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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初,在香港期間,黃炎培和姚維鈞、盛丕華、 俞寰澄、 盛康年等人對民建的立場問題作了專門的討論,得出三點結論:一是民建的特性是代表民族工商業的企業者,二是民建屬于政治性的集合體,三是民建的行動方式是團結、合作。
1949年5月26日,周恩來邀集黃炎培、盛丕華、章乃器、孫起孟等12位民建理、監事聚餐,討論民建前途和今后的重點分工問題。周恩來提議,民建應使民族工商業家與新民主主義經濟密切結合起來,團結、教育、領導工商業者, 為新中國經濟建設服務。他建議,再吸收一些私營及國營企業的廠長、經理參加。民建經過認真的討論,一致贊成和同意民建以民族工商業者為骨干、包括國營企業管理人員為重點對象的方針。這一方針的確定,為以后民建的自身發展以及在多黨合作格局中充分發揮它的獨特作用奠定了基礎。
1949年9月20日,為發展會務、配合經濟建設,民建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成立全國會務推進委員會。10月7日,全國會務推進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會議通過了《民主建國會全國會務推進委員會組織大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會務工作。
新中國成立初期,民建成員人數較少、組織不健全,與發展會的事業和多黨合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為此,民建以調整組織、發展會務為重點,采取措施加強自身建設。1950年7月18日,總會第十五次常委會議修正通過了《民主建國會籌備分支會的原則和辦法》,明確發展成員“要放在民族工商業者的身上,要盡可能地爭取工商界積極優秀的愛國分子參加”,“不僅包括資本家和企業家,還應當包括技術人員和普通工商從業人員”,“還需盡可能地爭取進步的知識分子,尤其是研究經濟問題的專家和科學人才參加,也要適當地爭取公營企業和經濟、行政負責人參加”。
在此期間,民建總會多次舉行招待會,宣傳民建的性質和任務,對各地發展組織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天津、廣州、成都、武漢等十多個城市陸續開始了籌備工作。至1951年12月,民建分會已經發展到26個。
在發展會員方面,民建也取得了很大進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民建只有404名會員,人數較少。解放后,民建陸續在大中城市吸收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響的民族工商業者入會。榮毅仁、郭棣活、劉靖基、劉鴻生、吳蘊初、樂松生、畢鳴歧、朱繼圣、鞏天民、陳經畬、韓望塵、黃長水、童少生、古耕虞等就是在這一時期加入民建的。此外,應民建要求,中共還推薦在金融工商部門工作的南漢宸、許滌新等參加民建,并擔任了領導工作。
1951年5月3日,民建召開組織工作會議,研究確定組織工作的任務和措施。5月22日,總會第三十三次常委會議通過了《民主建國會向中小工商業者發展組織的決定》。提出今后發展成員,在繼續爭取工商界代表性人士入會外,“應以中小工商業者為主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