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時報]省政協委員破解“住改商”困局
發布時間:2008-02-27 08: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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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 任江偉
民居出租后被改作商業用途,俗稱“住改商”,這種情況在許多城市極為普遍。采荷街道一民居倉庫發生火災后,“住改商”的諸多隱患隨之顯現,時報近日對此進行了連續報道。
針對“住改商”的現狀,省政協委員、律師金克明認為,應盡快出臺《物權法》實施細則,解決“究竟哪些人算是有利害關系業主?何種類型的商業用途允許進入民宅?業主權利受侵害后該如何維權?”等問題。
 現行法規
“住宅”辦企業一律不予登記
記者從杭州市工商局了解到,從去年開始,工商部門暫停為經營場地使用用途是“住宅”的企業辦照。凡登記注冊時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的,購置的商品房購房合同中寫明房屋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合同中房屋用途表述無法辨別為住宅或商住綜合的等,均不予登記注冊。
  杭州現狀
2002年后“住改商”大多非法
杭州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登記注冊方面,本市規定與《物權法》并不矛盾。《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首先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工商部門的政策和《物權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只要滿足相應條件,將住所用途改為“商用”,就可以登記注冊,從事經營活動。但是,“更改住所用途,必須通過房管、土管、規劃等部門的前置審批”,據工商部門透露,自2002年開始實施“前置審批”以來,絕大多數“住改商”還沒來得及到工商部門申報,就已經“落馬”了。新開張的“住改商”,絕大多數是非法經營。  而對于在2002年之前便已在民居內登記注冊的商戶,工商部門表示,只要不變更經營地址,就能通過年檢。不過,一旦有周圍住戶投訴或反映,這些商戶也將面臨“關門”的危險。
   困局待破
“住改商”問題成堆難解決
目前,依然有許多未注冊登記的“住改商”在繼續營業。由于它們分布在居民區內,在職能部門的監察下,不可能有效地掌握每一戶的詳細情況。杭州市房產管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在的情況是,部分設置在小區住宅房里的公司、倉庫等,已經影響到了小區的公共生活環境、居民的生活起居,對此,物業管理卻只能調節已經出現的矛盾,但并無權力責令公司或倉庫離開小區。
而在審批、后期的檢查過程中,工商部門能夠對“住改商”的情況予以控制,但對那些根本沒有執照,在居民樓內的非法經營者,則只能通過接到舉報,或者檢查發現后再查處。
相同的情況也出現在消防部門,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宣傳科科長吳保平表示,民房改做其他用途,雖然消防隱患比較大,但消防部門管理難度也很大,“消防部門一般不能進入居民家進行檢查”。
同時也有相關人士表示,“住改商”雖然存在諸多隱患,但對目前已經存在的“住改商”進行一刀切的方式進行清除,也不合理。有些“住改商”已經取得了合法的營業資格,也有“住改商”的確也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解決途徑
業主大會有權干涉
“除了工商部門的查處,業主大會在其中也應該起到作用,”杭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員說,“對于居民反映的情況,業主大會經過調查、投票后,可以把問題和處理意見反映到社區黨委。”社區黨委在接到由業主大會遞交的文件后,將會開展調查,其中,處理問題的過程中,往往需要環保、消防、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助,之后,物業公司可以按照業主委員會的要求,責令問題方限期整改。
金克明表示,在目前情況下,政府可以嘗試通過正確的引導,對于經營時間已經達到一定年限,又是居民生活迫切需要,對環境影響也不大的“住改商”戶,比如經營糧油、雜貨、書報、水果、藥品等的商鋪,可以按一定條件準許經營。
針對“住改商”的現狀,金克明認為,應盡快完善和出臺《物權法》實施細則,為《物權法》配套立法。
“究竟哪些人算是有利害關系業主?怎樣征求全體業主同意?何種類型的商業用途允許進入民宅?業主權利受侵害后該如何維權?這些問題,都要靠《物權法》實施細則來解決。”金克明說。
問題一究竟哪些人算是利害關系業主?
小區的住戶,少則幾百,多則幾千。誰才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路過的街坊,也會受到“住改商”影響,他們算不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業主不理睬或者為難人怎么辦?就算湊齊足夠簽名開了業,等某天業主換人了,新業主不同意怎么辦?
法律界人士認為,就權屬而言,“有利害關系業主”僅指相關房屋的抵押、租賃和銷售合同對象,但“住改商”牽涉到的“利害關系”,包括安全、環保、出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住改商”屬于小區物業事項變更,哪些人算是“有利害關系業主”可由業委會決定。
但問題的關鍵是,有業委會的小區,通常不存在“住改商”問題;而要求“住改商”的小區,大多沒有業委會。法律界人士建議,在制定《物權法》實施細則時,應考慮到當事雙方自行操作的可能性,對政府行政介入的途徑,作出深入具體的規定。
問題二怎樣征求全體業主同意?
靜怡社區業主吳女士認為,“只有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書面證明,并經由公示,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才能進行‘住改商’”。
靜怡社區業主吳女士認為,“只有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書面證明,并經由公示,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才能進行‘住改商’”。
業主投票決定“住改商”,是否行得通呢?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種方式看似民主,實際上很難操作,如果要以此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還有待商榷。
由于我國的居民自治尚不成熟,即使是小區業委會選舉,也普遍過不了“達到三分之二票數”的關卡,更何況對鄰居“住改商”的表決。
法律界人士同時認為,如能將其寫入《物權法》實施細則,在居民自治組織完善的社區,這不失為可行的辦法之一。“想要得到全體業主同意,你就得挨家挨戶地去游說,這里要考驗的是合法合理經營,以及和睦鄰里關系。”
問題三何種類型的商業用途允許進入民宅?
有業主提出,與其對“有利害關系業主”定義扯不清道不明,還不如在《物權法》實施細則中,明確限定“住改商”產業類別,注明哪些便民利民產業能進小區,哪些嚴重擾民產業不得入內。
法律界人士建議,只要相鄰住戶同意,小區可以開辦公司,但審批程序和主管單位,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一般主張有限度容忍,對于書報亭、雜貨店、水果店、藥店等,可以有條件準許經營,餐飲、娛樂等嚴重擾民行業,應強制撤離住宅區。”
問題四業主權利受侵害后該如何維權?
首先,如果經營者是無照經營,其他業主可向工商部門反映,予以取締。
其次,在“住改商”過程中,如存在損害或侵占共有部分,如拆改承重墻等,其他業主可向本地建設委員會反映,要求對此進行行政處罰;如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擅自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其他業主可向規劃部門反映,要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針對以上情況,可以由其他業主,或通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或房管所,向法院起訴。
最后、如果“住改商”過程中,產生了噪音、異味等,其他業主可向環保部門反映,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如有必要,可請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在取得相應證據后,業主可向法院起訴。
(本網站注:金克明系民建溫州市委會副主委、浙江金克明明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