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會員錢弘道首創司法透明指數獲最高法院肯定
發布時間:2013-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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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
民建會員、浙江大學教授錢弘道教授先后主持出臺中國第一個法治評估體系、內地第一個法治指數、第一個電子政府發展指數,引起理論和實踐界廣泛影響。2011年,錢弘道又首次提出了司法透明指數,即通過對法院司法公開的各個項目進行打分,來評估司法公開的效果,進而倒逼司法公開。這是他近年來研究怎樣更好地踐行陽光司法理念、推進司法公開、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又一成果。這個設想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
2012年初,浙江省高院將陽光司法指數調研確定為重點課題,由院長齊奇和錢弘道各自帶領一個課題組開展研究,研究制定了《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包括7項一級指標和26項二級指標,內容涵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所有環節。2012年11月1日,我國首個司法透明指數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誕生。2013年1月10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新聞發布會召開,宣布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出爐。浙江省高院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浙江全省三級法院全面推行陽光司法指數評估工作,將定期發布陽光司法指數。
司法透明指數的出臺立即引起全國法院系統以及社會各界的重視。《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等主流媒體均予以高度關注。以指數形式評估法院的司法公開程度,這是世界空白,也是中國學術團隊首次向世界公布中國的司法透明程度。《人民日報》刊文肯定這一指數具有倒逼法院改進管理、樹立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的積極作用。2013年3月28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浙江省高院《關于實施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的報告》上批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對于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具有探索意義” 。周強院長希望浙江的司法透明指數實踐能“為全國法院提供經驗”。
對于司法透明指數的發展方向,錢弘道教授表示,一方面,要通過不斷的實踐和研究,使司法透明指數的測定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使司法透明指數的測定成為長效的監督機制,助推司法公信力和權威的形成,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另一方面,要通過類似的不斷的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協同創新,推進“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形成,形成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治理論,探尋中國法治發展道路。
據悉,浙江省高院已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正式簽署“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委托測評協議,標志著“浙江法院陽光指數”由研制階段正式進入第三方實施階段,標志著浙江大學和浙江省高院協同創新的理論成果變成了法治實踐中的一項機制,是一項有長遠意義的理論和制度創新。2013年,錢弘道教授主持的司法透明指數課題獲得了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的立項。
2012年初,浙江省高院將陽光司法指數調研確定為重點課題,由院長齊奇和錢弘道各自帶領一個課題組開展研究,研究制定了《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包括7項一級指標和26項二級指標,內容涵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所有環節。2012年11月1日,我國首個司法透明指數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誕生。2013年1月10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新聞發布會召開,宣布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出爐。浙江省高院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浙江全省三級法院全面推行陽光司法指數評估工作,將定期發布陽光司法指數。
司法透明指數的出臺立即引起全國法院系統以及社會各界的重視。《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等主流媒體均予以高度關注。以指數形式評估法院的司法公開程度,這是世界空白,也是中國學術團隊首次向世界公布中國的司法透明程度。《人民日報》刊文肯定這一指數具有倒逼法院改進管理、樹立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的積極作用。2013年3月28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浙江省高院《關于實施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的報告》上批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陽光司法指數評估體系對于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具有探索意義” 。周強院長希望浙江的司法透明指數實踐能“為全國法院提供經驗”。
對于司法透明指數的發展方向,錢弘道教授表示,一方面,要通過不斷的實踐和研究,使司法透明指數的測定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使司法透明指數的測定成為長效的監督機制,助推司法公信力和權威的形成,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另一方面,要通過類似的不斷的理論界和實踐界的協同創新,推進“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形成,形成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治理論,探尋中國法治發展道路。
據悉,浙江省高院已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正式簽署“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數”委托測評協議,標志著“浙江法院陽光指數”由研制階段正式進入第三方實施階段,標志著浙江大學和浙江省高院協同創新的理論成果變成了法治實踐中的一項機制,是一項有長遠意義的理論和制度創新。2013年,錢弘道教授主持的司法透明指數課題獲得了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的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