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升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融合度的建議
發布時間:2021-04-20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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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繆心毫 金海峰
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概念
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都屬于政治協商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兩者充分體現了我國協商民主的特色,有助于中國共產黨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中國共產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方式。然則,何謂政黨協商,何謂政協協商,兩者的關系如何,構成了本文討論的起點。
根據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政黨協商是指“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從其概念看,政黨協商體現的是執政黨與其他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通過兩者間的合作共事,鞏固和發展和諧的政黨關系。政協協商則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與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根據2015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從定義上看,政黨協商屬于直接協商,政協協商屬于間接協商。
二、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融合與邊界:基于浙江文本
如前所述,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均屬于政治協商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在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諸多相通之處,但也存在諸多差異之處。在認知上與實踐中將兩者混為一談是對政治協商的誤解與削弱,如果將兩者完全脫離則會構成對政治協商整體性的割裂。把握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融合度,需要注意兩者在協商內容等各方面上的融合與邊界之可能性。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與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構成了理解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文本基礎。
(一)兩者在協商內容上的融合與邊界
根據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共浙江省代表大會、中共浙江省委全會的有關重要文件;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系全省改革發展大局和社會民生的重大問題;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根據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則為:“黨委、政府制定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重大建設項目、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的重大問題,黨委提出的有關重要人事安排建議人選,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協商的重要政府規章的制定及修訂,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兩相比較,關系全省改革發展大局和社會民生的重大問題、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等屬于兩者協商的共通內容。“中共浙江省代表大會、中共浙江省委全會的有關重要文件;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等內容專屬于政黨協商。政黨協商的內容主要是事關全局的重大的宏觀性問題,政協協商的內容則更寬泛,可以是涉及宏觀的問題,也可以重點聚焦社會公共生活中的熱點問題,更關注國家和地方政策、戰略的貫徹落實情況,可見政協協商的內容更具體化,更接地氣。
(二)兩者在協商形式上的融合與邊界
根據《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政黨協商的形式包括三種:1.會議協商,主要包括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其他協商座談;2.約談協商。包括中共浙江省委負責同志與民主黨派省委會負責同志談心交友制度,談心活動一般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同志主動上門,民主黨派省委會主要負責同志也可主動約談;3.書面協商。中共浙江省委視情就有關政策、文件和工作書面征求民主黨派省委會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省委會以書面形式反饋。民主黨派省委會可以調研報告、建議等形式直接向中共浙江省委提出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省委會負責同志可以個人名義向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直接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根據《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政協協商主要采取會議形式,具體包括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議、浙江政協民生論壇,以及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和提案辦理協商等。除傳統的協商形式外,浙江省還著重強調要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
從協商形式上看,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有諸多共同之處,均以會議協商為主要方式,這也表明會議協商是政治協商中的重要表現形式。但兩相比較,政黨協商的協商形式更突出了其政治性的渠道優勢,如民主黨派可以直接向黨委提出書面建議;政協協商則更為靈活而具有開放性,可采取網絡協商、遠程協商等非正式性的協商形式。
(三)兩者在協商程序上的融合與邊界
從協商的程序看,《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對完善會議協商程序、優化約談協商程序、健全書面協商程序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會同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負責落實;《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則重點健全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健全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工作機制。
整體而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在協商程序上更趨規范化,對于協商議題的提出與確定、協商工作的具體開展以及協商成果的具體落實均有所涉及。但相對而言,政黨協商的協商程序多為原則性的規定,政協協商的制度體系更為體系化與可操作性。以具體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為例,政黨協商僅要求將意見建議分解到有關部門辦理,并及時反映給民主黨派,而政協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則對協商成果的形式、有關部門的處理方式、落實情況反饋、跟蹤督辦等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四)兩者在保障機制上的融合與邊界
