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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專欄
《浙江民建》
[個人提案]金克明:推進我省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 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發布時間:2015-01-27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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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人民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進依法治國等方面具有現實意義。
一、陪審員制度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確立了兩年內實現人民陪審員(以下簡稱“陪審員”)數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標后,我省各地法院不斷加強陪審工作,且有部分地區已經提前實現“倍增計劃”目標,總人數達7445人,2014年度陪審員參審案件數達13.9萬件。為了更加直觀的了解陪審員在審判實踐中發揮的作用,我們針對不同群體展開了問卷調查,其調查結果顯示:
同時,我們專門與30名陪審員進行了個別約談、調查其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結果如下:
陪審員對案情不了解,法官對其意見不聽取,辦案質效得不到保障等問題的存在,導致 “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存在,陪審員難以發揮其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的作用。我們認為:陪審員在邁向數量倍增的同時,在質量上也應有提升,實現數量、質量“雙倍增”。
二、完善我省陪審員制度的建議
推進陪審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發揮出陪審員的作用,對提高審判透明度、樹立司法權威、增強社會效果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此次調研,現就陪審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頂層設計陪審制度。建議省人大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現行《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程序法,在憲法中明確陪審員制度的地位,對陪審員制度進行規范化,以達到各基本法之間對陪審員制度規定的統一和規范。同時,建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陪審員制度進行細化和具體規范化,落實陪審員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健全評議規則,使陪審員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二)明確陪審案件范圍,適當拓展履職空間。對適用陪審員制度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范圍做出明確界定,并明確規定限制適用或不宜適用陪審制度的案件。同時,法院應積極搭建“陪審、陪調、陪執、陪訪、陪監督”平臺,由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判、調解、執行、信訪化解和辦案監督的各個環節,拓展履職廣度和深度。
(三)以“隨機抽取”與“分類抽取”相結合的方式抽取陪審員。明確參加合議庭審判的陪審員由法院專管機構組織和負責“隨機抽取”外,對抽取的程序和規范做出規定,從程序上保障個案中對陪審員抽取的公正性。同時,按照地域、專業、職業等標準,將陪審員依照不同的類別作一劃分,根據具體案件特點,從相應類別中隨機抽取其參加審判活動,發揮陪審員專長,提高案件審判質量。
(四)完善選任制度,打造多元陪審“梯隊”。 各地在陪審員選任中,注重提高公開性,此項工作應由法院之外的機構落實,如同級人大常委會。同時,陪審員的選任既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應著力從年齡、職業、地域分布多角度選拔,試點并推廣建立“港籍”、“華僑”陪審制度,力避陪審員選任精英化趨勢;又要從醫療、金融、科研機構等領域,選任具有專業知識、技術的陪審員建成陪審員專家庫,做到民眾性和專業性的有效結合。
(五)系統規劃加強陪審員的培訓工作,夯實理論基礎。各地人大常委會應積極總結以往陪審員培訓、管理、使用、考核方面的經驗,結合實際,全面修訂陪審員陪審業務培訓、法律知識學習等相關制度,加強陪審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制定培訓計劃,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庭審觀摩、證據的采信規則、陪審員的職責和權力、廉政制度規定等基本法律規定,著力提高陪審員的陪審素養和事實認定的能力。
(六)培植認同感,增強參與陪審“動力”。 法院和人大要充分認識陪審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營造關心、支持、保障陪審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良好氛圍。定期召開陪審員座談會,聽取他們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增強其職業榮譽感;解答他們在陪審工作中遇到地問題,最大限度地為陪審員提供更多、更好的審判業務學習的機會。各級法院和人大常委會還可以嘗試進行優秀陪審員評比活動,經提高其參與審判活動的積極性。
