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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個人提案]關于我省在實施農村環境整治工程中應更加注重實效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0-01-29 10:33:24
|
作者: 民建界委員、臺州市副市長 趙躍進
為切實貫徹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精神,統籌城鄉協調發展,不斷改善我省各地農村的生產、生活環境,省委、省政府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進農村環境整治工作,收到了積極的效果。但也是有一些地方在實施中,遇到許多現實問題,造成農民有抵觸,地方政府有抱怨、有關部門進退兩難的狀況。應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省里投入不足,地方配套資金有限,村民為此加重自己的生活負擔。
為推進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省里部署“萬村規范千村整治”工程(各地市稱“千百工程”),用以獎代補的形式視治理情況下撥“獎金”(也稱治理經費),但實施中各地市由于財力有限配套資金也難以到位,甚至出現農民自己承擔較大額度負擔的情況。如有臺州市某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每個村總投入在40萬元左右,對農戶的生活污水排出系統改建,政府只能貼補300元/戶,而3/4的成本近1200元左右由農戶自掏腰包。這筆支出,對農民而言的確是不小的開支。農民在實施中有抵觸、不支持情況是客觀存在的。
二、省里對責任主體不甚明確,造成領導、實施、考核、協調困難
在主持農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中,由于省里未明確領導單位,造成基層在實施中無所適從而影響工作效率。如臺州的溫嶺市由農辦來負責,路橋區由環保來負責,而黃巖區則劃片分段,環保管一片、農辦管一片。難以統一指揮、協調、考核評估。實施中,環保部門提出,環保的職責是環境保護監督的行政機關。現在自己既在實施建設農村環保工程,又要行使對自己工程的監督,處二難境地。又如,在選擇農村環境整治工程技術項目時,由農辦實施的,自然選擇省農辦系統推薦的治理技術項目,難以選擇更科學、有效的技術支持。另外,農村生活污水項目建成后,管理主體至今無法明確,誰來管護、維修成了一個大問題。
三、省里的考核驗收標準流于形式,難以真正惠于農村百姓
省里對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標準,只要求建設多少座生活污水設施,并沒有對建成后投用、使用效果、社會評價進行考核,以致給“面子工程”、“樣子工程”,甚至“豆腐碴工程”有機可乘。如臺州為例,農村改廁工程完成了的標準是建成多少座廁所,但由于建成廁所后,生活污水未進入處理系統,反倒比改廁前的污染更厲害,改廁前也有一定的收集處理,現在倒全部變成直排河道和后樓前屋后。比改廁前更加嚴重。生活污水收集系統的考核標準是“戶接入率”,使用狀況都不在考核標準中。問題出在我們的考核評估體系和標準太過于注重形式。
四、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技術尚不完全成熟,很難達到設計要求三類水體。
以臺州為例,農村治水收集處理系統進水的COD標準為180%—250%之間,銨氮在15%—35%之間,處理后出水的標準是COD100%-30%之間,銨氨也能降低,但總磷含量下降較難。所以處理之后的水仍屬劣二類水標準,難以達到三類水體要求。但該技術是浙大開發的,按現有的較成熟的浙大、復旦的二家技術看,沒有比這更為有效的技術支撐。
五、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建成后,負荷低運行成本高,將來管護主體都成問題。
臺州市黃巖區用5年時間推行全區農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處理,按現已建成的看,負荷不足設計的40%,負荷低意味著運行成本高。同時未真正解決污水集中處理的初衷。建好后,又遇到誰來管護維修的現實問題,黃巖區240個村,建成后,由誰來管又是個新的問題,維護費用誰來承擔,由環保來全部承擔也不現實。
農村環境整治工程,是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更是科學發展的重要實踐。上述問題和現狀是我們在發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地加以解決,讓該惠民工程真正惠及全省的農村百姓。
一、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應組織調研組,對全省農村環境整治工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進行全面客觀調查,在此基礎上科學分析研究,針對存在的困難、問題,提出一攬子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在制定對全省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整治以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標準時,不應僅限于建設多少整治設施,還要針對實際情況,將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負荷率、全村污水進網運行率以及出水COD、氨含量、總磷含量納入考核標準。既體現科學性又能反映百姓的客觀評價。
三、省委、省政府應進一步明確在農村環境整治中的責任主體、建設主體和實施主體,并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
