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建議盡快制定《反商業賄賂法》
發布時間:2007-03-13 16: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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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 顧靜
在本次“兩會”上,民建中央以黨派的名義遞交了一份建議盡快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提案。在提案中,民建中央還建議修改現行法律,加大對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力度。應突破1萬至20萬元罰款的限制,罰款額定為50萬至500萬元;對商業賄賂有明確利益訴求的,罰款應定為欲達到利益的3至5倍。  對商業賄賂行為還要增加行政處罰的手段。對有關責任人、經營者、投資商、受托行賄者等,只要有行賄記錄的應予以黑名單警示,兩次以上的應永久取消同業經營的準入資格。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還認為,應在刑法中增加“商業賄賂罪”,制定商業賄賂罪的定案標準,明確行賄、受賄的數額即構成犯罪,界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界線,使司法實際操作有法可依。加強對商業賄賂立案、偵查、審判機關的監督,對于有案不立、違法不究、放縱犯罪的行為進行督察,尤其對構成刑事案只追究行政責任和重要行賄人未獲追究的情況,應重點實施司法監督。改變財產刑罰的應用,將刑事法律中現行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改為“應當”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