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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關于出臺“浙江省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條例”的建議
陳智敏委員大會發言
發布時間:2012-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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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電話號碼、銀行帳號和卡號,以及教育背景、醫療記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個人收支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信息化社會的到來,公民信息不僅僅是公民個人身份及其它個體特征的記錄,而且日趨成為能夠帶來巨大商業利益或其它利益的一種無形財產,已經成為一種重要資源。特別是隨著個人信息在買房、買車、投資、教育、醫療等領域的廣泛采集,個人信息被信息采集者濫用,甚至用以買賣牟利。致使公民的個人信息頻頻受到侵犯,不少人因此受到了詐騙或敲詐勒索等。個人信息的泄露已給社會大眾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損害,引起了群眾的強烈反感和不滿。為此,希望有關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建議我省盡快制訂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條例等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一、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主要影響和危害
一是精神安全影響。垃圾信息滿天飛舞,幾乎每人每天手機都收到無數條垃圾信息及騷擾電話,主要有欺詐性的、做假證假章的;也有出售假票據的、有包打聽隱私的;有推銷假藥假貨的,還有更多的違規廣告等等,使人精神困擾,憂慮重重。
二是健康安全影響。許多老年居民經常收到電話騷擾:這個老年活動中心要你去參加“體檢”,那個老年機構要你去買“保健品”。特別近期金融形勢不穩定,推銷房產的電話短信更是鋪天蓋地,不僅白天而且還深夜頻繁打擾,使人無法正常生活,許多人因此失眠加重,影響健康安全。
三是家居安全影響。一些人了解公眾住址等信息后還登門騷擾:有上門推銷商品的;有的以檢修線路或管道為名,登門窺探居家情況,妄圖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等。上門騷擾事件各地屢屢發生,由此導致入室偷盜為數不少,嚴重影響居家安全。
四是人生安全影響。由于個人信息的泄露,給詐騙團伙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利用電話或短信進行詐騙:“有以司法機關調查為名,設立“安全帳戶”;有說你中獎了要提供保證金就能領獎等使不少人受騙上當,蒙受損失。特別今年以來連續發生了一批特大電信詐騙案,就是犯罪團伙利用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詐的。最近發生在某地劫持綁架小孩的事件,也是泄露了個人信息所致。公民的人生安全由此受到威脅。
五是信息安全影響。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許多還涉及到國家的信息安全,如金融信息、銀行信息、消費信息、政策信息、教育信息等等。若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嚴重。
總之,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嚴重影響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案例觸目驚心。不僅給群眾帶來了不安定因素,還給國家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造成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別在信息流通頻繁的時代,每個人的信息都會有不同程度的泄露。
一是個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缺損。特別是國家機關或者電信、金融、交通、教育、醫療、房地產、中介機構等特殊單位及其中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這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在提供服務中,都有權直接查閱、管理、控制公民個人信息。為了權利尋租致使這些單位或個人違規披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息,也有為了不正當利益而泄露、出售公民的個人信息。
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購買、盜竊或利用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其不法行為提供機會。
三是一些公民自我保護意識單薄,給不法分子在獲取個人信息上的鉆三了孔子。
四是在各類商務活動或社會活動中,填寫的個人信息被披露出去。如在各類商場促銷活動的問卷調查中,或在考試報名、教育培訓或醫療、出國等商務及社會活動所填寫的個人信息,被人泄露或竊取。
五是電信網絡存在的“改號軟件”和“跨境號碼傳送”等漏洞,也給精通電信網絡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技術上的便利。由于缺乏法律規定,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導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呈蔓延趨勢,并且多數涉及范圍廣,科技含量高等特點。
三、制訂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建議
目前,保護個人信息已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重視,世界上已有七十多個國家和組織,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我國也把買賣個人信息罪列入了刑法。面對當前我省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嚴重情況和給群眾帶來的嚴重損害,建議我省加快地方立法,制訂出臺《浙江省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一對公民的身份證號、電話等通訊號碼、家庭住址、收支情況、醫療記錄、所在單位、婚姻狀況、教育及宗教信仰等個人信息進行立法保護。
二保護條例要從信息的采集、使用到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具體條款規定。無論是信息的提供者還是獲取者,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的,無論是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工作人員,還是以盜取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觸犯相關條款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他不當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自然人,要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條例在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要做到“全覆蓋”。
三在信息采集上:一是對國家機關的規定,應當遵循“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資源采集、維護、更新工作,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二是對非國家機關的規定是,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信息時,應當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說明用途。
四要嚴格規定禁止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買賣。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企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尋租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的行為,要按照刑法有關買賣個人信息進行法律制裁。不以竊取或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要按照刑法有關買賣個人信息進行法律制裁。
