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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關于進一步推動我省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1-02-17 15:42:24
|
作者: 民建浙江省委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超過60周歲的人口達到10%或超過65周歲的人口達到7%,就進入了老齡化社會。按此標準我省1987年底就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2009年底,我省60周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占全省總人口的16.18%,65周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的11%。
一、浙江人口老齡化特點趨勢
一是程度高:2009年全省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約16.18%,居全國第二;二是速度快:2005年以來,我省老齡人口持續快速增長,2008和2009均以4.5%左右速度增長,比西方發達國家快1倍;三是高齡化:2000年我省80歲及以上高齡人口占老齡總數10.45%,2009年底,80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口已達老齡總數15.21%。四是空巢化:2006年我省抽樣調查顯示,城鎮獨居和空巢老人比例達71.6%,農村也超過了50%。五是未富先老:西方發達國家進入老齡社會時人均GDP約在5000-10000美元之間,我省2008年時人均GDP才接近5000美元,與開始進入老齡社會的1987年對應,比西方發達國家至少提前20年。
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還將加快,在政策不變情況下,按戶籍人口統計,2020年、2030年和2040年全省老齡人口將達1100多萬、1600多萬和1800多萬。預計本世紀40年代初我省老齡人口將達頂峰約1470萬,平均每3人中就有1位老人。
二、浙江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制約因素
近年來我省在社區以建設星光老年之家為抓手,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在鄉街推進敬老院向區域性社會養老服務中心轉型;在市縣建設具有組織、指導、培訓等功能的社會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截止2010年一季度,全省有各類養老機構1697家,床位數17.3萬張,床位數占老齡人口數2.3%,比全國高0.7個百分點。其中民辦養老機構的床位占全部養老機構床位數的41.9%。養老服務機構已基本形成了國辦國營、民辦民營、民辦公助和公辦民營等多元化經營格局。但還存在諸多制約:
(一)規劃制約。目前養老資源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平衡。按照國際5%老齡人需進入機構養老我省至少需38萬張床位,但現約17.3萬張,床位數約為老齡人口總數的2.3%,與發達國家約為老齡人總數的7%相差甚大。結構不均衡:一是養老床位“冷熱不均”,設施差、位置偏的郊區、農村和民辦養老機構床位閑置率高,設施好、區域佳的養老院一床難求;二是城鄉資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社區居家養老覆蓋率已超90%,而農村僅14%;三是區域資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市區養老機構床位占老齡人口總數達2.64%,而低的縣(市)只有1.35%。
(二)政策制約。民間資本投入養老產業存在諸多限制性條件和產業化瓶頸。如民辦養老機構融資難、落地難、經營難、用人難、投入不能收回、盈利不能分紅、不得從事盈利性后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等,在建設成本、服務價格方面也處于競爭不利地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貸優惠、稅費減免難以落實,利息等同于商業貸款,公用基礎設施中的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的免收以及減半收取通信費、視聽費等政策也未落實。
(三)要素制約。從土地看,養老服務機構取得建設用地難度較大;從資金看,財政投入不足,民間資本進入熱情不高;從設施看,設施配套不完善,甚至存在隱患。如溫州28家民辦養老機構,22家以租房改建為主,存在建筑防火等級低、疏散樓梯不夠、廚房壓力容器有安全隱患等;從人才看,受傳統觀念和待遇等影響,養老服務業存在護理專業人員數量偏少、年齡偏大、素質偏低等“三偏”問題。
三、浙江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制訂促進老齡服務業發展的規劃。根據我省老齡人口的現狀和趨勢,結合“十二五”規劃,明確老齡服務業近期和中長期發展總體目標。涉及老齡人口的日用品業、家政服務業、保健業、娛樂業、健身業和文化休閑業等作為現代服務業重要產業。統籌公辦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福利型公辦養老機構承擔政府“?;?rdquo;責任,主要服務于傳統的民政福利對象;普通型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實行微利經營并允許適當分紅;療養型的高檔養老服務應主要通過市場化解決。
