求。
(四)相關政策法規不夠完善。近年來雖然國家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力度,但又缺乏統一規范,如各級政府部門的責任和權利劃分、各利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沒明確規定;項目選址不當,立項和投資不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問題較多;土地開發整理的測量、設計、施工、監理規范化程度不夠等,這些問題急需通過立法來加以規范。
(五)我省原有規劃與國家當前要求有出入。我省于2003年編制了《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2—2010年)》實施以來,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深入,特別是《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發布,對今后我省補充耕地任務及土地開發整理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原規劃中的主要任務與當前主要任務不盡一致,具體的規劃目標與當前目標有差別,補充耕地途徑、規劃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等發生了改變,需進行相應調整。
(六)機構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全省11個地級市已成立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的僅7個,88個縣(市、區)已成立機構的僅55個。而且,大部分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核定的編制少,多數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省級土地整理機構僅核定10個編制,不及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而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量卻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二、進一步推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快組織推進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土地開發整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各方配合的組織領導機制。要創新工作思路,進一步探索投資機制、實施機制、管理機制和動態監測機制等。二是制訂完善政策,加強對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工作的考核,同時建立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影響力,宣傳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擴大社會影響面,提高社會認知度。
(二)制定法規,提升法律地位
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是一項永久的工作,涉及資金來源渠道多,資金量大(全省每年近百億)、涉及部門和利益主體多,有必要制定有關條例(辦法)來保障和規范其實施工作。《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天津市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已施行。我省應全面總結10年來土地開發整理方面經驗,開展立法調研,啟動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的制定,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村組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的職責,明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的條件和程序,對項目實施做出明確要求,對加強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強化資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規范。解決法律缺失,提升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三)科學修編規劃,合理有序推進
開展對我省原有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修編,明確全省土地開發整理的方向、重點。一要把農村建設用地復墾、低丘緩坡開發以及灘涂圍墾造地作為工作重點,把提檔升級作為墾造耕地的主要目標。二要強化耕地質量建設目標,加大耕地管護力度。對補充耕地按照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目標予以明確。同時按照數量、質量和生態全面管護的要求,提出耕地等級實施差別化管護具體目標。
(四)健全機制,規范項目管理
抓緊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一是參照國土資源部和兄弟省市的一系列標準與規范,制定我省土地開發整理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二是進一步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實施、檢查驗收等環節,實行項目全程管理制度,保證工程建設質量。三是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共同責任。
(五)加大投入,提高項目質量
為加大資金投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一是研究和完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投入力度。二是制定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都足額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進一步提高耕地開墾費標準,明確使用范圍和要求,確保足額投入。三要集中資金投入,開展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四是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提高資金利用率。五是保護耕作層土壤資源,開展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六)強化隊伍,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健全和加強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專門機構。在專門機構建設上,要增加編制和人員,爭取達到或接近全國平均水平;進一步明確職能,解決工作經費,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效能。二是全面提高全省從業人員素質,引進土地開發整理相關行業的專業工程技術人才,改善人員結構,提高隊伍的綜合業務素質。加大對現有隊伍的技術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一、我省土地開發整理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補充耕地任務艱巨,后備資源缺乏。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我省要墾造140多萬畝耕地才能實現占補平衡。近十多年來,荒山、荒灘、荒草地、廢棄園地等大量的耕地后備資源己被開發利用,可開發整理的后備耕地資源已很少,剩下的是立地條件差、墾造難度大、工程周期長,投入成本高的資源,所造耕地質量難以達到標準。
(二)土地開發整理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重數量輕質量。多數項目沒有將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用于補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開發新增耕地土壤肥力較差。二是投入不足影響耕地質量。省政府已經對落實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省統籌部分補助標準由原來的6000元/畝提高至3萬元/畝,但大部分縣(市)補助標準提高不多,不少地方沒有將耕地開墾費全部用于土地開發,近三分之一縣(市)墾造耕地的每畝投入只有幾千元,質量難以達到要求。
(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難度加大。一是國土資源部規定從2009年起,除國家重大工程可以暫緩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全面實行先補后占,嚴禁跨省補充耕地。從“占補平衡”到“先補后占”,要求更高。二是剩余的耕地后備資源多數為零星分散、立地條件差的地塊,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程方面的要求更高。三是國家不久將實行耕地按等級折算,對補充耕地質量提出更高要求。
(四)相關政策法規不夠完善。近年來雖然國家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力度,但又缺乏統一規范,如各級政府部門的責任和權利劃分、各利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沒明確規定;項目選址不當,立項和投資不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問題較多;土地開發整理的測量、設計、施工、監理規范化程度不夠等,這些問題急需通過立法來加以規范。
(五)我省原有規劃與國家當前要求有出入。我省于2003年編制了《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2—2010年)》實施以來,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深入,特別是《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發布,對今后我省補充耕地任務及土地開發整理提出了新要求,使得原規劃中的主要任務與當前主要任務不盡一致,具體的規劃目標與當前目標有差別,補充耕地途徑、規劃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等發生了改變,需進行相應調整。
(六)機構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全省11個地級市已成立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的僅7個,88個縣(市、區)已成立機構的僅55個。而且,大部分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核定的編制少,多數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省級土地整理機構僅核定10個編制,不及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而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量卻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二、進一步推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快組織推進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土地開發整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各方配合的組織領導機制。要創新工作思路,進一步探索投資機制、實施機制、管理機制和動態監測機制等。二是制訂完善政策,加強對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工作的考核,同時建立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三是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影響力,宣傳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擴大社會影響面,提高社會認知度。
(二)制定法規,提升法律地位
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是一項永久的工作,涉及資金來源渠道多,資金量大(全省每年近百億)、涉及部門和利益主體多,有必要制定有關條例(辦法)來保障和規范其實施工作。《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天津市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已施行。我省應全面總結10年來土地開發整理方面經驗,開展立法調研,啟動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的制定,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村組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的職責,明確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的條件和程序,對項目實施做出明確要求,對加強農民土地權益保護、強化資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規范。解決法律缺失,提升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三)科學修編規劃,合理有序推進
開展對我省原有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修編,明確全省土地開發整理的方向、重點。一要把農村建設用地復墾、低丘緩坡開發以及灘涂圍墾造地作為工作重點,把提檔升級作為墾造耕地的主要目標。二要強化耕地質量建設目標,加大耕地管護力度。對補充耕地按照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目標予以明確。同時按照數量、質量和生態全面管護的要求,提出耕地等級實施差別化管護具體目標。
(四)健全機制,規范項目管理
抓緊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一是參照國土資源部和兄弟省市的一系列標準與規范,制定我省土地開發整理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二是進一步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實施、檢查驗收等環節,實行項目全程管理制度,保證工程建設質量。三是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共同責任。
(五)加大投入,提高項目質量
為加大資金投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一是研究和完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投入力度。二是制定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都足額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進一步提高耕地開墾費標準,明確使用范圍和要求,確保足額投入。三要集中資金投入,開展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四是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提高資金利用率。五是保護耕作層土壤資源,開展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六)強化隊伍,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健全和加強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專門機構。在專門機構建設上,要增加編制和人員,爭取達到或接近全國平均水平;進一步明確職能,解決工作經費,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效能。二是全面提高全省從業人員素質,引進土地開發整理相關行業的專業工程技術人才,改善人員結構,提高隊伍的綜合業務素質。加大對現有隊伍的技術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