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協報]盧步東委員發言呼吁:土地出讓收入應該好好管一管
發布時間:2012-04-09 14: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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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資源部統計,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成交總價款2.7萬億元,其中北京1638.5億元,上海1527億元,而2006至2010五年間,全國土地出讓收入更是達到7萬多億元,這些數據折射出的是國內土地市場的繁榮“盛宴”。但其背后,巨額的“賣地”收入如何使用值得深思。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但事實上,這塊收入已成為地方財政彌補其事權與財力不相匹配的主要來源。
由于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
一是使用隨意性大,缺乏應有的原則。如某市政府同意在未來十年內,將兩塊土地開發的增值收入優先用于某國有企業債的資本金償付。
二是腐敗案件屢見不鮮。審計署一項抽查顯示,10個省本級、23個市本級和41個縣應納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848.26億元非稅收入當中,土地出讓收入達到626.42億元。由于缺乏應有的監督,“土地腐敗”的高發態勢也就在所難免。
三是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城市“透支未來的一時繁榮”。土地一般出讓40年至70年,這些來自于未來的收入被用于現在的各項建設。然而,土地總有賣完的時候,到了那一天,房賣了,廠賣了,地賣了,我們還能賣什么?我們的子孫后代靠什么生存?
四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迅速推高的房價,讓人民群眾壓力重怨氣大。對失地農民來說,今后就業、醫療、養老,甚至生存問題會越來越凸顯出來,積累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最終還得政府去還債。
飲鴆止渴,貽害無窮。政府應采取措施,防止這種危害的擴大和延伸,為此,我們建議:
一、對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進行審計。土地出讓20余年,這些土地出讓收入究竟累計起來有多少?用在什么地方?用途是否合理?用在老百姓身上的有多少?按照國辦《通知》使用的比例有多少?這些不能是一筆糊涂賬,而應該明明白白地告知社會、告知百姓。
二、切實劃分各級政府事權。“土地財政”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建議按照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基本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爭取在“十二五”期間形成一個初步的事權明細單,努力構建財力和事權相適應的制度。
三、在法津上系統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途徑。一是明確土地出讓收入要優先解決失地農民和城市拆遷戶的社會保障。二是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新農村建設。建議以法律形式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回流農村有大幅度增長,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出讓收入使用應加大民生方面的比重,特別是用于低收入群體的養老、就業、醫療等民生方面的保障。
四、要求省級政府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的監管,確保在陽光下運行。一是監管土地成本特別是管理費用的使用。二是監管土地出讓收入中財政收入的使用。建議直轄市由中央政府監管。
五、改變寅吃卯糧的現狀。預收70年土地出讓收益,誘惑巨大,再加“政績觀”作祟,令許多地方政府只為本屆考慮,不為下一屆考慮,更不為數十年后的子孫后代考慮。數十年的錢一朝預支,既造成了大量腐敗、浪費、政績工程和分配不公等社會問題,也為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隱憂。建議中央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及早制止寅吃卯糧的狀況。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但事實上,這塊收入已成為地方財政彌補其事權與財力不相匹配的主要來源。
由于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
一是使用隨意性大,缺乏應有的原則。如某市政府同意在未來十年內,將兩塊土地開發的增值收入優先用于某國有企業債的資本金償付。
二是腐敗案件屢見不鮮。審計署一項抽查顯示,10個省本級、23個市本級和41個縣應納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848.26億元非稅收入當中,土地出讓收入達到626.42億元。由于缺乏應有的監督,“土地腐敗”的高發態勢也就在所難免。
三是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城市“透支未來的一時繁榮”。土地一般出讓40年至70年,這些來自于未來的收入被用于現在的各項建設。然而,土地總有賣完的時候,到了那一天,房賣了,廠賣了,地賣了,我們還能賣什么?我們的子孫后代靠什么生存?
四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迅速推高的房價,讓人民群眾壓力重怨氣大。對失地農民來說,今后就業、醫療、養老,甚至生存問題會越來越凸顯出來,積累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最終還得政府去還債。
飲鴆止渴,貽害無窮。政府應采取措施,防止這種危害的擴大和延伸,為此,我們建議:
一、對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進行審計。土地出讓20余年,這些土地出讓收入究竟累計起來有多少?用在什么地方?用途是否合理?用在老百姓身上的有多少?按照國辦《通知》使用的比例有多少?這些不能是一筆糊涂賬,而應該明明白白地告知社會、告知百姓。
二、切實劃分各級政府事權。“土地財政”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建議按照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基本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爭取在“十二五”期間形成一個初步的事權明細單,努力構建財力和事權相適應的制度。
三、在法津上系統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途徑。一是明確土地出讓收入要優先解決失地農民和城市拆遷戶的社會保障。二是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新農村建設。建議以法律形式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回流農村有大幅度增長,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出讓收入使用應加大民生方面的比重,特別是用于低收入群體的養老、就業、醫療等民生方面的保障。
四、要求省級政府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的監管,確保在陽光下運行。一是監管土地成本特別是管理費用的使用。二是監管土地出讓收入中財政收入的使用。建議直轄市由中央政府監管。
五、改變寅吃卯糧的現狀。預收70年土地出讓收益,誘惑巨大,再加“政績觀”作祟,令許多地方政府只為本屆考慮,不為下一屆考慮,更不為數十年后的子孫后代考慮。數十年的錢一朝預支,既造成了大量腐敗、浪費、政績工程和分配不公等社會問題,也為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隱憂。建議中央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及早制止寅吃卯糧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