(二)健全促進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一是減負。減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費,并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方面提供優惠收費,準予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齡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稅前全額扣除。二是擴大補貼。除新增床位補貼外,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更新也給予補貼,對新建達標的社區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齡食堂、居家養老服務站給予一次性或運行補助。三是允許房產抵押。允許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房產設備抵押,若該房產一旦被拍賣,則應限制不得改變其原使用性質。四是允許提取收益。在核算運行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必需費用后,養老服務機構可從年經營結余中適當比例且不超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原始投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五是培育市場。擴大“倒按揭”住房政策的試點,支持老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銀行用于養老;挖掘老齡市場,舉辦老齡產品會展,培育功能完善的老齡服務業龍頭企業。
(三)破解老齡服務業發展的要素制約。一是提供用地。按規劃和需求考慮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允許把閑置學校、廠房等改造為養老機構。實行土地捆綁出讓政策,把養老機構所需土地共同出讓。試點建立老齡公寓,探索建立機構養老與居家養老結合模式,鼓勵跨區域、跨城鄉聯建養老院,推動土地資源利用。二是資金扶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老齡服務業,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提供融資便利和優惠;對經論證前景好、規模大、市場急需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貸款貼息。三是改善老齡服務業設施。設立主要來源于財政注入、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老齡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老齡服務業增添床位、購買更新設備等。把養老機構設施納入小區配套公建項目,鼓勵鄉鎮敬老院由單純福利型向社會服務型和區域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推廣“醫養結合”的養老模式,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四是加強人員培養和管理。把養老服務納入再就業培訓體系,提高和落實護理人員有關待遇。職業院校設立老齡護理專業,探索建立義工服務的時間儲備制度。鼓勵品牌養老機構連鎖經營,把品牌養老機構分部作為管理人才培養的基地。
同時,建立社會化養老服務質量標準以及評估評審制度,規范機構和人員管理,組建養老機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規范和自律。明確老齡委(辦)對全省養老機構的監管責任,加強老齡協會和有關部門的聯絡。
一、浙江人口老齡化特點趨勢
一是程度高:2009年全省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約16.18%,居全國第二;二是速度快:2005年以來,我省老齡人口持續快速增長,2008和2009均以4.5%左右速度增長,比西方發達國家快1倍;三是高齡化:2000年我省80歲及以上高齡人口占老齡總數10.45%,2009年底,80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口已達老齡總數15.21%。四是空巢化:2006年我省抽樣調查顯示,城鎮獨居和空巢老人比例達71.6%,農村也超過了50%。五是未富先老:西方發達國家進入老齡社會時人均GDP約在5000-10000美元之間,我省2008年時人均GDP才接近5000美元,與開始進入老齡社會的1987年對應,比西方發達國家至少提前20年。
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還將加快,在政策不變情況下,按戶籍人口統計,2020年、2030年和2040年全省老齡人口將達1100多萬、1600多萬和1800多萬。預計本世紀40年代初我省老齡人口將達頂峰約1470萬,平均每3人中就有1位老人。
二、浙江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制約因素
近年來我省在社區以建設星光老年之家為抓手,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在鄉街推進敬老院向區域性社會養老服務中心轉型;在市縣建設具有組織、指導、培訓等功能的社會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截止2010年一季度,全省有各類養老機構1697家,床位數17.3萬張,床位數占老齡人口數2.3%,比全國高0.7個百分點。其中民辦養老機構的床位占全部養老機構床位數的41.9%。養老服務機構已基本形成了國辦國營、民辦民營、民辦公助和公辦民營等多元化經營格局。但還存在諸多制約:
(一)規劃制約。目前養老資源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平衡。按照國際5%老齡人需進入機構養老我省至少需38萬張床位,但現約17.3萬張,床位數約為老齡人口總數的2.3%,與發達國家約為老齡人總數的7%相差甚大。結構不均衡:一是養老床位“冷熱不均”,設施差、位置偏的郊區、農村和民辦養老機構床位閑置率高,設施好、區域佳的養老院一床難求;二是城鄉資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社區居家養老覆蓋率已超90%,而農村僅14%;三是區域資源分布不均,如某城市市區養老機構床位占老齡人口總數達2.64%,而低的縣(市)只有1.35%。
