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欄目
- “學規定、強作風、樹形…
- 會史大學習
- 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 深入學習貫徹中共二十屆…
- 聚焦2024全國兩會
- 聚焦2024浙江省兩會
- “凝心鑄魂強根基、團結…
- 紀念中共中央發布“五一…
- 2023全國兩會聚焦
- 聚焦2023浙江省兩會
- 學習貫徹民建十二大精神…
- 學習貫徹中共二十大精神…
- 學習貫徹省第十五次黨代…
- 矢志不渝跟黨走、攜手奮…
- 2022年全國兩會
- 十九屆六中全會
- 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
- 2022年省兩會
- 2019年兩會專題
- 2018年兩會專題
- 2016年兩會專題
- 民建成立70周年
- 2015年兩會專題
- 五水共治
- 2014年兩會專題
- 2013年兩會專題
- 民建浙江省第八次代表大…
- 2012年兩會專題
- 慶祝中國共產黨建黨九十…
- 2011年兩會專題
- 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
- 2010年兩會專題
- 建國60周年
- 抗擊疫情 浙江民建在行…
- “不忘合作初心 繼續攜…
- 新中國成立70周年暨多黨…
- 慶祝改革開放40年征文選…
- 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專題…
- 優秀會員專題
- 紀念湯元炳同志誕辰100…
- 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專題…
- 政治交接學習教育活動專…
- 2009年省兩會專題
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個人提案]計時鳴: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建議
發布時間:2015-01-27 10:08:56
|
作者: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住房公積金由于在籌資機制、覆蓋范圍、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不僅妨礙了其住房保障功能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現存問題
1.覆蓋范圍有限。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公有制就業群體;在非公有制領域中,很大比例的民營企業職工未能覆蓋,非正規就業的流動務工人員也大多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的實質受益人群體只是城市就業人口的一小部分。
2.繳存額差距明顯。依照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在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繳費額度等方面存在地區、行業間的差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不同行業間的工資水平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各地區、各行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盡相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差距較大,個人的每月最高和最低繳存額度差距甚至超過30倍,顯然背離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3.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稅前扣除的,高收入人群會通過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來降低工資總額,同時,還可以獲得單位為其繳存的較多的公積金;對于廣大中低收入者而言,他們的收入低,自身繳納的公積金數額相對較少,單位為其繳存的公積金也較少。而公積金在使用時有首付比例的限制,大多數中低收入者難以拿出住房的首付款,難以申請到公積金貸款,因此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福利。住房公積金事實上相當于是職工的福利性收入,使用門檻的限制勢必會拉大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建議
1.健全住房公積金繳費相關法律。建議取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允許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情況下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交的規定。應明確規定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賦予職工要求企業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2.改革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政策。應科學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合理限定繳存下限、設置并嚴格實行最高繳費比例和繳存額度,超過最高控制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要作為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而使住房公積金的分配更加公平,有效縮小繳存待遇差距。對于高收入群體,應規定公積金繳存上限,對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政策,避免變相的福利和逃稅;對于中低收入群體,可規定最低繳存額和繳存比例,使這部分群體也能夠積累足夠的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消費。
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補貼政策。建議針對不同的收入群體分別設計不同額度的繳存補貼。將城鎮居民的收入劃分為低、中、高三個檔次,可分別實施差異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補貼:低收入者實行低繳存高補貼;中等收入者實行高繳存高補貼;高收入者實行低繳存低補貼,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有效地發揮其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4.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覆蓋。建議降低繳存門檻,根據繳存人群和單位性質的不同,調整繳存基數和比例。加大對非公企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人群的擴面力度;針對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地區,允許個人自愿繳存和部分繳存。
5.放寬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條件。建議降低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門檻,提高使用率并適度擴大適用范圍。針對確有使用需求的低收入者,放寬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支取限制,改變他們只能繳納而難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尷尬困局。同時,建議放寬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不僅可以用于買房、建房、租房,還可用于支付物業費、裝修及維修費等,讓住房公積金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中發揮更多的作用。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現存問題
1.覆蓋范圍有限。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公有制就業群體;在非公有制領域中,很大比例的民營企業職工未能覆蓋,非正規就業的流動務工人員也大多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的實質受益人群體只是城市就業人口的一小部分。
2.繳存額差距明顯。依照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在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繳費額度等方面存在地區、行業間的差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不同行業間的工資水平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各地區、各行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盡相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差距較大,個人的每月最高和最低繳存額度差距甚至超過30倍,顯然背離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3.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稅前扣除的,高收入人群會通過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來降低工資總額,同時,還可以獲得單位為其繳存的較多的公積金;對于廣大中低收入者而言,他們的收入低,自身繳納的公積金數額相對較少,單位為其繳存的公積金也較少。而公積金在使用時有首付比例的限制,大多數中低收入者難以拿出住房的首付款,難以申請到公積金貸款,因此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福利。住房公積金事實上相當于是職工的福利性收入,使用門檻的限制勢必會拉大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建議
1.健全住房公積金繳費相關法律。建議取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允許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情況下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交的規定。應明確規定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賦予職工要求企業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2.改革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政策。應科學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合理限定繳存下限、設置并嚴格實行最高繳費比例和繳存額度,超過最高控制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要作為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而使住房公積金的分配更加公平,有效縮小繳存待遇差距。對于高收入群體,應規定公積金繳存上限,對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政策,避免變相的福利和逃稅;對于中低收入群體,可規定最低繳存額和繳存比例,使這部分群體也能夠積累足夠的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消費。
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補貼政策。建議針對不同的收入群體分別設計不同額度的繳存補貼。將城鎮居民的收入劃分為低、中、高三個檔次,可分別實施差異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補貼:低收入者實行低繳存高補貼;中等收入者實行高繳存高補貼;高收入者實行低繳存低補貼,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有效地發揮其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4.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覆蓋。建議降低繳存門檻,根據繳存人群和單位性質的不同,調整繳存基數和比例。加大對非公企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人群的擴面力度;針對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地區,允許個人自愿繳存和部分繳存。
5.放寬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條件。建議降低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門檻,提高使用率并適度擴大適用范圍。針對確有使用需求的低收入者,放寬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支取限制,改變他們只能繳納而難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尷尬困局。同時,建議放寬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不僅可以用于買房、建房、租房,還可用于支付物業費、裝修及維修費等,讓住房公積金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中發揮更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