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關于推進投資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提案
發布時間:2007-03-08 1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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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投資體制改革中一些深層次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企業投資自主權仍然受到政府單方面、強制性行政許可管理的制約;現行的企業投資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沒有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進一步的類型劃分和確定相應的管理體制和方法;企業投融資渠道的拓展面臨現有法律法規、金融體制和資本市場管理體制多方面的制約;政府投資管理中,投資主導方向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國有投資的責任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的范圍需要調整,監管方式有待改進。    為此,我們建議:    改進和完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首先,應該繼續推進對國家產業政策非限制類和非重大類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其次,應根據企業投資項目的類型和投資主體的性質,進一步完善政府對限制類和重大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制管理方式。再次,拓展企業投融資渠道,消除各種制約企業正當合理融資的法律法規障礙。    以計劃控制和集中管理為核心,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應將政府的投資計劃管理范圍逐步拓展到所有政府部門運用財政資金建設的投資項目。應界定各級政府的投資范圍,逐步將政府投資重點由經濟建設領域轉到社會發展領域。切實推進政府投資項目科學化和民主化決策的進程。    此外,還應建立健全對包括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在內的全部國有投資的責任約束機制。改進和完善國家對全社會投資活動的宏觀調控。切實改進和加強投資的社會監管。而且,國有企業投資應納入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對投資中介機構的監管,應將目前側重于對中介機構資格認證、行為監管逐步過渡到對執業者資格及執業行為的監管,使責任主體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