《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與《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對健全、完善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保障機制都做了詳細規定,這是保證兩個協商渠道常態長效的基礎。《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規定要健全知情明政機制、完善考察調研機制、強化溝通聯絡機制、建立協商反饋機制,同時強調要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派積極參與、部門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對政黨協商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則強調要完善政協協商與黨委、政府工作有效銜接的制度,明確黨委、政府和政協在協商活動中的職責,要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同時強調要加強和改善黨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
兩者在保障機制上均強調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但兩相比較,政黨協商的知情明政機制重點強調浙江省委要邀請民主黨派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突出強調黨委部門在政黨協商中的主導作用,而政協協商的保障機制則重點強調要加強與黨委、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突出了政協對黨委、政府工作的協同角色,這其實從另外一個角度體現了黨委在政協協商中的主導性,反映了政治協商的屬性所在。
總體而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之間的邊界,在某些方面是比較清晰的,比如省委重要文件、重點領導人選安排等等相關問題,很顯然只能適用于政黨協商,而不適宜政協協商。但是,通過如上分析,兩者在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序、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相互重合的地方,這也為政黨協商與政治協商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三、提高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融合度的有關思考
如前所述,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兩者既有差異,又存在相互融合之處。然而,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畢竟屬于政治協商的兩種不同形式,在實踐中存在因融合度不夠導致協商效果遭到削弱的情況。據調研發現,存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議題高度重合,導致存在重復參與、重復協商的現象,造成資源的浪費,或者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結果相互沖突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在于兩者融合度不夠的問題。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基本基點:充分利用民主黨派在兩者中的雙重主體性
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都是其中的重要主體。民主黨派不但享有與中國共產黨平等協商的政治地位,而且雙方協商的具體細節在意見中有明確規定。但是在政協協商領域,《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基本沒有單獨提到民主黨派。因為這一文件的重心在于規范中國共產黨與政協協商的關系,加強政協協商與黨委政府工作的銜接力度,民主黨派只是作為黨派團體界別之一被提及。
在政黨協商過程中,民主黨派參與協商是明確代表所在黨派與中共協商,是組織對組織的平等協商;在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并未明確政協委員參與政協協商到底是代表黨派界別還是代表委員個體,但總體而言,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對兩者的深度參與是非常明確的。民主黨派要充分發揮其雙重主體性,協調兩者的議題,解決沖突情況。
(二)基本原則:明確政黨協商的首位性
根據《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在所列的七種協商形式中,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均屬需要“繼續重點加強”的協商形式,但政黨協商被列在首位。中央統戰部微信公眾號“統戰新語”在解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關系時指出:“政黨協商具有政黨性、高層次性、權威性等特點,是執政黨與參政黨之間的黨際協商,體現了我國多黨合作團結、合作、民主的本質特征,展示了執政黨同參政黨之間和諧的政黨關系;協商結果直接進入黨和國家決策,體現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政協協商在參加政協的各界別之間開展,具有廣泛性、經常性、重要性等特點,協商頻次高,密度大,主要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是廣納群言、廣謀良策、廣聚共識的重要平臺,展示了團結、民主的民主氛圍,為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因此,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要充分尊重政黨協商的首要作用,將政黨協商作為主渠道,同時建立相應的反饋機制,將政協協商的相關內容及時整合到政黨協商中去。
(三)具體措施
1.完善黨委統戰部門與人民政協的聯系和溝通渠道與機制。
實現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良性互動的關鍵點在于將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都納入黨委的決策程序,充分發揮黨委的主導作用。完善統戰部門與人民政協的日常配合與協調機制,從而促進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良性互動,對各自協商的結果及落實進行有效溝通,主動配合,分工合作,避免重復勞動。
2.充分利用會議協商制度,發揮民主黨派的協商作用。
民主黨派要充分利用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中的各項會議協商制度。政協協商會議制度較為系統化與多元化,如充分利用政協全體會議協商制度,在各類會議協商制度中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如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利用各民主黨派小組的場合,加強與黨委、政府領導的溝通;健全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常委中的民主黨派成員作用,使會議更有成效。
3.完善協商議題的提出機制和對接機制。
加強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在議題上的溝通,加強政協內部選題與黨委、政府之間的溝通渠道,其中可以充分利用好民主黨派在其中的中間角色。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都是其中的重要角色,在其中,“民主黨派界別”和屬于民主黨派成員的“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既是政黨協商的主體,又以界別身份參與到政協協商中,同時許多黨派成員在政協中任職,這種多重身份為兩者在議題的提出與對接方面提供了便利。民主黨派要充分發揮其高度的組織性以及在參政議政、社會服務方面長期的經驗與成就,積極參與,優化協商議題,爭取實現協同,加強聯動,實現協商效能最大化。
4.建立兩者間協商成果采納、落實的相互轉化機制。
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的主要目的都是為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建言獻策,解決實際問題。對于政協協商的成果,政黨協商應當要及時予以關注,并發揮政黨協商的渠道優勢推動政協協商成果的有效轉化。與此同時,政協協商也要充分發揮其采納、落實方面的優勢,緊盯政黨協商成果,圍繞政黨協商成果深耕細作,產出更多的協商成果。唯此,可避免兩者協商成果的重復,并可實現兩者間有效的相互促進。