(七)完善陪審員的管理與考核規定。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法院須設置專門的陪審員管理機構,負責陪審員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建立陪審員退出機制,對陪審員的連任作出規定,防止陪審“專業戶”產生。建立陪審員信息庫,設立陪審員業績檔案,實行一人一卡制度,逐一記錄陪審案件情況。同時,強化陪審員的考核約束機制,建立具體可行的制度措施。對長期不履職、無法履職、責任心不強或不遵守紀律的陪審員,及時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陪審員職務。
一、陪審員制度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確立了兩年內實現人民陪審員(以下簡稱“陪審員”)數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標后,我省各地法院不斷加強陪審工作,且有部分地區已經提前實現“倍增計劃”目標,總人數達7445人,2014年度陪審員參審案件數達13.9萬件。為了更加直觀的了解陪審員在審判實踐中發揮的作用,我們針對不同群體展開了問卷調查,其調查結果顯示:
參與調查人員身份比例 表1
參與調查 人員身份 |
律師 |
民眾 |
當事人 |
法官 |
檢察官 |
政府官員 |
比例 |
15% |
30% |
15% |
20% |
10% |
10% |
陪審員是否發揮作用的調查結果表 表2
陪審員是否 發揮作用 |
沒有作用 |
有點作用 |
有作用 |
比例 |
70% |
20% |
10% |
陪審員在陪審中是否發表意見的調查結果表 表3
陪審員在陪審中 是否發表意見 |
積極發表 |
偶爾發言 |
純粹陪坐 |
比例 |
30% |
50% |
20% |
陪審員參審遇到的困難的調查結果表 表4
陪審員參審 遇到的困難 |
案情不太熟悉,無從下手 |
法律知識缺乏 |
發表意見也無用 |
比例 |
55% |
25% |
20% |
二、完善我省陪審員制度的建議
推進陪審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發揮出陪審員的作用,對提高審判透明度、樹立司法權威、增強社會效果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此次調研,現就陪審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頂層設計陪審制度。建議省人大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現行《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程序法,在憲法中明確陪審員制度的地位,對陪審員制度進行規范化,以達到各基本法之間對陪審員制度規定的統一和規范。同時,建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陪審員制度進行細化和具體規范化,落實陪審員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健全評議規則,使陪審員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二)明確陪審案件范圍,適當拓展履職空間。對適用陪審員制度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范圍做出明確界定,并明確規定限制適用或不宜適用陪審制度的案件。同時,法院應積極搭建“陪審、陪調、陪執、陪訪、陪監督”平臺,由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判、調解、執行、信訪化解和辦案監督的各個環節,拓展履職廣度和深度。
(三)以“隨機抽取”與“分類抽取”相結合的方式抽取陪審員。明確參加合議庭審判的陪審員由法院專管機構組織和負責“隨機抽取”外,對抽取的程序和規范做出規定,從程序上保障個案中對陪審員抽取的公正性。同時,按照地域、專業、職業等標準,將陪審員依照不同的類別作一劃分,根據具體案件特點,從相應類別中隨機抽取其參加審判活動,發揮陪審員專長,提高案件審判質量。
(四)完善選任制度,打造多元陪審“梯隊”。 各地在陪審員選任中,注重提高公開性,此項工作應由法院之外的機構落實,如同級人大常委會。同時,陪審員的選任既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應著力從年齡、職業、地域分布多角度選拔,試點并推廣建立“港籍”、“華僑”陪審制度,力避陪審員選任精英化趨勢;又要從醫療、金融、科研機構等領域,選任具有專業知識、技術的陪審員建成陪審員專家庫,做到民眾性和專業性的有效結合。
(五)系統規劃加強陪審員的培訓工作,夯實理論基礎。各地人大常委會應積極總結以往陪審員培訓、管理、使用、考核方面的經驗,結合實際,全面修訂陪審員陪審業務培訓、法律知識學習等相關制度,加強陪審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制定培訓計劃,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庭審觀摩、證據的采信規則、陪審員的職責和權力、廉政制度規定等基本法律規定,著力提高陪審員的陪審素養和事實認定的能力。
(六)培植認同感,增強參與陪審“動力”。 法院和人大要充分認識陪審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營造關心、支持、保障陪審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良好氛圍。定期召開陪審員座談會,聽取他們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增強其職業榮譽感;解答他們在陪審工作中遇到地問題,最大限度地為陪審員提供更多、更好的審判業務學習的機會。各級法院和人大常委會還可以嘗試進行優秀陪審員評比活動,經提高其參與審判活動的積極性。
(七)完善陪審員的管理與考核規定。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法院須設置專門的陪審員管理機構,負責陪審員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建立陪審員退出機制,對陪審員的連任作出規定,防止陪審“專業戶”產生。建立陪審員信息庫,設立陪審員業績檔案,實行一人一卡制度,逐一記錄陪審案件情況。同時,強化陪審員的考核約束機制,建立具體可行的制度措施。對長期不履職、無法履職、責任心不強或不遵守紀律的陪審員,及時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陪審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