(二)政策制約。民間資本投入養老產業存在諸多限制性條件和產業化瓶頸。如民辦養老機構融資難、落地難、經營難、用人難、投入不能收回、盈利不能分紅、不得從事盈利性后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等,在建設成本、服務價格方面也處于競爭不利地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貸優惠、稅費減免難以落實,利息等同于商業貸款,公用基礎設施中的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的免收以及減半收取通信費、視聽費等政策也未落實。
(三)要素制約。從土地看,養老服務機構取得建設用地難度較大;從資金看,財政投入不足,民間資本進入熱情不高;從設施看,設施配套不完善,甚至存在隱患。如溫州28家民辦養老機構,22家以租房改建為主,存在建筑防火等級低、疏散樓梯不夠、廚房壓力容器有安全隱患等;從人才看,受傳統觀念和待遇等影響,養老服務業存在護理專業人員數量偏少、年齡偏大、素質偏低等“三偏”問題。
三、浙江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制訂促進老齡服務業發展的規劃。根據我省老齡人口的現狀和趨勢,結合“十二五”規劃,明確老齡服務業近期和中長期發展總體目標。涉及老齡人口的日用品業、家政服務業、保健業、娛樂業、健身業和文化休閑業等作為現代服務業重要產業。統籌公辦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福利型公辦養老機構承擔政府“?;?rdquo;責任,主要服務于傳統的民政福利對象;普通型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實行微利經營并允許適當分紅;療養型的高檔養老服務應主要通過市場化解決。
(二)健全促進老齡服務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一是減負。減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費,并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方面提供優惠收費,準予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齡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稅前全額扣除。二是擴大補貼。除新增床位補貼外,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更新也給予補貼,對新建達標的社區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齡食堂、居家養老服務站給予一次性或運行補助。三是允許房產抵押。允許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房產設備抵押,若該房產一旦被拍賣,則應限制不得改變其原使用性質。四是允許提取收益。在核算運行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必需費用后,養老服務機構可從年經營結余中適當比例且不超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原始投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五是培育市場。擴大“倒按揭”住房政策的試點,支持老人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銀行用于養老;挖掘老齡市場,舉辦老齡產品會展,培育功能完善的老齡服務業龍頭企業。
(三)破解老齡服務業發展的要素制約。一是提供用地。按規劃和需求考慮養老服務機構用地,允許把閑置學校、廠房等改造為養老機構。實行土地捆綁出讓政策,把養老機構所需土地共同出讓。試點建立老齡公寓,探索建立機構養老與居家養老結合模式,鼓勵跨區域、跨城鄉聯建養老院,推動土地資源利用。二是資金扶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老齡服務業,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提供融資便利和優惠;對經論證前景好、規模大、市場急需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貸款貼息。三是改善老齡服務業設施。設立主要來源于財政注入、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老齡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老齡服務業增添床位、購買更新設備等。把養老機構設施納入小區配套公建項目,鼓勵鄉鎮敬老院由單純福利型向社會服務型和區域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推廣“醫養結合”的養老模式,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四是加強人員培養和管理。把養老服務納入再就業培訓體系,提高和落實護理人員有關待遇。職業院校設立老齡護理專業,探索建立義工服務的時間儲備制度。鼓勵品牌養老機構連鎖經營,把品牌養老機構分部作為管理人才培養的基地。
同時,建立社會化養老服務質量標準以及評估評審制度,規范機構和人員管理,組建養老機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規范和自律。明確老齡委(辦)對全省養老機構的監管責任,加強老齡協會和有關部門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