(本文獲2020年度民建中央理論研究課題優秀成果二等獎,省委會理論研究優秀結項成果三等獎)
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都屬于政治協商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兩者充分體現了我國協商民主的特色,有助于中國共產黨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中國共產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方式。然則,何謂政黨協商,何謂政協協商,兩者的關系如何,構成了本文討論的起點。
根據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政黨協商是指“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標,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直接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從其概念看,政黨協商體現的是執政黨與其他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通過兩者間的合作共事,鞏固和發展和諧的政黨關系。政協協商則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與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根據2015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從定義上看,政黨協商屬于直接協商,政協協商屬于間接協商。
二、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融合與邊界:基于浙江文本
如前所述,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均屬于政治協商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在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諸多相通之處,但也存在諸多差異之處。在認知上與實踐中將兩者混為一談是對政治協商的誤解與削弱,如果將兩者完全脫離則會構成對政治協商整體性的割裂。把握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融合度,需要注意兩者在協商內容等各方面上的融合與邊界之可能性。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與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構成了理解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文本基礎。
(一)兩者在協商內容上的融合與邊界
根據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政黨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共浙江省代表大會、中共浙江省委全會的有關重要文件;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系全省改革發展大局和社會民生的重大問題;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根據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則為:“黨委、政府制定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重大建設項目、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的重大問題,黨委提出的有關重要人事安排建議人選,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協商的重要政府規章的制定及修訂,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兩相比較,關系全省改革發展大局和社會民生的重大問題、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等屬于兩者協商的共通內容。“中共浙江省代表大會、中共浙江省委全會的有關重要文件;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等內容專屬于政黨協商。政黨協商的內容主要是事關全局的重大的宏觀性問題,政協協商的內容則更寬泛,可以是涉及宏觀的問題,也可以重點聚焦社會公共生活中的熱點問題,更關注國家和地方政策、戰略的貫徹落實情況,可見政協協商的內容更具體化,更接地氣。
(二)兩者在協商形式上的融合與邊界
根據《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政黨協商的形式包括三種:1.會議協商,主要包括專題協商座談會、人事協商座談會、調研協商座談會、其他協商座談;2.約談協商。包括中共浙江省委負責同志與民主黨派省委會負責同志談心交友制度,談心活動一般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同志主動上門,民主黨派省委會主要負責同志也可主動約談;3.書面協商。中共浙江省委視情就有關政策、文件和工作書面征求民主黨派省委會的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省委會以書面形式反饋。民主黨派省委會可以調研報告、建議等形式直接向中共浙江省委提出意見建議。民主黨派省委會負責同志可以個人名義向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直接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根據《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政協協商主要采取會議形式,具體包括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議、浙江政協民生論壇,以及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和提案辦理協商等。除傳統的協商形式外,浙江省還著重強調要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
從協商形式上看,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有諸多共同之處,均以會議協商為主要方式,這也表明會議協商是政治協商中的重要表現形式。但兩相比較,政黨協商的協商形式更突出了其政治性的渠道優勢,如民主黨派可以直接向黨委提出書面建議;政協協商則更為靈活而具有開放性,可采取網絡協商、遠程協商等非正式性的協商形式。
(三)兩者在協商程序上的融合與邊界
從協商的程序看,《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對完善會議協商程序、優化約談協商程序、健全書面協商程序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會同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負責落實;《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則重點健全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健全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工作機制。
整體而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在協商程序上更趨規范化,對于協商議題的提出與確定、協商工作的具體開展以及協商成果的具體落實均有所涉及。但相對而言,政黨協商的協商程序多為原則性的規定,政協協商的制度體系更為體系化與可操作性。以具體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為例,政黨協商僅要求將意見建議分解到有關部門辦理,并及時反映給民主黨派,而政協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則對協商成果的形式、有關部門的處理方式、落實情況反饋、跟蹤督辦等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四)兩者在保障機制上的融合與邊界
