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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大會發言]潘錦仁: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化發展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5-01-22 11: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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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額貸款公司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中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銀監發〔2008〕23號)《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以來,小額貸款公司在我省實踐和探索,得到了較快發展。截止2014年9月底,已有小額貸款公司344家,注冊資本724.89元,銀行融資100.36億元。利用社會資金以小額貸款的形式,起到緩解銀行信貸資金緊縮、解決“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難和金融行業拾遺補缺的作用。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得到社會的肯定和認同。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影響,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社會對信貸資金需求減弱,同時,國家降低存貸款利率,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日趨嚴峻,已經出現小額貸款公司倒閉和壞帳率偏高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金融創新,需要各級政府扶持,促進其規范發展。
一、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產生原因
1、企業定位不明確,融資能力有限。小額貸款公司從試點起,一直存在著模糊的行業定位問題。《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工商企業身份從事金融類業務。雖然2009年央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的范疇,但至今未得到部分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可,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資本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50%。《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2011〕119號)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比例放寬到資本凈額的100%。但部分地市不實施,存在融資渠道單一、資金來源有限問題。此外股東增資擴股限制過多。一是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有限。二是追加投資和突破持股比例需政府審批。三是增資擴股會引起股東持股比例變動,需眾多股東取得一致意見。這些限制影響了增資擴股的難度。因此,造成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緊張。
2、信息咨詢不暢,抗風險能力偏弱。《指導意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但單獨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心存疑慮,直接接入征信系統,將客戶信息暴露給銀行,借貸企業怕影響銀行對它的資信度。人民銀行則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借用業務合作的銀行來查詢客戶信息,使得小額貸款公司進退兩難。而未接入征信系統,無法查詢客戶在銀行的貸款和負債情況。同時,商業銀行也無法查詢客戶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情況。信息不對稱,增大了小額貸款公司和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難以避免小微企業重復融資現象,加大了整個行業的潛在風險。信息查詢問題也降低了小額貸款審貸和發放的效率。此外,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單 一,尚不允許開展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降低企業適度分散和緩解風險的能力。
3、監管體系不成熟,小額貸款不小額。一是監管力量不強。目前,各地市金融辦負責全市金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業務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涉及到全市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管理以及企業上市、金融人才培訓、引進和地方金融環境建設等。現有人員配置不足,與承擔的工作業務量不相適應,很難履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業務監管工作,與此相對應的是日益增加的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在監管工具缺失的條件下,日常監管難以深入,二是監管政策導向不明確。《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堅持為“三農”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弱勢群體服務的方向,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另一方面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盈利和保持較低的不良貸款率,要限制融資渠道和貸款利率水平。而小額貸款公司更多考慮借貸成本和出借資金監管的便利。與一般地方性商業銀行戶均貸款基本保持一致。三是多頭監管協調困難。政府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包括金融辦、財政、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諸多部門,難以厘清各自的職責分工。這種多頭監管現狀,無助于金融業務監管的專業化和精細化,更會削弱發現與處置風險的能力。
4、經營稅負過重,轉嫁融資成本。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費按照工商企業來繳納,稅項包括25%的企業所得稅和5%的營業稅及附加,自然人股東還要征收20%的分紅所得稅。經測算稅率約占營業收入的30%左右,遠高于農村信用合作社(3.3%營業稅及附加,12.5%的企業所得稅)。由于小額貸款業務“小額、分散”的特點,其經營成本比大額貸款要高。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給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在計提風險撥備上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而銀行則是按照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稅前列支風險準備金。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過程中,小額貸款公司資產保全需要交納20%的保證金,或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這又增加了訴訟成本。因此,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只能通過提高貸款利率,向借款人轉嫁融資管理成本,這對扶持發展中小企業、化解融資難問題不利。
二、對策與建議
