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浙江省政協委員建議為個人破產立法,債權人也可申請破產清算
發布時間:2021-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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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1月25日開幕,省政協委員、北京大成(溫州)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金克明提交《加強個人破產改革探索,制定<浙江個人破產條例>》的建議,提出盡快為個人破產立法,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為誠實卻不幸遭遇債務危機的債務人提供重新創業的機會。
據介紹,至去年底,浙江全省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辦結147件,涉案債務2.03億元,清償3350.35萬元,平均清償率16.53%。去年12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由省高院發布,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并在部分地區試點。
“個人債務清理工作仍存在難點和法律上的堵點,如涉及不同類型債權時,各債權人對清償比例的預期、接受能力不同,清償率難以協調一致,且多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諒解程度及其對債務的豁免尺度不盡相同,全體表決難以取得一致,表決機制存在局限等。”金克明表示,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使部分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無法實現從市場有序退出和再生。探索和完善個人破產制度能為誠實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后可期待、可信賴的后續保障,激勵大眾創新創業。
金克明建議,《浙江個人破產條例》在框架上應包括但不限于總則,申請和受理,債務人財產、債權申報,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人會議,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破產事務管理,法律責任等。
在適用對象上,應確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程序應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對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程序,最終實現清償;表決機制應由目前的由債權人一致同意,放寬至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對表決事項有表決權的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此外,應規定成立專門的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破產辦理中的行政事務,具體包括確定管理人資質、人選,并管理、監督管理人;提供破產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協助調查破產欺詐和相關違法行為;實施破產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關部門辦理破產的協調機制;管理、監督債務人在考察期的行為等。
為防止惡意逃廢債,應規定建立透明、公開、可追溯的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確定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和債務人登記破產信息的義務。同時明確破產欺詐行為不予免責,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撤銷免責裁定。
據介紹,至去年底,浙江全省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辦結147件,涉案債務2.03億元,清償3350.35萬元,平均清償率16.53%。去年12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由省高院發布,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并在部分地區試點。
“個人債務清理工作仍存在難點和法律上的堵點,如涉及不同類型債權時,各債權人對清償比例的預期、接受能力不同,清償率難以協調一致,且多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諒解程度及其對債務的豁免尺度不盡相同,全體表決難以取得一致,表決機制存在局限等。”金克明表示,由于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使部分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無法實現從市場有序退出和再生。探索和完善個人破產制度能為誠實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后可期待、可信賴的后續保障,激勵大眾創新創業。
金克明建議,《浙江個人破產條例》在框架上應包括但不限于總則,申請和受理,債務人財產、債權申報,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人會議,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破產事務管理,法律責任等。
在適用對象上,應確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程序應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對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程序,最終實現清償;表決機制應由目前的由債權人一致同意,放寬至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對表決事項有表決權的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此外,應規定成立專門的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破產辦理中的行政事務,具體包括確定管理人資質、人選,并管理、監督管理人;提供破產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協助調查破產欺詐和相關違法行為;實施破產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關部門辦理破產的協調機制;管理、監督債務人在考察期的行為等。
為防止惡意逃廢債,應規定建立透明、公開、可追溯的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確定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和債務人登記破產信息的義務。同時明確破產欺詐行為不予免責,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撤銷免責裁定。