《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與《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對健全、完善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保障機制都做了詳細規定,這是保證兩個協商渠道常態長效的基礎。《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規定要健全知情明政機制、完善考察調研機制、強化溝通聯絡機制、建立協商反饋機制,同時強調要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派積極參與、部門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對政黨協商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則強調要完善政協協商與黨委、政府工作有效銜接的制度,明確黨委、政府和政協在協商活動中的職責,要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同時強調要加強和改善黨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
兩者在保障機制上均強調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但兩相比較,政黨協商的知情明政機制重點強調浙江省委要邀請民主黨派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突出強調黨委部門在政黨協商中的主導作用,而政協協商的保障機制則重點強調要加強與黨委、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突出了政協對黨委、政府工作的協同角色,這其實從另外一個角度體現了黨委在政協協商中的主導性,反映了政治協商的屬性所在。
總體而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之間的邊界,在某些方面是比較清晰的,比如省委重要文件、重點領導人選安排等等相關問題,很顯然只能適用于政黨協商,而不適宜政協協商。但是,通過如上分析,兩者在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序、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相互重合的地方,這也為政黨協商與政治協商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三、提高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融合度的有關思考
如前所述,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兩者既有差異,又存在相互融合之處。然而,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畢竟屬于政治協商的兩種不同形式,在實踐中存在因融合度不夠導致協商效果遭到削弱的情況。據調研發現,存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議題高度重合,導致存在重復參與、重復協商的現象,造成資源的浪費,或者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結果相互沖突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在于兩者融合度不夠的問題。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基本基點:充分利用民主黨派在兩者中的雙重主體性
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都是其中的重要主體。民主黨派不但享有與中國共產黨平等協商的政治地位,而且雙方協商的具體細節在意見中有明確規定。但是在政協協商領域,《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基本沒有單獨提到民主黨派。因為這一文件的重心在于規范中國共產黨與政協協商的關系,加強政協協商與黨委政府工作的銜接力度,民主黨派只是作為黨派團體界別之一被提及。
在政黨協商過程中,民主黨派參與協商是明確代表所在黨派與中共協商,是組織對組織的平等協商;在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并未明確政協委員參與政協協商到底是代表黨派界別還是代表委員個體,但總體而言,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對兩者的深度參與是非常明確的。民主黨派要充分發揮其雙重主體性,協調兩者的議題,解決沖突情況。
(二)基本原則:明確政黨協商的首位性
根據《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在所列的七種協商形式中,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均屬需要“繼續重點加強”的協商形式,但政黨協商被列在首位。中央統戰部微信公眾號“統戰新語”在解讀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關系時指出:“政黨協商具有政黨性、高層次性、權威性等特點,是執政黨與參政黨之間的黨際協商,體現了我國多黨合作團結、合作、民主的本質特征,展示了執政黨同參政黨之間和諧的政黨關系;協商結果直接進入黨和國家決策,體現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政協協商在參加政協的各界別之間開展,具有廣泛性、經常性、重要性等特點,協商頻次高,密度大,主要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等,是廣納群言、廣謀良策、廣聚共識的重要平臺,展示了團結、民主的民主氛圍,為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因此,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要充分尊重政黨協商的首要作用,將政黨協商作為主渠道,同時建立相應的反饋機制,將政協協商的相關內容及時整合到政黨協商中去。
(三)具體措施
1.完善黨委統戰部門與人民政協的聯系和溝通渠道與機制。
實現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良性互動的關鍵點在于將政黨協商和政協協商都納入黨委的決策程序,充分發揮黨委的主導作用。完善統戰部門與人民政協的日常配合與協調機制,從而促進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的良性互動,對各自協商的結果及落實進行有效溝通,主動配合,分工合作,避免重復勞動。
2.充分利用會議協商制度,發揮民主黨派的協商作用。
民主黨派要充分利用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中的各項會議協商制度。政協協商會議制度較為系統化與多元化,如充分利用政協全體會議協商制度,在各類會議協商制度中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如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利用各民主黨派小組的場合,加強與黨委、政府領導的溝通;健全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常委中的民主黨派成員作用,使會議更有成效。
3.完善協商議題的提出機制和對接機制。
加強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在議題上的溝通,加強政協內部選題與黨委、政府之間的溝通渠道,其中可以充分利用好民主黨派在其中的中間角色。在政黨協商與政協協商中,民主黨派都是其中的重要角色,在其中,“民主黨派界別”和屬于民主黨派成員的“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既是政黨協商的主體,又以界別身份參與到政協協商中,同時許多黨派成員在政協中任職,這種多重身份為兩者在議題的提出與對接方面提供了便利。民主黨派要充分發揮其高度的組織性以及在參政議政、社會服務方面長期的經驗與成就,積極參與,優化協商議題,爭取實現協同,加強聯動,實現協商效能最大化。
4.建立兩者間協商成果采納、落實的相互轉化機制。
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的主要目的都是為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建言獻策,解決實際問題。對于政協協商的成果,政黨協商應當要及時予以關注,并發揮政黨協商的渠道優勢推動政協協商成果的有效轉化。與此同時,政協協商也要充分發揮其采納、落實方面的優勢,緊盯政黨協商成果,圍繞政黨協商成果深耕細作,產出更多的協商成果。唯此,可避免兩者協商成果的重復,并可實現兩者間有效的相互促進。
(本文獲2020年度民建中央理論研究課題優秀成果二等獎,省委會理論研究優秀結項成果三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