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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團體提案]關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發布時間:2010-01-29 14:52:56
|
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會
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09年8月決定用兩年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非常及時和必要。中辦、國辦《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各部門,切實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高效、安全、廉潔運行,保證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為此,我們對我省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情況開展了調研,對進一步加大治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力度和措施提出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多發高發,形勢嚴峻
據統計,2006年至2009年5月,全省共查處三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案件476件,涉案484人。其中因涉及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查處的205人,占此期間縣處級以上被查人數的42.4%。據省檢察院對投資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匯總統計資料,2006年至2008年共查處案件1121人,約占同期貪污賄賂立案總數的30%。2009年11月15日,省檢察院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前10個月立案查辦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共查處案件543起640人,比2008年增長36%,其中大案429件。這些數據,一方面說明我省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不斷深入,力度加強,成果顯著,另一方面也說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違法違紀問題仍然易發多發,其嚴重程度顯而易見。
工程建設關聯部門和單位多,情況復雜。首先是多環節、多形式違法違規,極具普遍性。工程建設環節眾多,從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到立項決策、選址規劃、征地拆遷,再到招標投標、材料設備采購、建安施工、竣工驗收等等,每一環節都有腐敗的空間。最嚴重的是:征地拆遷和土地利用、招標投標、材料設備采購、工程價款結算、行政審批和工程驗收等環節。而且,涉案金額大,權力腐敗明顯。
其次,通過中介(包括代理)違法違規問題增多。行賄索賄由直接作案向通過“中間人”搭橋方向發展。有分析材料反映行賄人直接行賄占賄賂案件總數的40%,而由“中間人”牽線搭橋行賄的占60%。行賄受賄因為有了中間人,不需直接照面便可實現目的,從而減少了風險。值得警惕的是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充當“中間人”擾亂基本建設的正常秩序,并從中謀利的問題,在不斷增加。
三是群體作案,手段隱蔽,查處難度大。建設項目的多環節實施、多層次監管、多部門參與,使得每個相關者都可能發生權錢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個腐敗鏈條。法不責眾的心理和巨額的金錢誘惑也容易誘發“一窩蜂”犯罪。許多違紀違法行為都似乎是在規定的程序下進行的,案件當事人多采取隱蔽性較強的方式和手段,來避免紀檢和司法對腐敗行為的打擊。因此,有些線索要么查不下去,證據難取,案件一拖幾年,要么一查一窩,一個環節突破,抓出一串。
二、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多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當事人主觀上的原因外,客觀上也有許多因素。我們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量大,建設周期長,參與部門多,涉及范圍廣,權力影響縱橫交錯,客觀上容易引起違法違規行為。
(二)體制、機制性問題明顯,制度缺陷多。特別是職能交叉、規則不透明,容易誘發權力尋租、官商勾結、損公肥私等職務違法違紀問題。
(三)對權力的監管難以落到實處。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都有監管職責,但職能交叉,沒有形成合力,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并存。黨政領導插手工程項目建設往往不留痕跡,正常的監管渠道無法認定,程序約束通常只能卻步。
三、意見建議
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是一個系統的、長期的綜合工程,我們建議:
(一)改革投資項目管理,壓縮工程腐敗空間
工程建設周期長,影響廣泛,需要多部門、多環節、多專業分工合作,但是,在工程建設管理中,權力過于分散,建設和監管鏈條過長,必然導致協調性減弱,預防控制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腐敗空間增加等問題。應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壓縮權力腐敗空間,從源頭上設置權錢交易的“防火墻”。
(二)大力推進“陽光”工程,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
完善行政審批制度,公開部門和機關及其人員的職權、辦事程序、過程、結果、監督方式,實行“陽光”作業。針對不同類型建設工程,研究更加科學有效的程序控制、行政審批、專業監管辦法,整合資源,優化程序,協調監管,提高效率。特別是對行使權力部門和個人,要規范其權力運作,防止以權謀私。
(三)抓住重點,完善責任追究、資信監管等制度
特別是對土地審批、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材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等重點環節,要細化、優化法規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責任、信用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使失職、失信等問題,得到追究和處罰。加強工程建設領域互聯互通的誠信體系建設,圍繞建設市場的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行、各類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檔案,方便查詢。要通過部門協作,整合利用各種信息平臺,將相關信息納入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
(四)建立統一的招投標市場,遏制招投標腐敗
將所有工程項目統一集中管理,做到信息公開化、交易公平化、行為規范化、管理制度化。要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為招投標監督的重點對象,防止招投標和評委腐敗。要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監管,明確變更的權限和程序。變更設計應在不降低技術標準、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大規模增加造價、不延長施工工期等原則下進行。對批準變更的項目要認真核實工程量,防止利用變更弄虛作假。必須建立對工程轉分包的監督制度,防止工程招投標后的違法轉分包問題。
(五)切實加強監督和案件查處
