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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關于嚴格控制建設開發活動占用水域的建議
方新旗委員大會發言
發布時間:2012-01-15 1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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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省共有水域面積6515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地面積的6.4%。這里水域,是指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范圍。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推進,大量水域被蠶食、侵占,不僅嚴重影響到水域的防洪、排澇、蓄水、航運、景觀等綜合功能的正常發揮,還破壞了水環境、水生態,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新調查顯示,我省近30年來水域面積“縮水”近一成。水域減少的直接后果就是“小雨大災、無雨旱災“,而且對生態造成長遠影響。有關專家指出,一個區域的河網水面率達不到8%,就不利于區域行洪排澇和生態環境建設,最終可能影響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因此,如何有效管理和保護水域已經成為我省新時期重大命題。
一、近年來水域占用的情況及主要原因
近年來,水域占用行為出現一些新變化,占用水域的主體已從原先的單位和個人轉向政府行為,高速公路、國省道、橋梁、碼頭、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等設施的建設占去了相當一部分水域,這種以政府為主體或以政府為背景的水域占用行為比民間占用水域更難處理。相當一部分重點工程在涉河項目開發建設時,未批先建、不按規范施工、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等現象比較普遍。
造成水域無序占用的原因突出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人們對水域的功能認識模糊,保護意識淡薄,為水域占用提供了生存的環境。尤其是一些領導干部的水域保護意識還相當淡薄,認為“犧牲”一些水域是小事,無需小題大作,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是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土地資源制約加劇,是造成水域大量被占的主要因素。目前,我省土地資源已有一整套嚴格的管理辦法,而水域保護相對薄弱,制度還不夠完善。當遇到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時,人們往往把目光投向水域,有的通過土地整理,把水域變成了土地,然后再開發;有的通過某一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直接開發。
三是一些水域水質差,影響周邊環境,導致水域被不合理地填埋。長期以來,人們把水域(主要是城鄉結合部的河道、溝汊和斷頭河)當作天然的垃圾箱,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拋入河中,致使水域水質日趨惡化,嚴重影響周邊環境。針對這一情況,有些地方不是采取清理整治等積極辦法,而是采取填堵、覆蓋等消極做法,致使水域不斷被蠶食。
四是水域保護行政執法力度不夠。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以政府支持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逐漸成為水域占用的主體。而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監管這些項目時,往往處于弱勢,不敢嚴格執法。
五是現行占用水域補償費的收費標準偏低,不能很好地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對永久占用水域的,基礎設施項目最高標準為380元/m2,非基礎設施項目最高為750元/ m2。即使按750元/ m2算,一畝水域也只需50萬元,而現在我省縣級城市每畝商業用地的市場價都在100萬元以上,高的500-600萬元,甚至更高。如此大的差距,難以通過經濟手段限制占用水域的目的。
二、加強對水域保護和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水域保護意識。水域既是公共資源,又是公共環境。從水的自然特性來說,人擠水路,到時肯定水要走人路,遭到大自然的無情報復。因此,必須把水域保護提升到保護土地一樣的高度,在全社會加強水域功能宣傳,讓公眾特別是領導干部更多地了解水域保護的重要性,從而增強保護水域的自覺性,提高全民水域保護意識。
(二)根據水域保護規劃,正確處理好合理利用與開發保護的關系,實行水域分類管理。2006年3月,我省出臺了《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2007年6月起全省各地啟動水域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至2010年已全面完成。當前,做好水域保護的關鍵是抓落實。要根據全省水域總體布局,對不同的區塊實行分類管理。要建立水域調查監測年度統計制度和水域管理信息系統,對水域實行動態監測和監管。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增加水域占用審批的透明度。規范的主要內容是:審批范圍、審批條件、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審批責任等。
(三)嚴格實施水域占補平衡制度,用經濟杠桿遏制水域的無序占用。所謂水域占補平衡制度,就是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采取“誰占用,誰補償”、“占用多少、補償多少”的辦法,以保持水面率和水域功能的穩定性,實現水域的可持續利用。針對目前我省占用水域補償費標準偏低的現狀,可允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水域現狀,適當提高補償費標準,使這項好制度真正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當前,我省各地擅自占用水域的違法現象較多,不少占用水域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嚴肅查處,助長了水域違法案件的滋生和蔓延。因此,要進一步加強水域管理執法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河道執法能力和水平,特別是地方政府要為水行政執法監管撐腰,使水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嚴格執法。對未經批準或不按照批準要求占用水域建設的,要依法嚴肅查處,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屢罰屢犯的典型案件,新聞媒體要進行曝光,讓違法行為無處遁形。對于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審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言人:民建界委員,湖州市副市長、民建湖州市委會主委)