五保護條例要明確規定教育和提高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安全的防范意識、保密意識的有關要求。
六要對網絡和電信的垃圾短信等嚴重泛濫情況加快地方立法,進行部門聯合整治,多管齊下,從源頭上予以根治。
總之,我省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和加強法治宣傳,治理法制環境,讓泄露個人信息和據此發送垃圾短信、詐騙群眾的人無法律漏洞可鉆,并讓懲治這些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有法可依,形成監管合力,為凈化我省信息化社會發展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發言人:民建界委員,浙江天健東方工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一、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主要影響和危害
一是精神安全影響。垃圾信息滿天飛舞,幾乎每人每天手機都收到無數條垃圾信息及騷擾電話,主要有欺詐性的、做假證假章的;也有出售假票據的、有包打聽隱私的;有推銷假藥假貨的,還有更多的違規廣告等等,使人精神困擾,憂慮重重。
二是健康安全影響。許多老年居民經常收到電話騷擾:這個老年活動中心要你去參加“體檢”,那個老年機構要你去買“保健品”。特別近期金融形勢不穩定,推銷房產的電話短信更是鋪天蓋地,不僅白天而且還深夜頻繁打擾,使人無法正常生活,許多人因此失眠加重,影響健康安全。
三是家居安全影響。一些人了解公眾住址等信息后還登門騷擾:有上門推銷商品的;有的以檢修線路或管道為名,登門窺探居家情況,妄圖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等。上門騷擾事件各地屢屢發生,由此導致入室偷盜為數不少,嚴重影響居家安全。
四是人生安全影響。由于個人信息的泄露,給詐騙團伙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利用電話或短信進行詐騙:“有以司法機關調查為名,設立“安全帳戶”;有說你中獎了要提供保證金就能領獎等使不少人受騙上當,蒙受損失。特別今年以來連續發生了一批特大電信詐騙案,就是犯罪團伙利用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詐的。最近發生在某地劫持綁架小孩的事件,也是泄露了個人信息所致。公民的人生安全由此受到威脅。
五是信息安全影響。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許多還涉及到國家的信息安全,如金融信息、銀行信息、消費信息、政策信息、教育信息等等。若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嚴重。
總之,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嚴重影響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案例觸目驚心。不僅給群眾帶來了不安定因素,還給國家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造成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別在信息流通頻繁的時代,每個人的信息都會有不同程度的泄露。
一是個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缺損。特別是國家機關或者電信、金融、交通、教育、醫療、房地產、中介機構等特殊單位及其中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這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在提供服務中,都有權直接查閱、管理、控制公民個人信息。為了權利尋租致使這些單位或個人違規披露或非法使用個人信息,也有為了不正當利益而泄露、出售公民的個人信息。
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購買、盜竊或利用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其不法行為提供機會。
三是一些公民自我保護意識單薄,給不法分子在獲取個人信息上的鉆三了孔子。
四是在各類商務活動或社會活動中,填寫的個人信息被披露出去。如在各類商場促銷活動的問卷調查中,或在考試報名、教育培訓或醫療、出國等商務及社會活動所填寫的個人信息,被人泄露或竊取。
五是電信網絡存在的“改號軟件”和“跨境號碼傳送”等漏洞,也給精通電信網絡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技術上的便利。由于缺乏法律規定,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導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呈蔓延趨勢,并且多數涉及范圍廣,科技含量高等特點。
三、制訂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建議
目前,保護個人信息已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重視,世界上已有七十多個國家和組織,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我國也把買賣個人信息罪列入了刑法。面對當前我省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嚴重情況和給群眾帶來的嚴重損害,建議我省加快地方立法,制訂出臺《浙江省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一對公民的身份證號、電話等通訊號碼、家庭住址、收支情況、醫療記錄、所在單位、婚姻狀況、教育及宗教信仰等個人信息進行立法保護。
二保護條例要從信息的采集、使用到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具體條款規定。無論是信息的提供者還是獲取者,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的,無論是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工作人員,還是以盜取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觸犯相關條款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他不當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自然人,要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條例在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要做到“全覆蓋”。
三在信息采集上:一是對國家機關的規定,應當遵循“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資源采集、維護、更新工作,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二是對非國家機關的規定是,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信息時,應當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說明用途。
四要嚴格規定禁止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買賣。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企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尋租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的行為,要按照刑法有關買賣個人信息進行法律制裁。不以竊取或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要按照刑法有關買賣個人信息進行法律制裁。
五保護條例要明確規定教育和提高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安全的防范意識、保密意識的有關要求。
六要對網絡和電信的垃圾短信等嚴重泛濫情況加快地方立法,進行部門聯合整治,多管齊下,從源頭上予以根治。
總之,我省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和加強法治宣傳,治理法制環境,讓泄露個人信息和據此發送垃圾短信、詐騙群眾的人無法律漏洞可鉆,并讓懲治這些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有法可依,形成監管合力,為凈化我省信息化社會發展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發言人:民建界委員,浙江天健東方工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