四、省科技廳、省農辦共同投入一定的科技攻關經費,專門支持浙江省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的深入開發,以支撐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的技術保障。
五、省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新農村建設中的環境治理經費的安排和轉移支付的力度,不能讓實施惠民工程而加重農村百姓的生活負擔。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省里投入不足,地方配套資金有限,村民為此加重自己的生活負擔。
為推進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省里部署“萬村規范千村整治”工程(各地市稱“千百工程”),用以獎代補的形式視治理情況下撥“獎金”(也稱治理經費),但實施中各地市由于財力有限配套資金也難以到位,甚至出現農民自己承擔較大額度負擔的情況。如有臺州市某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每個村總投入在40萬元左右,對農戶的生活污水排出系統改建,政府只能貼補300元/戶,而3/4的成本近1200元左右由農戶自掏腰包。這筆支出,對農民而言的確是不小的開支。農民在實施中有抵觸、不支持情況是客觀存在的。
二、省里對責任主體不甚明確,造成領導、實施、考核、協調困難
在主持農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中,由于省里未明確領導單位,造成基層在實施中無所適從而影響工作效率。如臺州的溫嶺市由農辦來負責,路橋區由環保來負責,而黃巖區則劃片分段,環保管一片、農辦管一片。難以統一指揮、協調、考核評估。實施中,環保部門提出,環保的職責是環境保護監督的行政機關。現在自己既在實施建設農村環保工程,又要行使對自己工程的監督,處二難境地。又如,在選擇農村環境整治工程技術項目時,由農辦實施的,自然選擇省農辦系統推薦的治理技術項目,難以選擇更科學、有效的技術支持。另外,農村生活污水項目建成后,管理主體至今無法明確,誰來管護、維修成了一個大問題。
三、省里的考核驗收標準流于形式,難以真正惠于農村百姓
省里對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標準,只要求建設多少座生活污水設施,并沒有對建成后投用、使用效果、社會評價進行考核,以致給“面子工程”、“樣子工程”,甚至“豆腐碴工程”有機可乘。如臺州為例,農村改廁工程完成了的標準是建成多少座廁所,但由于建成廁所后,生活污水未進入處理系統,反倒比改廁前的污染更厲害,改廁前也有一定的收集處理,現在倒全部變成直排河道和后樓前屋后。比改廁前更加嚴重。生活污水收集系統的考核標準是“戶接入率”,使用狀況都不在考核標準中。問題出在我們的考核評估體系和標準太過于注重形式。
四、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技術尚不完全成熟,很難達到設計要求三類水體。
以臺州為例,農村治水收集處理系統進水的COD標準為180%—250%之間,銨氮在15%—35%之間,處理后出水的標準是COD100%-30%之間,銨氨也能降低,但總磷含量下降較難。所以處理之后的水仍屬劣二類水標準,難以達到三類水體要求。但該技術是浙大開發的,按現有的較成熟的浙大、復旦的二家技術看,沒有比這更為有效的技術支撐。
五、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建成后,負荷低運行成本高,將來管護主體都成問題。
臺州市黃巖區用5年時間推行全區農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處理,按現已建成的看,負荷不足設計的40%,負荷低意味著運行成本高。同時未真正解決污水集中處理的初衷。建好后,又遇到誰來管護維修的現實問題,黃巖區240個村,建成后,由誰來管又是個新的問題,維護費用誰來承擔,由環保來全部承擔也不現實。
農村環境整治工程,是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更是科學發展的重要實踐。上述問題和現狀是我們在發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地加以解決,讓該惠民工程真正惠及全省的農村百姓。
一、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應組織調研組,對全省農村環境整治工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進行全面客觀調查,在此基礎上科學分析研究,針對存在的困難、問題,提出一攬子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在制定對全省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整治以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考核標準時,不應僅限于建設多少整治設施,還要針對實際情況,將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負荷率、全村污水進網運行率以及出水COD、氨含量、總磷含量納入考核標準。既體現科學性又能反映百姓的客觀評價。
三、省委、省政府應進一步明確在農村環境整治中的責任主體、建設主體和實施主體,并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
四、省科技廳、省農辦共同投入一定的科技攻關經費,專門支持浙江省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的深入開發,以支撐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的技術保障。
五、省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新農村建設中的環境治理經費的安排和轉移支付的力度,不能讓實施惠民工程而加重農村百姓的生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