第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明確企業定位。當前,民間資本多出路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扶持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為解決部分民間資金借貸的合法化,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改善區域投資環境,充分認識小額貸款公司是解決小額信貸的重要補充。同時,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探索,為發展民營微小型金融機構積累經驗。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其主營業務是銀行業經營業務中的一部分,隸屬于金融機構范疇。按照2009年央行公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中已明確,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明確其金融機構身份,并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明理由,不僅有利于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明確監管,也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業務的發展。糾正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以“高利貸”合法化的偏見,應明確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享受金融機構的財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減輕稅負,增加盈利,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營造企業發展環境。建議政府應按規定允許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降低信息查詢資費,保證其信息對稱,公開透明借款企業資產負債和銀行借貸情況,降低高風險企業重復融資的現象,化解企業潛在風險。法院在受理小額貸款公司法律訴訟和審判時,降低風險抵押金。政府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抵押和其他權利抵押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通過開展信用評級,對經營規范、風險控制良好、無違規失信記錄的企業,適當調整地方性稅收征收比例,減免所得稅。制定相關的激勵政策,按照小額貸款公司對我市“三農”和小微科技型企業扶持性借款,應按照年度實績給予財政性補貼和獎勵。建立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保證那些貢獻社會效益,促進社會公平的小額貸款公司達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更好地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堅持“支農”、“支小”的發展方向。
第三、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指導意見》已經明確將小額貸款公司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建議按照上下級政府分權分工的要求,強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資格審查,實施動態監管。嚴格限制銀行信貸資金轉入小額貸款公司賺資金利差。加強調查研究,調整和完善政策法規,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評定等級,不同政策區別對待,促進其規范發展。
建立小額貸款聯席會議,由市金融辦牽頭,人行、銀監、工商、公安、財稅等部門參加。明確分工責任,協調解決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辦事效率。嚴格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只貸不存”的原則,嚴防非法集資吸儲,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維持公平市場競爭秩序。
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經營主體資質條件。在監管機構人手不足、監管難以到位的情況下,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增資、股權轉讓、合并重組、整體收購、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方式,優化股權結構,增強抗風險能力。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制,通過信用評級和分類標準的評定,讓評級不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合理退出,讓市場優勝劣汰,做到提前發現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穩定。
第四、進一步發揮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政府部門之間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充分發揮其聯系政府、服務會員單位的作用,積極反映行業現狀和會員單位的訴求,提出切合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認真履行行業協會的宗旨,協助金融監管部門開展會員單位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制訂好服務規范,當前要重點圍繞推進小額貸款公司集中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擴大融資面、明確行業定位、享受同業政策性優惠等方面開展工作。
發揮行業自律和監管的作用,定期召開行業協會會議。積極參加行業內的各項檢查,定期上報行業情況,供政策部門決策。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并及時受理,妥善處理。對違規違約企業及時進行業內通報,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監管,促使各會員企業自覺履行權利與義務。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提升行業形象,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融通社會資金,助推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的作用。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影響,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社會對信貸資金需求減弱,同時,國家降低存貸款利率,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日趨嚴峻,已經出現小額貸款公司倒閉和壞帳率偏高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金融創新,需要各級政府扶持,促進其規范發展。
一、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產生原因
1、企業定位不明確,融資能力有限。小額貸款公司從試點起,一直存在著模糊的行業定位問題。《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工商企業身份從事金融類業務。雖然2009年央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的范疇,但至今未得到部分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可,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資本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50%。《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2011〕119號)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比例放寬到資本凈額的100%。但部分地市不實施,存在融資渠道單一、資金來源有限問題。此外股東增資擴股限制過多。一是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有限。二是追加投資和突破持股比例需政府審批。三是增資擴股會引起股東持股比例變動,需眾多股東取得一致意見。這些限制影響了增資擴股的難度。因此,造成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緊張。
2、信息咨詢不暢,抗風險能力偏弱。《指導意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但單獨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心存疑慮,直接接入征信系統,將客戶信息暴露給銀行,借貸企業怕影響銀行對它的資信度。人民銀行則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借用業務合作的銀行來查詢客戶信息,使得小額貸款公司進退兩難。而未接入征信系統,無法查詢客戶在銀行的貸款和負債情況。同時,商業銀行也無法查詢客戶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情況。信息不對稱,增大了小額貸款公司和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難以避免小微企業重復融資現象,加大了整個行業的潛在風險。信息查詢問題也降低了小額貸款審貸和發放的效率。此外,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單 一,尚不允許開展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降低企業適度分散和緩解風險的能力。
