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會員淺談我國中小企業IPO并上市的完善
發布時間:2008-08-01 16: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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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曉洪
   
澳大利亞資本市場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已逐漸形成一套高效、透明、可信的證券監管體制,從而成為國內許多需要上市壯大和規范自身發展的民營企業的一個良好選擇。
一、澳大利亞資本市場簡介
作為澳大利亞唯一的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于1987年4月1日注冊開業(其他6個州的證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資子公司),在2003, 2004和2005年被評為世界最佳證券交易所。該所是世界十大上市證券交易所第七位,是全球性的權益市場并擁有極高信譽度,目前有超過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逾1. 6萬億美元,每日成交量為35. 3億美元,是新加坡的4倍,與香港不相上下。
澳證所具有強勁持久的市場增長力,2000年至2007年市場資本增長了91%,在2007年的平均首次上市融資的金額為1億澳元(人民幣為6. 5億元)。澳大利亞證券市場是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級市場,也是高度透明、無后顧之憂的交易市場,其一流的流動性和過去十多年穩定的成長,賦予了澳證所亞洲領先地位。
除了成熟的資本市場外,在澳大利亞上市的企業可以更好地改變融資方式和融資環境。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它的證券上市規則、交易體系和法規監管與倫敦交易所非常相似。但其上市門檻比倫敦的二板(AIM)甚至主板還要低。一般來說,企業在澳大利亞上市后經過若干年發展,其基本上被看作是符合國際運行慣例的上市公司。因此,先在澳大利亞上市的公司,再到倫敦的二板甚至主板進行二次上市就會簡單容易得多。
正式基于上述考慮,筆者單位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在幫助客戶紹興高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前身為天外天傘業有限公司,中國首家在澳大利亞上市的制造業企業)和美絲邦中國錦綸公司設計海外上市方案時,結合客戶特點,確定了在澳大利亞上市。
二、澳大利亞上市條件介紹
中國企業只需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即可達到在澳證所上市的要求:
(一)最低公眾持股量
在ASX上市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有500個股東,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澳元基本相當于人民幣6.5元,2000澳元相當于13, 000元人民幣)證券;或者至少400名股東,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3, 000元人民幣)證券,25%的股權由不相關方持有。
(二)盈利要求
過往三年凈利潤總額為100萬澳元(最近一個財政年度凈利潤為40萬澳元,現在仍盈利),公司提供最近三年財務報表,經審計不存在任何重大保留事項。
(三)有形資產不得低于200澳元。滿足該項條件,對于我國的中小型企業,應該不存在問題。
(四)股份的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000萬澳元。
三、從上述澳大利亞成功上市案例看中國IPO及上市的完善
筆者在天外天和美絲邦澳大利亞上市項目中,擔任發行人的中國律師,為上述兩家企業的澳大利亞上市融資提供法律服務。 從這兩家企業在澳大利亞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筆者認為澳大利亞資本市場中,對于股票上市的若干規則,可以為我國IPO及上市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1、上市條件方面。在我國,企業想在中小板上市,股本必須超過 5000 萬股;連續三年贏利。這樣的條件只能讓大多數中小型科技企業望洋興嘆。這不符合中小企業板的設立初衷,對于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2008年03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發行后,公司股本不得低于3000萬。相對中小板而言,雖然這一條件降低了,但相對于澳大利亞上市條件(股本不得低于約650萬元人民幣)而言,《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門檻仍舊過高。 此外,中小板延續主板條件的做法,違背了中小板的初衷,而《征求意見稿》中對創業板的條件的規定,又延續了中小板的主要條件,這種做法會將創業板設計成一個“小小板”,可能同樣會與當初設立創業板的初衷相背離。
2、對同業競爭的審查角度。國內IPO和上市中,中介機構在發行人同業競爭問題上,態度極為謹慎。原因在于證監會對于同業競爭的要求極為嚴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征求意見稿》在第17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誠然,上述人員的同業競爭很有可能會損害發行人及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筆者在為國內企業提供上市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發現也有不少企業的控股股東的同業競爭,并非控股股東有意為之,而是歷史上的種種原因形成的。實踐中,鑒于穩妥考慮,在同業競爭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中介機構通常建議企業推遲申報。 然而,如果在澳大利亞上市,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另外一種方式解決。同樣,ASX對于同業競爭也非常關注,但同業競爭問題不會成為企業上市的首要障礙。ASX并不絕對禁止董事、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管理層股東開展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如果上市時并于其后持續的對同業競爭作出全面的披露,企業還是可以順利上市的。
筆者認為,ASX不因同業競爭而直接否認發行人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事實上已經發生同業競爭的情形下,我們可以考慮通過披露該同業競爭情況的做法,將其作為市場監管的內容,同時交由社會公眾股東監督。
3、從規范的治理結構角度評估企業未來的持續穩定發展。在天外天和美絲邦上市過程中,均沒有遇到需要核查所謂的“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控股股東沒有發生變更”的問題。筆者通過境外的券商了解到,ASX并不從董事、高管和控股股東的穩定性的層面上判定企業業績的連續計算。他們認為,規范的治理結構是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ASX相信,即便是公司的上述人員發生變動,只要公司之前建立了規范的獨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下運作的公司,仍舊可以保持持續、穩定的發展。