一、近年來水域占用的情況及主要原因
近年來,水域占用行為出現一些新變化,占用水域的主體已從原先的單位和個人轉向政府行為,高速公路、國省道、橋梁、碼頭、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等設施的建設占去了相當一部分水域,這種以政府為主體或以政府為背景的水域占用行為比民間占用水域更難處理。相當一部分重點工程在涉河項目開發建設時,未批先建、不按規范施工、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等現象比較普遍。
造成水域無序占用的原因突出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人們對水域的功能認識模糊,保護意識淡薄,為水域占用提供了生存的環境。尤其是一些領導干部的水域保護意識還相當淡薄,認為“犧牲”一些水域是小事,無需小題大作,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是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土地資源制約加劇,是造成水域大量被占的主要因素。目前,我省土地資源已有一整套嚴格的管理辦法,而水域保護相對薄弱,制度還不夠完善。當遇到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時,人們往往把目光投向水域,有的通過土地整理,把水域變成了土地,然后再開發;有的通過某一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直接開發。
三是一些水域水質差,影響周邊環境,導致水域被不合理地填埋。長期以來,人們把水域(主要是城鄉結合部的河道、溝汊和斷頭河)當作天然的垃圾箱,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拋入河中,致使水域水質日趨惡化,嚴重影響周邊環境。針對這一情況,有些地方不是采取清理整治等積極辦法,而是采取填堵、覆蓋等消極做法,致使水域不斷被蠶食。
四是水域保護行政執法力度不夠。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以政府支持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逐漸成為水域占用的主體。而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監管這些項目時,往往處于弱勢,不敢嚴格執法。
五是現行占用水域補償費的收費標準偏低,不能很好地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對永久占用水域的,基礎設施項目最高標準為380元/m2,非基礎設施項目最高為750元/ m2。即使按750元/ m2算,一畝水域也只需50萬元,而現在我省縣級城市每畝商業用地的市場價都在100萬元以上,高的500-600萬元,甚至更高。如此大的差距,難以通過經濟手段限制占用水域的目的。
二、加強對水域保護和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水域保護意識。水域既是公共資源,又是公共環境。從水的自然特性來說,人擠水路,到時肯定水要走人路,遭到大自然的無情報復。因此,必須把水域保護提升到保護土地一樣的高度,在全社會加強水域功能宣傳,讓公眾特別是領導干部更多地了解水域保護的重要性,從而增強保護水域的自覺性,提高全民水域保護意識。
(二)根據水域保護規劃,正確處理好合理利用與開發保護的關系,實行水域分類管理。2006年3月,我省出臺了《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2007年6月起全省各地啟動水域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至2010年已全面完成。當前,做好水域保護的關鍵是抓落實。要根據全省水域總體布局,對不同的區塊實行分類管理。要建立水域調查監測年度統計制度和水域管理信息系統,對水域實行動態監測和監管。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增加水域占用審批的透明度。規范的主要內容是:審批范圍、審批條件、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審批責任等。
(三)嚴格實施水域占補平衡制度,用經濟杠桿遏制水域的無序占用。所謂水域占補平衡制度,就是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采取“誰占用,誰補償”、“占用多少、補償多少”的辦法,以保持水面率和水域功能的穩定性,實現水域的可持續利用。針對目前我省占用水域補償費標準偏低的現狀,可允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水域現狀,適當提高補償費標準,使這項好制度真正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四)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當前,我省各地擅自占用水域的違法現象較多,不少占用水域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嚴肅查處,助長了水域違法案件的滋生和蔓延。因此,要進一步加強水域管理執法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河道執法能力和水平,特別是地方政府要為水行政執法監管撐腰,使水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嚴格執法。對未經批準或不按照批準要求占用水域建設的,要依法嚴肅查處,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屢罰屢犯的典型案件,新聞媒體要進行曝光,讓違法行為無處遁形。對于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審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言人:民建界委員,湖州市副市長、民建湖州市委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