3、監管體系不成熟,小額貸款不小額。一是監管力量不強。目前,各地市金融辦負責全市金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業務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涉及到全市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管理以及企業上市、金融人才培訓、引進和地方金融環境建設等。現有人員配置不足,與承擔的工作業務量不相適應,很難履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業務監管工作,與此相對應的是日益增加的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在監管工具缺失的條件下,日常監管難以深入,二是監管政策導向不明確。《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堅持為“三農”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弱勢群體服務的方向,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另一方面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盈利和保持較低的不良貸款率,要限制融資渠道和貸款利率水平。而小額貸款公司更多考慮借貸成本和出借資金監管的便利。與一般地方性商業銀行戶均貸款基本保持一致。三是多頭監管協調困難。政府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包括金融辦、財政、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諸多部門,難以厘清各自的職責分工。這種多頭監管現狀,無助于金融業務監管的專業化和精細化,更會削弱發現與處置風險的能力。
4、經營稅負過重,轉嫁融資成本。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費按照工商企業來繳納,稅項包括25%的企業所得稅和5%的營業稅及附加,自然人股東還要征收20%的分紅所得稅。經測算稅率約占營業收入的30%左右,遠高于農村信用合作社(3.3%營業稅及附加,12.5%的企業所得稅)。由于小額貸款業務“小額、分散”的特點,其經營成本比大額貸款要高。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給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在計提風險撥備上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而銀行則是按照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稅前列支風險準備金。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過程中,小額貸款公司資產保全需要交納20%的保證金,或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這又增加了訴訟成本。因此,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只能通過提高貸款利率,向借款人轉嫁融資管理成本,這對扶持發展中小企業、化解融資難問題不利。
二、對策與建議
第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明確企業定位。當前,民間資本多出路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扶持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為解決部分民間資金借貸的合法化,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改善區域投資環境,充分認識小額貸款公司是解決小額信貸的重要補充。同時,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探索,為發展民營微小型金融機構積累經驗。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其主營業務是銀行業經營業務中的一部分,隸屬于金融機構范疇。按照2009年央行公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中已明確,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明確其金融機構身份,并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明理由,不僅有利于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明確監管,也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業務的發展。糾正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以“高利貸”合法化的偏見,應明確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享受金融機構的財政政策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減輕稅負,增加盈利,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營造企業發展環境。建議政府應按規定允許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降低信息查詢資費,保證其信息對稱,公開透明借款企業資產負債和銀行借貸情況,降低高風險企業重復融資的現象,化解企業潛在風險。法院在受理小額貸款公司法律訴訟和審判時,降低風險抵押金。政府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抵押和其他權利抵押時應參照金融機構,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通過開展信用評級,對經營規范、風險控制良好、無違規失信記錄的企業,適當調整地方性稅收征收比例,減免所得稅。制定相關的激勵政策,按照小額貸款公司對我市“三農”和小微科技型企業扶持性借款,應按照年度實績給予財政性補貼和獎勵。建立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保證那些貢獻社會效益,促進社會公平的小額貸款公司達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更好地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堅持“支農”、“支小”的發展方向。
第三、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指導意見》已經明確將小額貸款公司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建議按照上下級政府分權分工的要求,強化政策制定和入市資格審查,實施動態監管。嚴格限制銀行信貸資金轉入小額貸款公司賺資金利差。加強調查研究,調整和完善政策法規,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評定等級,不同政策區別對待,促進其規范發展。
建立小額貸款聯席會議,由市金融辦牽頭,人行、銀監、工商、公安、財稅等部門參加。明確分工責任,協調解決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辦事效率。嚴格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只貸不存”的原則,嚴防非法集資吸儲,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維持公平市場競爭秩序。
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經營主體資質條件。在監管機構人手不足、監管難以到位的情況下,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增資、股權轉讓、合并重組、整體收購、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方式,優化股權結構,增強抗風險能力。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出機制,通過信用評級和分類標準的評定,讓評級不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合理退出,讓市場優勝劣汰,做到提前發現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穩定。
第四、進一步發揮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政府部門之間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充分發揮其聯系政府、服務會員單位的作用,積極反映行業現狀和會員單位的訴求,提出切合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認真履行行業協會的宗旨,協助金融監管部門開展會員單位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制訂好服務規范,當前要重點圍繞推進小額貸款公司集中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擴大融資面、明確行業定位、享受同業政策性優惠等方面開展工作。
發揮行業自律和監管的作用,定期召開行業協會會議。積極參加行業內的各項檢查,定期上報行業情況,供政策部門決策。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并及時受理,妥善處理。對違規違約企業及時進行業內通報,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監管,促使各會員企業自覺履行權利與義務。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提升行業形象,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融通社會資金,助推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