要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和協調機制的作用,整合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必須通過監管加強中介機構的責任,堅決查處中介組織違法違規和服務質量問題,打擊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工程咨詢、審價、評估作假等不法中介行為。繼續強化對權錢交易、商業賄賂等工程腐敗行為的懲治,加大懲處力度。要堅決懲處受賄行為,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為;既要懲治個人違法犯罪,也要處罰單位腐敗。考慮到采取商業賄賂直接侵害了其他經營者正當競爭的權益,使得誠信競爭者喪失優勢,應當研究行為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辦法。
一、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多發高發,形勢嚴峻
據統計,2006年至2009年5月,全省共查處三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案件476件,涉案484人。其中因涉及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查處的205人,占此期間縣處級以上被查人數的42.4%。據省檢察院對投資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匯總統計資料,2006年至2008年共查處案件1121人,約占同期貪污賄賂立案總數的30%。2009年11月15日,省檢察院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前10個月立案查辦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共查處案件543起640人,比2008年增長36%,其中大案429件。這些數據,一方面說明我省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不斷深入,力度加強,成果顯著,另一方面也說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違法違紀問題仍然易發多發,其嚴重程度顯而易見。
工程建設關聯部門和單位多,情況復雜。首先是多環節、多形式違法違規,極具普遍性。工程建設環節眾多,從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到立項決策、選址規劃、征地拆遷,再到招標投標、材料設備采購、建安施工、竣工驗收等等,每一環節都有腐敗的空間。最嚴重的是:征地拆遷和土地利用、招標投標、材料設備采購、工程價款結算、行政審批和工程驗收等環節。而且,涉案金額大,權力腐敗明顯。
其次,通過中介(包括代理)違法違規問題增多。行賄索賄由直接作案向通過“中間人”搭橋方向發展。有分析材料反映行賄人直接行賄占賄賂案件總數的40%,而由“中間人”牽線搭橋行賄的占60%。行賄受賄因為有了中間人,不需直接照面便可實現目的,從而減少了風險。值得警惕的是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充當“中間人”擾亂基本建設的正常秩序,并從中謀利的問題,在不斷增加。
三是群體作案,手段隱蔽,查處難度大。建設項目的多環節實施、多層次監管、多部門參與,使得每個相關者都可能發生權錢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個腐敗鏈條。法不責眾的心理和巨額的金錢誘惑也容易誘發“一窩蜂”犯罪。許多違紀違法行為都似乎是在規定的程序下進行的,案件當事人多采取隱蔽性較強的方式和手段,來避免紀檢和司法對腐敗行為的打擊。因此,有些線索要么查不下去,證據難取,案件一拖幾年,要么一查一窩,一個環節突破,抓出一串。
二、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多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當事人主觀上的原因外,客觀上也有許多因素。我們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量大,建設周期長,參與部門多,涉及范圍廣,權力影響縱橫交錯,客觀上容易引起違法違規行為。
(二)體制、機制性問題明顯,制度缺陷多。特別是職能交叉、規則不透明,容易誘發權力尋租、官商勾結、損公肥私等職務違法違紀問題。
(三)對權力的監管難以落到實處。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都有監管職責,但職能交叉,沒有形成合力,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并存。黨政領導插手工程項目建設往往不留痕跡,正常的監管渠道無法認定,程序約束通常只能卻步。
三、意見建議
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是一個系統的、長期的綜合工程,我們建議:
(一)改革投資項目管理,壓縮工程腐敗空間
工程建設周期長,影響廣泛,需要多部門、多環節、多專業分工合作,但是,在工程建設管理中,權力過于分散,建設和監管鏈條過長,必然導致協調性減弱,預防控制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腐敗空間增加等問題。應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壓縮權力腐敗空間,從源頭上設置權錢交易的“防火墻”。
(二)大力推進“陽光”工程,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
完善行政審批制度,公開部門和機關及其人員的職權、辦事程序、過程、結果、監督方式,實行“陽光”作業。針對不同類型建設工程,研究更加科學有效的程序控制、行政審批、專業監管辦法,整合資源,優化程序,協調監管,提高效率。特別是對行使權力部門和個人,要規范其權力運作,防止以權謀私。
(三)抓住重點,完善責任追究、資信監管等制度
特別是對土地審批、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材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等重點環節,要細化、優化法規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責任、信用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使失職、失信等問題,得到追究和處罰。加強工程建設領域互聯互通的誠信體系建設,圍繞建設市場的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行、各類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檔案,方便查詢。要通過部門協作,整合利用各種信息平臺,將相關信息納入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
(四)建立統一的招投標市場,遏制招投標腐敗
將所有工程項目統一集中管理,做到信息公開化、交易公平化、行為規范化、管理制度化。要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為招投標監督的重點對象,防止招投標和評委腐敗。要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監管,明確變更的權限和程序。變更設計應在不降低技術標準、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大規模增加造價、不延長施工工期等原則下進行。對批準變更的項目要認真核實工程量,防止利用變更弄虛作假。必須建立對工程轉分包的監督制度,防止工程招投標后的違法轉分包問題。
(五)切實加強監督和案件查處
要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和協調機制的作用,整合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必須通過監管加強中介機構的責任,堅決查處中介組織違法違規和服務質量問題,打擊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工程咨詢、審價、評估作假等不法中介行為。繼續強化對權錢交易、商業賄賂等工程腐敗行為的懲治,加大懲處力度。要堅決懲處受賄行為,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為;既要懲治個人違法犯罪,也要處罰單位腐敗。考慮到采取商業賄賂直接侵害了其他經營者正當競爭的權益,使得誠信競爭者喪失優勢,應當研究行為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