規范有效的治理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證企業經營的穩定,保證企業未來的持續穩定發展和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IPO和上市的立法中,也可以嘗試著借鑒這一做法,采用更多的視角對公司的經營的連續性進行考察。  
澳大利亞資本市場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已逐漸形成一套高效、透明、可信的證券監管體制,從而成為國內許多需要上市壯大和規范自身發展的民營企業的一個良好選擇。
一、澳大利亞資本市場簡介
作為澳大利亞唯一的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于1987年4月1日注冊開業(其他6個州的證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資子公司),在2003, 2004和2005年被評為世界最佳證券交易所。該所是世界十大上市證券交易所第七位,是全球性的權益市場并擁有極高信譽度,目前有超過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逾1. 6萬億美元,每日成交量為35. 3億美元,是新加坡的4倍,與香港不相上下。
澳證所具有強勁持久的市場增長力,2000年至2007年市場資本增長了91%,在2007年的平均首次上市融資的金額為1億澳元(人民幣為6. 5億元)。澳大利亞證券市場是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級市場,也是高度透明、無后顧之憂的交易市場,其一流的流動性和過去十多年穩定的成長,賦予了澳證所亞洲領先地位。
除了成熟的資本市場外,在澳大利亞上市的企業可以更好地改變融資方式和融資環境。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它的證券上市規則、交易體系和法規監管與倫敦交易所非常相似。但其上市門檻比倫敦的二板(AIM)甚至主板還要低。一般來說,企業在澳大利亞上市后經過若干年發展,其基本上被看作是符合國際運行慣例的上市公司。因此,先在澳大利亞上市的公司,再到倫敦的二板甚至主板進行二次上市就會簡單容易得多。
正式基于上述考慮,筆者單位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在幫助客戶紹興高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前身為天外天傘業有限公司,中國首家在澳大利亞上市的制造業企業)和美絲邦中國錦綸公司設計海外上市方案時,結合客戶特點,確定了在澳大利亞上市。
二、澳大利亞上市條件介紹
中國企業只需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即可達到在澳證所上市的要求:
(一)最低公眾持股量
在ASX上市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有500個股東,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澳元基本相當于人民幣6.5元,2000澳元相當于13, 000元人民幣)證券;或者至少400名股東,每人至少持有2000澳元(13, 000元人民幣)證券,25%的股權由不相關方持有。
(二)盈利要求
過往三年凈利潤總額為100萬澳元(最近一個財政年度凈利潤為40萬澳元,現在仍盈利),公司提供最近三年財務報表,經審計不存在任何重大保留事項。
(三)有形資產不得低于200澳元。滿足該項條件,對于我國的中小型企業,應該不存在問題。
(四)股份的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000萬澳元。
三、從上述澳大利亞成功上市案例看中國IPO及上市的完善
筆者在天外天和美絲邦澳大利亞上市項目中,擔任發行人的中國律師,為上述兩家企業的澳大利亞上市融資提供法律服務。 從這兩家企業在澳大利亞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筆者認為澳大利亞資本市場中,對于股票上市的若干規則,可以為我國IPO及上市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1、上市條件方面。在我國,企業想在中小板上市,股本必須超過 5000 萬股;連續三年贏利。這樣的條件只能讓大多數中小型科技企業望洋興嘆。這不符合中小企業板的設立初衷,對于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2008年03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發行后,公司股本不得低于3000萬。相對中小板而言,雖然這一條件降低了,但相對于澳大利亞上市條件(股本不得低于約650萬元人民幣)而言,《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門檻仍舊過高。 此外,中小板延續主板條件的做法,違背了中小板的初衷,而《征求意見稿》中對創業板的條件的規定,又延續了中小板的主要條件,這種做法會將創業板設計成一個“小小板”,可能同樣會與當初設立創業板的初衷相背離。
2、對同業競爭的審查角度。國內IPO和上市中,中介機構在發行人同業競爭問題上,態度極為謹慎。原因在于證監會對于同業競爭的要求極為嚴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征求意見稿》在第17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誠然,上述人員的同業競爭很有可能會損害發行人及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筆者在為國內企業提供上市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發現也有不少企業的控股股東的同業競爭,并非控股股東有意為之,而是歷史上的種種原因形成的。實踐中,鑒于穩妥考慮,在同業競爭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中介機構通常建議企業推遲申報。 然而,如果在澳大利亞上市,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另外一種方式解決。同樣,ASX對于同業競爭也非常關注,但同業競爭問題不會成為企業上市的首要障礙。ASX并不絕對禁止董事、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管理層股東開展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如果上市時并于其后持續的對同業競爭作出全面的披露,企業還是可以順利上市的。
筆者認為,ASX不因同業競爭而直接否認發行人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事實上已經發生同業競爭的情形下,我們可以考慮通過披露該同業競爭情況的做法,將其作為市場監管的內容,同時交由社會公眾股東監督。
3、從規范的治理結構角度評估企業未來的持續穩定發展。在天外天和美絲邦上市過程中,均沒有遇到需要核查所謂的“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控股股東沒有發生變更”的問題。筆者通過境外的券商了解到,ASX并不從董事、高管和控股股東的穩定性的層面上判定企業業績的連續計算。他們認為,規范的治理結構是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ASX相信,即便是公司的上述人員發生變動,只要公司之前建立了規范的獨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下運作的公司,仍舊可以保持持續、穩定的發展。
規范有效的治理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證企業經營的穩定,保證企業未來的持續穩定發展和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IPO和上市的立法中,也可以嘗試著借鑒這一做法,采用更多的視角對公司的經營的連續性進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